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78 - 中國金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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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外匯市場管理


                            外匯市場是進行外匯           買賣  的場所。     1994  年,中國於銀行       間建立全國統
                        一之外匯市場,        採 取 中國外匯      交 易 中心系統的組織型態。            交 易 採 取 分別報

                        價、  撮 合成   交 的 競 價 交 易 方式,     由 電 腦 系統   按 價格  優 先和時    間 優 先的   原 則
                        對各種   報價進行     匹配 (撮合)    成交。
                            近年來  外匯 ,為完善人民幣形成機制和金  管理條  例》第  28  條,就經  營結匯、  售匯業務  的金  ,於 融機構和符 2008  年
                                                               融機構外匯
                                                                         業務管理
                        新增訂《
                                                                                          管理
                                                                                      外匯
                        合國
                                                             交 易 。 此 外,外匯市場
                            的規定在銀行
                        部門  務院   外匯  管理部門  間 外匯市場進行外匯 規定  條 件 的其  他 機構,  允許  其 按照  國 務院 交 易 應 遵循
                        公開  、 公平   、 公 正和   誠 實信用的     原 則。國家外匯       管理局依     法 應監督管理      全
                        國的外匯市場,而中國人民銀行                 根據  貨幣   政 策 的要  求 和外匯市場的        變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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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法對外匯市場進行          調控    。




                        八、外匯管理機關對金融機構外匯業務的檢查、監督


                            關於外匯     監管  及檢查   之規   範,於   舊《外匯     管理條   例》中僅於      第  31  條規
                                                                    管理
                                         營 外匯
                                                業務
                                                     , 應 當接受外匯
                        定:
                                   的金
                                                                                    表、
                                                                               負債
                              業務
                        營 外匯  「 金 融 機構經  融 機構  應 當 向 外匯  管理  機關   報 送 外匯資產  機關的  檢查  、 監督 損益  。經 表
                        以及其   他 財 務 會 計報    表和資料。      」 對於外匯     監管  之手段和措施        顯 有規  範 不
                        足之處。因此       ,於   2008  年修訂《    外匯  管理條   例》時,特      別針對外匯      監督管
                        理 為 詳 盡 規 範 ,並新     增 多 項 規 範 ,同時將      監督管理此部分        獨 立為一    章 ,以
                        求立法體例之完整。具體規              範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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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參閱《外匯管理條例》第        29  條至第  3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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