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87 - 中國金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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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章 貨幣法 277
由中國人民銀行 審批、供應 。」
(2) 根據《 金銀 管理條 例》第 16 條的規定, 境內外資 企業 、中外合資 企
業 以及外商 訂購 金銀 製 品 或加工 其 他含 金銀產品,必 須按 規定程
式提出申請,由中國人民銀行 審批予 以供應 。
(3) 根據《 金銀 管理條 例》第 17 條的規定: 「使用金銀的單位,必 須建
立使用制度, 嚴 格 做 到 專 項 使用、結 餘 交回 。 未 經中國人民銀行
許可,不得 把金銀 原料 (包括 半成品 ) 轉讓或 移作他用。 」
根據《 金銀 管理條 例》第 18 條的規定,中國人民銀行有權對使用金
(4)
。使用金銀的單位
銀的單位進行
據實提供有關使用金銀的 監督 和 檢查 情況 和資料。 應 當 向 中國人民銀行
(5) 根據《 金銀 管理條 例》第 2條第 2項的規定: 「鉑 ( 即白金),按照 國
家有關規定 管理 。」又中國人民銀行 收購 的鉑(即白金)應由 各省、
市、 自治區分 行 轉售 給 物資 部門 。 文 物 部門 不得將 收購 、 收 藏的
金銀用於出 口 或 內 銷 ;如 需 組織出 口 或 內 銷 時,必 須 向 中國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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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 申請,由中國人民銀行 審批供應 。
(四)黃金經營規則
1. 黃金經營資格的審批
2001 年 10 月 12 日中國人民銀行發 布的《關於規 範黃 金製品零售市場
有關問題的通 知》規定,經 營黃金製品 ( 包括 K 金製品) 零售 ( 專營、兼營)
業務 的單位, 應經所在地人民銀行 分行、 營業管理部 ,省會 ( 首府) 城市中
心支行、 深圳 市中心支行核 准,並 領取「經營黃金製品核 准登記證」(以下
憑人民銀行核發的
稱「核准登記證」)。當地 工商行 政管理 機關和 費稅認 稅務部門 定登記手續。
「核准登記證」辦理營業執照、稅務登記和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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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閱《金銀管理 暫行條例施行 細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