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85 - 中國金融法
P. 285
第 3 章 貨幣法 275
定, 係按照 統一 管理 、統 購 統 配 的 原 則,行使金銀 管理 職權,統一 管理 和
檢查 金銀市場,保 護公 民個人持有合法所得的金銀, 禁止 金銀作為貨幣流
通。
(二)金銀管理的範圍
根據《 金銀 管理條 例》第 2 條的規定,國家 管理 以下幾種金銀及其 製
品: 1. 4. 礦藏生產金銀的 冶煉 副產金銀; 製品; 2. 5. 金銀 化工 條、塊、錠、粉;3. 金銀鑄 6. 金
製品和金基、銀基合金
金銀
產品中
幣;
含的金、銀;
銀邊角餘料及
(三)金銀收購及配售規則 廢渣 、廢液 、廢料中 含的金銀。
1. 金銀收購規則
根據《 金銀 管理條 例》第 8 條的規定: 「金銀 收購由 中國人民銀行統
94 其他
收購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
許可或委託以外,
」
金銀。
一辦理。除經其
關於金銀 收購 之規則如 下:
(1) 根據《 金銀 管理條 例》第 9條第 1項規定: 「從事金銀 生產 ( 包括 礦
藏 生 產和 冶煉 副 產 ) 的 廠礦 企業 、 農村社隊 、 部隊 和個人所 採 煉 的
金銀,必 須 全 部交售 給 中國人民銀行,不得 自 行 銷售 、 交換 和 留
用。 」
(2) 根據《 金銀 管理條 例》第 10 條之規定,國家 鼓勵 經營和使用金銀的
95
單位從 伴 生 金銀的 礦 種和 含 金銀的 廢渣 、 廢液 、 廢 料 ( 稱為 「 金
條規定,中國人民銀行是國家 授權管理金銀的主管機關, 按照 《中 華人民共和國金銀管理
條例》及本
職
市、自 治區分行委 細 則的規定行使 託有關 專業銀行根據 權 。在 未 設 中國人民銀行的地 具體辦理金銀管理的 方 可由中國人民銀行 各項工 作。 」 各省 、
授權範圍
94
根據《金銀管理 暫行條例施行 細則》 ,委 託機構收購 的金銀, 必須按原收購價格 全部轉售
給中國人民銀行。
95
所謂 「伴生 」,係礦業術語 ,是指在 礦業開採活動中,在 獲得 主礦礦石 或資 源的同時,所
同時 獲得 的相關資 源。例如, 開採石油 往往 伴生 有天然氣等; 開採鐵礦 時,往往 伴生 有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