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85 - 中國金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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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章 貨幣法       275




                           定,  係按照    統一  管理  、統   購 統 配 的 原 則,行使金銀        管理   職權,統一      管理  和
                           檢查  金銀市場,保       護公   民個人持有合法所得的金銀,                禁止  金銀作為貨幣流
                           通。




                           (二)金銀管理的範圍
                               根據《   金銀   管理條   例》第     2  條的規定,國家       管理   以下幾種金銀及其         製
                           品:  1.  4.   礦藏生產金銀的  冶煉  副產金銀;  製品; 2.   5.  金銀  化工 條、塊、錠、粉;3.   金銀鑄 6.   金

                                      製品和金基、銀基合金
                                 金銀
                                                                         產品中
                           幣;
                                                                                含的金、銀;
                           銀邊角餘料及
                           (三)金銀收購及配售規則  廢渣  、廢液  、廢料中     含的金銀。


                             1.   金銀收購規則

                               根據《   金銀   管理條   例》第     8  條的規定:     「金銀    收購由   中國人民銀行統
                                                                                            94  其他
                                                                               收購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
                                          許可或委託以外,
                                                                                          」
                                                                                   金銀。
                           一辦理。除經其
                           關於金銀    收購  之規則如     下:
                               (1)   根據《  金銀  管理條   例》第    9條第  1項規定:     「從事金銀      生產 (  包括  礦
                                   藏 生 產和   冶煉  副 產 ) 的 廠礦  企業  、 農村社隊     、 部隊   和個人所     採 煉 的
                                   金銀,必     須  全 部交售   給  中國人民銀行,不得          自  行 銷售  、 交換   和 留
                                   用。  」
                               (2)   根據《  金銀  管理條   例》第   10  條之規定,國家       鼓勵  經營和使用金銀的
                                              95
                                   單位從   伴 生   金銀的    礦 種和  含 金銀的    廢渣   、 廢液  、 廢 料  (  稱為  「 金


                            條規定,中國人民銀行是國家          授權管理金銀的主管機關,          按照  《中  華人民共和國金銀管理
                            條例》及本
                                                  職
                            市、自  治區分行委  細 則的規定行使  託有關  專業銀行根據  權  。在  未  設 中國人民銀行的地  具體辦理金銀管理的  方 可由中國人民銀行  各項工  作。  」   各省  、
                                                          授權範圍
                           94
                             根據《金銀管理     暫行條例施行     細則》  ,委  託機構收購   的金銀,   必須按原收購價格      全部轉售
                            給中國人民銀行。
                           95
                             所謂  「伴生  」,係礦業術語    ,是指在   礦業開採活動中,在       獲得  主礦礦石   或資  源的同時,所
                            同時  獲得  的相關資  源。例如,    開採石油   往往  伴生  有天然氣等;    開採鐵礦   時,往往   伴生  有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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