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72 - 中國金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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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入規範中,      達到提高投      資便利性之目的。
                            (2)   對外  借貸
                               為因應    銀行  業近年來     出現  較大金額之對外         貸款,於      2008  年新增 訂
                               《外匯    管理條   例》第     20  條,其規    範內容為:      「銀行   業金融機構在

                               於經   批准  的經  營範圍    內得直接     向境外提供商業貸款。其             他境  內機構
                               向境外提供商業貸款時,             應當向外匯      管理   機關  提出申請,外匯        管理
                               機關   根據  申請人的資產       負債  等情況    作出  批准或    不批准   的決定;國家
                               規定其經     營範圍需     經有關主    管部門批准者        ,應當在    向外匯    管理  機關

                                                         向境外提供商業貸款,應當按照
                                                   手續。
                               提出申請前
                                            的規定
                               外匯   管理部門  辦理批准     辦理登記。」                               國務院
                            (3)   對外  擔保管理
                               關於   提供對外    擔保,    由於過   去中國外匯      儲備量有限,       較難執    行大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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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模 之對外    投 資   , 因此   就對外   擔 保之資格     設 有 較 嚴 格之限制,       依 舊
                               《外匯    管理條   例》第     24  條僅規定:     「提供對外      擔保,    只能由符合
                               國家規定      條  件  的金  融  機構和  企業   辦  理  ,並  須  經外匯   管理   機關  批
                               准。」隨著中國外匯           儲備量持續      增加,於      2008  年修訂《    外匯  管理

                               條例》時,於       第   19  條就對外   擔保為    詳細規定:      「提供對外      擔保,
                               應當向外匯      管理   機關  提出申請,由外匯         管理   機關  根據  申請人的資產
                               負債
                                                       不批准
                                                              的決定;國家規定其經
                                      管部門批准
                                                                                      辦理批准
                               有關主  等情況   作出   批准或者 的,  應當在  向外匯  管理   機關  提出申請前    營範圍需    經
                               手續。    申請人簽訂對外        擔保合同後,       應當到外匯      管理  機關   辦理對外
                               擔保登記。經國         務院批准    為使用外國      政府或者     國際金   融組織    貸款進
                               行轉貸提     供對外    擔保的,不     適用前款     規定。    」搭配登記制度,         提供

                               較為公平     合理之資格      篩選  方式。
                            (4)   其他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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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參閱  魯  政委,新《外匯管理條例》的               評述   ,金融時報      網  ,資  料  來  源  :
                         http://business.sohu.  com/20080825/n259183470.shtml (  最後瀏覽日  :2010/02/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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