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94 - 中國金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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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外銀行的行為。
                            (5)   以其  他方法  掩飾  、隱瞞   犯罪   的違法所得及其        收益的性質和       來源的行
                                為。  根據  中國最    高 人民法    院 於 2009  年 11  月 4 日 公布  , 2009  年 11  月 10
                                日施行的     《 關於  審  理洗  錢等   刑事  案 件  具體  應 用法律若     干  問題的   解

                                釋 》( 法 釋[2009]15  號)   的規定,所謂     「 以其   他 方法  掩飾   、 隱瞞  犯罪
                                的違法所得及其        收益的性質和       來源的」是指:        通過    典當、   租賃  、
                                買賣  、投資等方式,        協助轉移、轉換        犯罪   所得及其    收益的;     通過
                                與商場、    飯店   、娛樂   場所等現金      密集型場所的經        營收入相混合的方

                                式,
                                                                         通過
                                                       所得及其
                                    協助轉移、轉換
                                債權債務    、虛假擔保、     犯罪 虛報收   入等方式,  收益的; 協助將犯罪  虛構交易、虛設
                                                                                  所得及其
                                                                                          收益
                                轉換  為「合法     」財物的;     通過    買賣  彩票、獎券等方式,           協助轉換
                                犯罪  所得及其     收益的;    通過    賭博  方式,    協助將犯罪      所得及其    收益
                                轉換  為賭博   收益的;     協助將犯罪       所得及其     收益攜帶     、運  輸或者   郵
                                寄出入境的;       通過   前述  規定以外的方式         協助轉移、轉換        犯罪  所得
                                及其  收益的。




                        二、金融機構的大額交易申報制度




                            洗 錢行為    遁 形於日常金      融活動    之中,    須 借 助 合法之金     融 機構以及金      融
                        業務  方能得    逞 ,  因此  對  洗 錢行為之     監控   ,  亦 要  借 助 於金  融  機構之   鼎  力輔
                        助,且透過     強化   對日常   交易之監督      方能有所     見效。
                            依中國   《反洗    錢法  》第    15  條之規定,金     融機構    應建立健全      反洗  錢內  控
                                                                                          111
                        制度,   設 立 專門   的 反洗   錢 工 作機構    或 指定其內     設 機構   負責反洗     錢 工 作   。


                        111  另參閱《金融機  構反  洗錢規定》   (2006  年修訂  )   第  8  條第  1  項:「金融機  構及其分  支機搆應
                         當依法建立    健全  反洗錢內   部控制制度,     設立反洗錢專門     機構或者指定     內設  機構負責反   洗錢
                         工作,制定    反洗錢內   部操作規程和     控制措施,對     工作人  員進  行反洗錢培訓    ,增強  反洗錢工
                         作能  力。」《金融機    構大額交易和可      疑交易報   告管理辦法》    (2006  年修訂  )   第  5  條第  1  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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