Page 294 - 中國金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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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銀行的行為。
(5) 以其 他方法 掩飾 、隱瞞 犯罪 的違法所得及其 收益的性質和 來源的行
為。 根據 中國最 高 人民法 院 於 2009 年 11 月 4 日 公布 , 2009 年 11 月 10
日施行的 《 關於 審 理洗 錢等 刑事 案 件 具體 應 用法律若 干 問題的 解
釋 》( 法 釋[2009]15 號) 的規定,所謂 「 以其 他 方法 掩飾 、 隱瞞 犯罪
的違法所得及其 收益的性質和 來源的」是指: 通過 典當、 租賃 、
買賣 、投資等方式, 協助轉移、轉換 犯罪 所得及其 收益的; 通過
與商場、 飯店 、娛樂 場所等現金 密集型場所的經 營收入相混合的方
式,
通過
所得及其
協助轉移、轉換
債權債務 、虛假擔保、 犯罪 虛報收 入等方式, 收益的; 協助將犯罪 虛構交易、虛設
所得及其
收益
轉換 為「合法 」財物的; 通過 買賣 彩票、獎券等方式, 協助轉換
犯罪 所得及其 收益的; 通過 賭博 方式, 協助將犯罪 所得及其 收益
轉換 為賭博 收益的; 協助將犯罪 所得及其 收益攜帶 、運 輸或者 郵
寄出入境的; 通過 前述 規定以外的方式 協助轉移、轉換 犯罪 所得
及其 收益的。
二、金融機構的大額交易申報制度
洗 錢行為 遁 形於日常金 融活動 之中, 須 借 助 合法之金 融 機構以及金 融
業務 方能得 逞 , 因此 對 洗 錢行為之 監控 , 亦 要 借 助 於金 融 機構之 鼎 力輔
助,且透過 強化 對日常 交易之監督 方能有所 見效。
依中國 《反洗 錢法 》第 15 條之規定,金 融機構 應建立健全 反洗 錢內 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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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 設 立 專門 的 反洗 錢 工 作機構 或 指定其內 設 機構 負責反洗 錢 工 作 。
111 另參閱《金融機 構反 洗錢規定》 (2006 年修訂 ) 第 8 條第 1 項:「金融機 構及其分 支機搆應
當依法建立 健全 反洗錢內 部控制制度, 設立反洗錢專門 機構或者指定 內設 機構負責反 洗錢
工作,制定 反洗錢內 部操作規程和 控制措施,對 工作人 員進 行反洗錢培訓 ,增強 反洗錢工
作能 力。」《金融機 構大額交易和可 疑交易報 告管理辦法》 (2006 年修訂 ) 第 5 條第 1 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