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79 - 中國金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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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章 貨幣法 269
(一)擴張外匯管理機關之監督及檢查權
於 2008 年修訂 之《外匯 管理條 例》中,對於外匯 管理 機關 依法履行職
責有權 採取之措施為明確規 範,依第 33 條第 1 項之規定包括: 1. 對經 營外
匯 業務 的金 融 機構進行現場 檢查 ; 2. 進 入 涉 嫌 外匯 違 法行為發 生 場所 調 查
取 證; 3. 詢 問有外匯 收 支 或者 外匯經 營 活動 的機構和個人,要 求 其對 與被
調 查 外匯 違 法 事件 直接有關的 事項 作出 說 明; 4. 查 閱 、 複製與被調 查 外匯
查 閱 、 複製被調
違 法 事件 直接有關的 交 易 單證等資料; 財 務 會 計 資料及 相 關 檔 ,對可能 違 法 事件
5.
查 外匯
事 人和直接有關的單位、個人的
的當
被轉
務院
移 、 隱匿
予 以 封 存;
6.
或者 省 級外匯 或者毀 管理 損 的 檔 和資料,可以 人 批准 , 查 詢 被調 查 外匯 經國 違 法 事件 外匯 的當 管理部門 事 人和
機關
負責
直接有關的單位、個人的 帳 戶 , 但 個人 儲蓄 存 款帳 戶 除外; 7. 對有證 據 證
明 已 經 或者 可能 轉 移 、 隱匿 違 法資金等 涉案 財 產 或者 隱匿 、 偽 造、 毀 損 重
要證 據的,可以 申請人民法 院凍結或者 查封。
(二)進行監督調查時應遵守之規範
外匯 管理 機關於進行上 述監督 及 檢查 活動 時,就 被監督 檢查 之有關單
位和個人而言, 依《 外匯 管理條 例》第 33 條第 2 項規定, 應當配合外匯 管
情況
理 機關的
並 提 供 有關
說 明有關
阻礙 和隱瞞 監督 。以確保 檢查 ,如實 監督 檢查 之真實性及完整 性。 檔 、資料,不得拒絕、
另一方 面,就 監督 檢查 機關本 身而言, 依《 外匯 管理條 例》第 34 條規
定,其 依法進行 監督 檢查 或者調 查時, 監督 檢查 或者調 查的人 員不得 少於 2
人,並 應 當出示證 件 。 監督 檢查 、 調 查 的人 員 少 於 2 人 或者 未 出示證 件
的, 被監督 檢查 、調查的單位和個人有權拒絕。
(三)資訊之報送與取得
有外匯經 營活動 的境內機構, 依《 外匯 管理條 例》第 35 條規定, 應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