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89 - 中國金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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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章 貨幣法 279
(2) 根據《 金銀 管理條 例》第 25 條的規定: 「任 何人 攜帶 金銀進 入中國
國境,數 量不受限制, 但必須向入 境地的中國 海關申報登記。」
2. 金銀的出境管理
(1) 根據《 金銀 管理條 例》第 26 條之規定, 攜帶 金銀出 境時, 需憑中國
人民銀行出具的證明方得 放 行, 凡 不能 提 供 證明 者 ,不得 攜帶 金
銀出 境 。 來 中國的外國人、 港 澳 臺 同 胞 , 入 境 時 申 報 的金銀,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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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時憑申 報單按原 金銀品種和重 量可以 復帶 出境;超過重 量的部
分,不得 攜帶 出境。
(2) 根據《 對金銀進出國 境的管理 辦法》第 5條第 1款,中國 居民因為探
親 、 旅遊 、出 訪 、 派 出國外 或 赴港 澳 地 區工 作 或 學 習 等 短 期 離
,
境
攜帶
申
報
關
金銀及其
製
時帶回原 物。 每人攜帶 品出 金銀的限額為: 境 時,必 須 向海 黃金飾品15.625 登 記 , 註冊 回 程
克,白銀飾
品156.25 克。
(3) 由《 對金銀進出國 境的管理 辦法》第 5條第 3款之規定,可 知不屬於
上述兩種 情況 的金銀及其 製品出 境時, 攜帶 者必須持有所在地單位
或城 鎮街道辦事處 、鄉人民 政府 以上機關證明,經當地人民銀行 驗
明所 帶金銀名稱、數 量,並 開具批准 出境證明, 海關憑銀行的證明
登記查驗後放行。
(4) 由《 金銀 管理條 例 》第 29 條 和 《 對金銀進出國 境 的 管理 辦 法 》第 6
條 各 款 規定,可 知 中國外經 貿 部門 和 僑 資 企業 、外資 企業 、中外
的金銀所
及外商,
合資
企業
查驗放行。
出境時, 由所在地人民銀行 攜帶 由 人民銀行 供應 海關憑證明 加工 的金銀 製 品
開具證明,
(5) 依《 金銀 管理條 例》第 27 條之規定,外國和 港澳臺旅遊 者在中國 購
買 了金銀 飾 品出 境 時,中國 海 關 憑 國內經 營 金銀 製 品的單位 開 具
的特種發 票查驗放行,無特種發 票者 ,不 許出境。
(6) 依《 金銀 管理條 例》第 28 條之規定,在中國 境內的中國人、外國 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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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謂 「復帶」,即帶入後 又帶出國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