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72 - 中國金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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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規範中, 達到提高投 資便利性之目的。
(2) 對外 借貸
為因應 銀行 業近年來 出現 較大金額之對外 貸款,於 2008 年新增 訂
《外匯 管理條 例》第 20 條,其規 範內容為: 「銀行 業金融機構在
於經 批准 的經 營範圍 內得直接 向境外提供商業貸款。其 他境 內機構
向境外提供商業貸款時, 應當向外匯 管理 機關 提出申請,外匯 管理
機關 根據 申請人的資產 負債 等情況 作出 批准或 不批准 的決定;國家
規定其經 營範圍需 經有關主 管部門批准者 ,應當在 向外匯 管理 機關
向境外提供商業貸款,應當按照
手續。
提出申請前
的規定
外匯 管理部門 辦理批准 辦理登記。」 國務院
(3) 對外 擔保管理
關於 提供對外 擔保, 由於過 去中國外匯 儲備量有限, 較難執 行大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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模 之對外 投 資 , 因此 就對外 擔 保之資格 設 有 較 嚴 格之限制, 依 舊
《外匯 管理條 例》第 24 條僅規定: 「提供對外 擔保, 只能由符合
國家規定 條 件 的金 融 機構和 企業 辦 理 ,並 須 經外匯 管理 機關 批
准。」隨著中國外匯 儲備量持續 增加,於 2008 年修訂《 外匯 管理
條例》時,於 第 19 條就對外 擔保為 詳細規定: 「提供對外 擔保,
應當向外匯 管理 機關 提出申請,由外匯 管理 機關 根據 申請人的資產
負債
不批准
的決定;國家規定其經
管部門批准
辦理批准
有關主 等情況 作出 批准或者 的, 應當在 向外匯 管理 機關 提出申請前 營範圍需 經
手續。 申請人簽訂對外 擔保合同後, 應當到外匯 管理 機關 辦理對外
擔保登記。經國 務院批准 為使用外國 政府或者 國際金 融組織 貸款進
行轉貸提 供對外 擔保的,不 適用前款 規定。 」搭配登記制度, 提供
較為公平 合理之資格 篩選 方式。
(4) 其他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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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閱 魯 政委,新《外匯管理條例》的 評述 ,金融時報 網 ,資 料 來 源 :
http://business.sohu. com/20080825/n259183470.shtml ( 最後瀏覽日 :2010/02/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