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83 - 中國金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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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章 貨幣法 273
未 經 批准 擅 自 經 營 結匯、 售 匯 業務者 , 由 外匯 管理 機關 責 令 改 正,有
違法所得 者,沒收違 法所得, 違法所得 50 萬元以上 者,並 處違法所得一 倍
以上五 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 或違 法所得不 足 50 萬元者,處 50 萬
元以上 200 萬元以 下的罰款;情節嚴重者,由有關主 管部門責 令停業整頓
或 吊 銷業務許 可證;構成 犯罪 者 , 依 法 追究刑事 責任 。 未 經 批准 經 營 結
匯、 售 匯 業務 以外之其 他 外匯 業務者 , 由 外匯 管理 機關 或 金 融業監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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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構 依照前款 規定 予以處罰 。
一、金銀管理法律制度概述
(一)金銀在現代經濟中的地位和作用
金銀作為 貴 重金屬, 曾 是歷史上主要的貨幣形式,在世界各國普 遍 使
條 件 中,金銀
用了 幾千 年 。在現代市場經濟 首 先, 黃 金 儲 備是一國國際 已 退 出流通 領 域 , 但 它 仍 然 發
揮 著重要作用。
部分
儲 備資產的重要組成
,其
儲 備 量 的多
黃 金 儲 備在穩定國民經濟、
本國幣值的 寡 直接 反 映 一國經濟實力和對外支付能力,在一定程度上 抑 制通貨 膨脹 、 提高 影響 國
相 對穩定。
際資信等方 面 有著特殊作用。其次, 黃 金在國際支付方 面 是國際 貿易 與 國
際結 算 的最後支付手段。 再 者 , 黃 金是重要的 工業原 料和 裝飾 材料。用金
銀鑄造的 紀念幣雖無流通價值, 卻有著重要的 收藏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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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閱《外匯管理條例》第 46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