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70 - 中國金融法
P. 270

260




                               18  條之規定,國家對於外商            投資企業    借用國際商      業貸款進行      總量管
                               理,不    需事先批准      ,但應當報外匯        管理  機關備    案,且其     短期外   債餘
                               額和中    長期外   債累計發生額之         總和要   嚴格控制在其       投資總額與註冊
                               資本額的差額內。另外,             依《境    內機構發行外幣        債券管理     辦法》第

                               7  條,金   融機構在     境外發行外幣       債券,   須經國    務院  外匯   管理部門批
                               准,未經國家外匯          管理局批准     ,擅自簽訂的發         債協議   無效。
                            依《  外匯   管理條   例》第    18  條第  2  項規定:    「國家外匯     管理局負責      全國
                                                               60
                        的外  債統計與監      測,並定期      公布  外債情況      。」根據《      外債統計監      測暫行法
                        規》第
                                          條之規定,所有的
                                 應 一定期
                        債 後,均  5  條和第   6  間 內到外匯    局 定期  境內機構      (  包括外商  投資企業    )   借用外
                                                           或 逐 筆 辦 理 外 債 登 記 並 領 取 「 外 債 登
                        記  證 」  ,實行逐    筆  登 記  的外  債 ,其還本付      息  都須  經外匯    局  核 准   (  銀行除
                        外) 。其次,    根據《    關於進一步      加強  對外發    債管理    的意見   》( 國辦 發[2000]23
                                                   61
                        號 ) ,地方  政府   無權對外     舉 債  ,以確保地方        財 政 之穩定,同時,         境 內機構
                                                                                     62
                        發行商   業票據應由      國家外匯     管理局   審批,並     佔用其   短期貸款指標         。另外,
                        依《  國家外匯      管理局   關於完善外       債管理    有關問題的通        知 》  (  匯發  [2005]74
                        號),境內機構      自  2005  年  12  月  1  日起新簽約的進     口合同,其      未付匯金額在

                        等值   20  萬美元   (  含)   以上,且  約定或實際付     款期限在     180  天 ( 含)   以上的  延期
                        付 款 , 納入   外 債 登 記管理    。 境 內 註冊   的 跨 國 公 司 進行資金      集 中運   營 者 ,其
                                                          63  ,亦納入  外債管理     。於   境內貸款項下
                        吸收的境外關
                                     聯公司資金如在
                                                    岸使用
                        境 外 擔 保之   管理  上,   納入  外 債管理由按      簽 約 額 改 為 按 履約    額,並且     企業  中
                        長 期外  債 累 計 發 生 額、    短 期外   債 餘 額以及    境 外機構和個人       擔 保 履約   額之  總





                        60
                          參閱《外  債統計監測    實施  細則》  。
                        61
                            另 參閱《國務院辦公     廳  關 於  地 方  政府不  得  對外舉  債  和 進  行 信  用 評  級的  通知  》 (  國辦發
                         [1995]4  號)。
                        62
                          由於境內機構發行商業       票據實為對外     短期舉  債,故應將發行     數額從其    貸款  指標中扣除   ,以
                         防範借貸風險     。
                        63
                          所謂在  岸使用,即在中國使用。對         於跨  國公司而言,    透過內   部資金系統   轉移  資金的  目的往
                         往在  於規避法律管制,      因此對  於資金在   岸使用   必須加以監控    。
   265   266   267   268   269   270   271   272   273   274   27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