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89 - 中國金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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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章 貨幣法       279




                               (2)   根據《  金銀  管理條   例》第   25  條的規定:    「任   何人  攜帶  金銀進    入中國
                                  國境,數     量不受限制,       但必須向入      境地的中國      海關申報登記。」

                             2.   金銀的出境管理

                               (1)   根據《  金銀  管理條   例》第   26  條之規定,    攜帶   金銀出   境時,    需憑中國
                                   人民銀行出具的證明方得             放  行,  凡  不能  提 供 證明   者 ,不得    攜帶  金
                                   銀出  境 。  來  中國的外國人、        港 澳 臺  同 胞 , 入 境  時 申 報 的金銀,出
                                                                            104
                                   境時憑申    報單按原     金銀品種和重       量可以    復帶    出境;超過重       量的部
                                   分,不得    攜帶   出境。
                               (2)   根據《  對金銀進出國      境的管理     辦法》第    5條第   1款,中國     居民因為探
                                   親  、  旅遊  、出  訪  、  派 出國外   或  赴港  澳  地 區工  作 或  學 習  等  短 期  離

                                     ,
                                   境
                                       攜帶
                                                                             申
                                                                                報
                                                                           關
                                            金銀及其
                                                     製
                                   時帶回原    物。   每人攜帶   品出 金銀的限額為:  境  時,必  須  向海 黃金飾品15.625  登  記  ,  註冊  回  程
                                                                                       克,白銀飾
                                   品156.25  克。
                               (3)   由《  對金銀進出國     境的管理     辦法》第    5條第   3款之規定,可       知不屬於
                                   上述兩種    情況   的金銀及其     製品出    境時,   攜帶   者必須持有所在地單位
                                   或城  鎮街道辦事處       、鄉人民     政府  以上機關證明,經當地人民銀行                驗
                                   明所  帶金銀名稱、數        量,並    開具批准    出境證明,      海關憑銀行的證明
                                   登記查驗後放行。

                               (4)   由《  金銀  管理條  例 》第   29  條 和 《 對金銀進出國      境 的 管理   辦 法 》第  6
                                   條  各 款 規定,可    知  中國外經     貿 部門  和  僑 資 企業   、外資   企業   、中外
                                                                         的金銀所
                                            及外商,
                                   合資
                                       企業

                                                                                  查驗放行。
                                   出境時,    由所在地人民銀行  攜帶  由  人民銀行    供應  海關憑證明     加工  的金銀    製  品
                                                             開具證明,
                               (5)   依《  金銀  管理條  例》第   27  條之規定,外國和        港澳臺旅遊      者在中國    購
                                   買  了金銀   飾  品出  境 時,中國     海 關 憑  國內經   營 金銀   製 品的單位     開 具
                                   的特種發    票查驗放行,無特種發            票者  ,不   許出境。
                               (6)   依《  金銀  管理條  例》第   28  條之規定,在中國        境內的中國人、外國          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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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所謂  「復帶」,即帶入後      又帶出國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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