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79 - 中國金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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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章 貨幣法       269




                           (一)擴張外匯管理機關之監督及檢查權

                               於  2008  年修訂  之《外匯     管理條    例》中,對於外匯         管理  機關   依法履行職
                           責有權   採取之措施為明確規          範,依第      33  條第  1  項之規定包括:      1.   對經  營外
                           匯 業務  的金   融 機構進行現場       檢查  ; 2.   進 入 涉 嫌 外匯  違 法行為發    生 場所   調 查

                           取 證;  3.   詢 問有外匯   收 支 或者  外匯經    營 活動   的機構和個人,要         求 其對   與被
                           調 查 外匯  違 法 事件   直接有關的      事項   作出  說 明;   4.   查 閱 、 複製與被調    查 外匯
                                                                   查 閱 、 複製被調
                           違 法 事件  直接有關的      交 易 單證等資料;      財 務 會 計 資料及    相 關 檔 ,對可能  違 法 事件
                                                                5.
                                                                                  查 外匯
                               事 人和直接有關的單位、個人的
                           的當
                                                                                             被轉
                                                                                務院
                           移 、 隱匿
                                                              予 以 封 存;
                                                                         6.
                           或者  省 級外匯  或者毀  管理  損 的 檔 和資料,可以  人 批准  , 查 詢 被調  查 外匯  經國 違 法 事件  外匯 的當  管理部門 事 人和
                                            機關
                                                 負責
                           直接有關的單位、個人的             帳 戶 , 但 個人   儲蓄  存 款帳   戶 除外;    7.   對有證  據 證
                           明 已 經 或者   可能  轉 移 、 隱匿   違 法資金等     涉案   財 產 或者  隱匿   、 偽 造、   毀 損 重
                           要證  據的,可以      申請人民法     院凍結或者      查封。

                           (二)進行監督調查時應遵守之規範

                               外匯  管理   機關於進行上       述監督    及 檢查  活動   時,就   被監督    檢查   之有關單
                           位和個人而言,        依《  外匯  管理條    例》第    33  條第  2  項規定,   應當配合外匯       管
                                                            情況
                           理 機關的
                                                                並 提 供 有關
                                                   說 明有關
                           阻礙  和隱瞞  監督 。以確保  檢查  ,如實 監督  檢查  之真實性及完整  性。   檔 、資料,不得拒絕、
                               另一方   面,就    監督  檢查  機關本    身而言,     依《  外匯  管理條    例》第    34  條規
                           定,其   依法進行     監督  檢查  或者調    查時,   監督   檢查  或者調   查的人    員不得   少於   2
                           人,並   應  當出示證     件 。  監督  檢查  、 調  查 的人   員 少 於  2  人 或者  未 出示證    件

                           的,  被監督   檢查   、調查的單位和個人有權拒絕。



                           (三)資訊之報送與取得
                               有外匯經    營活動    的境內機構,       依《  外匯   管理條   例》第     35  條規定,   應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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