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75 - 中國金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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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章 貨幣法       2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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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遞交相    關文件    予以審批      ,同  樣的,於     申請終止經營結匯、          售匯業務者      ,
                                                       75
                           亦須  向人民銀行      遞交相   關文件     。


                           (二)金融機構外匯業務規則

                                                                                            76
                               關於金   融機構外匯      業務管理     ,舊《外匯      管理條   例》設    有諸多規     範  ,於
                           2008  年修訂  之新   《外匯   管理條    例》,將     原有之規定     刪除,僅     剩以下兩項規
                           定,  減少  依《 對於金  外匯  融機構外匯  例》第 業務  25 之限制。 條規定:     「外匯  管理  機關對金  融機構外匯

                                          管理條
                               1.
                                                                                               」
                                      實行
                                  業務
                                                                                管理
                                                                     售匯頭寸管理
                                               管理局
                                  及《國家外匯   綜合頭寸管理    關於  ,具體 調整銀行結  辦法由國務院  外匯  部門 辦法的通  制定。 知》(匯
                                  發[2005]69  號)   可知,中國為進一步發展外匯市場,                增強外匯指定銀
                                  行辦理結售匯業務         和外匯資金      管理   的靈活性     和主  動性  ,於金    融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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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應具  備之資  格,包括  :1.   已經人民銀行  批准設   立並取得金融業務經       營資格。2.   具有  完善  的
                            內部管理規    章制度,主要     包括  :(1)   結匯、  售匯業務  操作規程;  (2)    結匯、  售匯統  計報告制
                            度;  (3)   結售匯周轉頭寸  管理制度;     (4)  結匯、  售匯單證  管理制度;  (5)   獨立的結匯、  售匯會
                            計科目   以及  核算  辦法等。  3.   具有經外匯  局培訓  ,並經外匯   局考試合格    的相關業務人     員。4.
                            具有結   售匯匯  價接收  、發  送管理系統。    5.   具有可以即時  查詢進  出口報關   單電  子底  帳、報  送
                            國際  收支  統計申報資   料和結匯、    售匯統  計資料所必備     的電子、通訊設備      以及  適合開  展業務
                                   6.
                                     金融機
                                                                         還需取
                                           構分支機搆申請
                            的場所。
                                                                售匯業務,
                                                       經營結匯、
                                                                                人民銀行或外匯
                            (主管部  門)的授權。7.    外匯業務經    營穩健,內部控制健全       ,能  按照  得其總行(部)或者   上級行
                                                                                            局的要
                            求,  針對過去的外匯業務       違規行為   進行整改   並予以  糾正。8.   人民銀行或外匯     局規定的其他
                            條件;應   遞交之相關文     件,包括   :(1)   經營結匯、  售匯業務的   申請  報告;(2)   經營結匯、   售
                            匯業務的可行性分       析報告;(3)   結匯、  售匯業務人    員的名單   、履歷、外匯     局核  發的  考核合
                            格證  書;(4)   經營結匯、  售匯業務所    必須的  電子、通訊設備     和辦公   場所情況   簡介;(5)   經營
                            結匯、   售匯業務的規    章制度和    內部管理制度;     (6)   人民銀行或外匯  局要求的其他     材料。其
                            他詳細內容    請參閱《外匯指定銀行辦理結匯、          售匯業務管理    暫行辦法》第     12  條至第  1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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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應遞交之文   件,包括   :1.   停辦結匯、  售匯業務的    申請  報告 (  包括  停辦原  因和停辦後  債權  、
                            債務的  處理措施和    步驟  等)。2.   董事會或者  總行(部)、上級行     (  主管部  門)   同意  停辦結匯、  售
                            匯業務的   批准  檔。3.   人民銀行或外匯    局要求的其他    材料。參閱《外匯指定銀行辦理結匯、
                            售匯業務管理     暫行辦法》第     17  條。
                           76   參閱  舊《外匯管理條例》第    28  條:  「經營外匯業務的金融機     構應當   按照  國家有關規定為     客
                            戶開  立外匯  帳戶  ,辦理有關外匯業務。       」;第   29  條:  「金融機  構經營外匯業務,應當      按照
                            國家有關規定     交存  外匯  存款準備  金,  遵守  外匯資  產負債  比例管理的規定,      並建立  呆帳準備
                            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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