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78 - 中國金融法
P. 278
268
七、外匯市場管理
外匯市場是進行外匯 買賣 的場所。 1994 年,中國於銀行 間建立全國統
一之外匯市場, 採 取 中國外匯 交 易 中心系統的組織型態。 交 易 採 取 分別報
價、 撮 合成 交 的 競 價 交 易 方式, 由 電 腦 系統 按 價格 優 先和時 間 優 先的 原 則
對各種 報價進行 匹配 (撮合) 成交。
近年來 外匯 ,為完善人民幣形成機制和金 管理條 例》第 28 條,就經 營結匯、 售匯業務 的金 ,於 融機構和符 2008 年
融機構外匯
業務管理
新增訂《
管理
外匯
合國
交 易 。 此 外,外匯市場
的規定在銀行
部門 務院 外匯 管理部門 間 外匯市場進行外匯 規定 條 件 的其 他 機構, 允許 其 按照 國 務院 交 易 應 遵循
公開 、 公平 、 公 正和 誠 實信用的 原 則。國家外匯 管理局依 法 應監督管理 全
國的外匯市場,而中國人民銀行 根據 貨幣 政 策 的要 求 和外匯市場的 變化 ,
82
依法對外匯市場進行 調控 。
八、外匯管理機關對金融機構外匯業務的檢查、監督
關於外匯 監管 及檢查 之規 範,於 舊《外匯 管理條 例》中僅於 第 31 條規
管理
營 外匯
業務
, 應 當接受外匯
定:
的金
表、
負債
業務
營 外匯 「 金 融 機構經 融 機構 應 當 向 外匯 管理 機關 報 送 外匯資產 機關的 檢查 、 監督 損益 。經 表
以及其 他 財 務 會 計報 表和資料。 」 對於外匯 監管 之手段和措施 顯 有規 範 不
足之處。因此 ,於 2008 年修訂《 外匯 管理條 例》時,特 別針對外匯 監督管
理 為 詳 盡 規 範 ,並新 增 多 項 規 範 ,同時將 監督管理此部分 獨 立為一 章 ,以
求立法體例之完整。具體規 範包括:
82
參閱《外匯管理條例》第 29 條至第 32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