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86 - 中國金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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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銀三廢」)     中回收    的金銀,除經中國人民銀行              許可可以重新利用         者
                                外,其   餘必須全部交售        給中國人民銀行。
                            (3)   根據《  金銀  管理條   例》第    11  條的規定:    「境  內機構從國外進        口的金
                                銀 或  從 礦 產品中    採 煉 的 副  產金銀,除經中國人民銀行              允許留    用的

                                或按照    規定用於     來 料 加工複    出 口 的金銀以外,一律          交售   給 中國人
                                民銀行。     」
                            (4)   根據《  金銀  管理條   例》第    12  條的規定:    「個人出    售金銀,必      須賣  給
                                中國人民銀行。        」
                                                                                         96  ,均
                                           管理條
                                      金銀
                                根據《
                                                 例》第
                                                                     「一切出土無主金銀
                                                          條的規定:
                                                        13
                            (5)
                                為國家所有,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          熔化   、銷毀或    占有。    」
                            (6)   根據《  金銀  管理條   例》第    22  條的規定,    珠寶  商店可以     收購供   出口銷
                                售 的  帶 有金銀   鑲嵌   的 珠寶飾    品。  但 不得   收購  、  銷售  金銀   製 品和金
                                銀 器  材,對從    飾  品上  拆 下來   的金  胎 、銀   胎 , 也  必  須 全 部交售   給 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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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國人民銀行      或其委託機構        。
                            (7)   根據《  金銀  管理條   例》第    14  條的規定:    「公安   、司法、     海關、   工商
                                行 政管理    、 稅  務 等國家機關      依 法 沒收   的金銀,一律       交售   給 中國人

                                民銀行,不得       自  行 處 理或   以其  他 實物   頂替  。 」  另外,屬於      偽  造的
                                金銀,   由中國人民銀行        或其有關     部門  作變形處理。

                          2.   金銀配售規則

                            金銀  配售由    中國人民銀行       按計劃    向 金銀使用單位        或由  使用單位指定的
                        加工

                        規則:  單位出    售 金銀。為    加強  對金銀    配售  的 管理   ,中國人民銀行規定了            配售
                            (1)   根據《  金銀  管理條    例 》第   15  條第  1  項 的規定:  「  凡  使用金銀的單
                                位,必    須按  法定程式     向 中國人民銀行        提 出 申 請  使用金銀的      計畫  ,

                         他礦產的出現等。
                        96
                         根據《金銀管理      暫 行條例施行    細 則》  ,  於 此所  稱無  主金銀,是指  任何  單  位和個人  凡 在 開

                         鑿、建   築、施  工、耕作等    活動中發   掘出土的金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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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另參閱《金銀管理     暫行條例施行     細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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