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86 - 中國金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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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三廢」) 中回收 的金銀,除經中國人民銀行 許可可以重新利用 者
外,其 餘必須全部交售 給中國人民銀行。
(3) 根據《 金銀 管理條 例》第 11 條的規定: 「境 內機構從國外進 口的金
銀 或 從 礦 產品中 採 煉 的 副 產金銀,除經中國人民銀行 允許留 用的
或按照 規定用於 來 料 加工複 出 口 的金銀以外,一律 交售 給 中國人
民銀行。 」
(4) 根據《 金銀 管理條 例》第 12 條的規定: 「個人出 售金銀,必 須賣 給
中國人民銀行。 」
96 ,均
管理條
金銀
根據《
例》第
「一切出土無主金銀
條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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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為國家所有,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 熔化 、銷毀或 占有。 」
(6) 根據《 金銀 管理條 例》第 22 條的規定, 珠寶 商店可以 收購供 出口銷
售 的 帶 有金銀 鑲嵌 的 珠寶飾 品。 但 不得 收購 、 銷售 金銀 製 品和金
銀 器 材,對從 飾 品上 拆 下來 的金 胎 、銀 胎 , 也 必 須 全 部交售 給 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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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人民銀行 或其委託機構 。
(7) 根據《 金銀 管理條 例》第 14 條的規定: 「公安 、司法、 海關、 工商
行 政管理 、 稅 務 等國家機關 依 法 沒收 的金銀,一律 交售 給 中國人
民銀行,不得 自 行 處 理或 以其 他 實物 頂替 。 」 另外,屬於 偽 造的
金銀, 由中國人民銀行 或其有關 部門 作變形處理。
2. 金銀配售規則
金銀 配售由 中國人民銀行 按計劃 向 金銀使用單位 或由 使用單位指定的
加工
規則: 單位出 售 金銀。為 加強 對金銀 配售 的 管理 ,中國人民銀行規定了 配售
(1) 根據《 金銀 管理條 例 》第 15 條第 1 項 的規定: 「 凡 使用金銀的單
位,必 須按 法定程式 向 中國人民銀行 提 出 申 請 使用金銀的 計畫 ,
他礦產的出現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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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金銀管理 暫 行條例施行 細 則》 , 於 此所 稱無 主金銀,是指 任何 單 位和個人 凡 在 開
鑿、建 築、施 工、耕作等 活動中發 掘出土的金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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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參閱《金銀管理 暫行條例施行 細則》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