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90 - 中國金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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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和無國 籍 人出 境 定 居 , 每 人 允許 攜帶 黃 金 飾 品 31.25 克 , 白 銀 飾
品312.050 克,銀質 器皿 6.25 克。超過限額 部分 不允許 攜帶 出境,只
能 退 回 給 國內 親友 , 或交 當地人民銀行 收兌 。在特殊 情況 下 ,可
憑 所在單位 或城 鎮 街 道辦事處 、 鄉 人民 政府 機關的證明,經當地
人民銀行 驗 明所 帶 金銀名稱、數 量 ,並 開 具 「 攜帶 金銀出 境許 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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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海關憑此登記查驗放行 。
依《 金銀 管理條 例》第 2 條之規定,在 任何情況 下,凡隱瞞 不報或 用
其他方法 逃避海 關監管 而偷運金銀及其 製品出 境者 ,均以 走私論處。
(六)金銀管理的獎懲規則
1. 獎勵
依《 金銀 管理條 例》第 30 條之規定,在金銀 管理 中,國家對有 下列事
行國家金銀
蹟的單位 或個人, 回收或管理工 給予表彰或適 當的物質 獎勵:(1) 認真執 金; (2) 為保 政策
法令,在金銀
作中
績者,發
給獎
護國
做出顯著成
家金銀
金銀價
出 者 ,可以
獎金給予獎勵;(3)
以內
提 10% 與 走 私 等 違 法行為 鬥 爭, 發現出 事 蹟突 土無主金銀及時上 沒收或交售 報或 上交,對國家 款 中
有貢獻 的,可在金銀 變價款中提取 20% 的獎金; (4) 對個人 收藏的金銀 捐獻
給國家, 由接受 捐獻 的部門 酌情給 予獎勵。
2. 懲罰
依《 金銀 管理條 例》第 31 條和第 32 條之規定,對於 違反 金銀 管理條
例之 處罰 , 根據違 法主體的不同, 分 為對一般 違 法單位和個人的 處罰 和對
違法銀行的 處罰 。違法主體 承擔的法律 責任 主要是行 政責任 和刑事 責任 。
對一般 違 法單位 或 個人,國家對其 違 法經 營 金銀的制 裁 方法有: 強 制
收購 、 貶 值 收購 、 罰 款 、 沒收 、 停 止供應 、 追 回配售 、 吊 銷 營 業 執 照 、 責
令 停 業 等。對於 違 例單位的 負責 人和直接 責任 人, 根據 情 節 輕 重, 分別 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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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閱《對金銀 進出國境的管理辦法》第 5 條第 3 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