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73 - 中國金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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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章 貨幣法 263
目前 ,國家 已批准 中國銀行進行全 球授信的 試點,為 境外企業 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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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後續 融資支 援 ;允許境 內居民 ( 包括法人和 自然人) 以特殊 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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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公司 (Special Purpose Company, SPC) 的形式 設立境外融資平臺,
透過 反向併購、股權轉換 、可 轉債 等資本運作方式在國際資本市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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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從 事各類 股權融資活動 ;允許 跨國公司 ( 但不包括 跨國金 融機構 )
在集團內部開 展外匯資金運 營,亦即允許境 內成 員公司之間、或境
內成 員公司與境 外成 員公司之間進行 相互 拆放外匯資金的 投資理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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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式,以 降低跨 國 公 司 之 財 務 成本, 提高 資金使用 效率 ; 允許 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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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移等
財產對外
人合法
3. 資本項目結匯、售匯和付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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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條
之《外匯
第
外匯
項
對於資本 依 2008 專案 年新修訂 收 入 及資本 專案 外匯支出之 例》,於 相 關規定,使得關於資本 條及第 22 條分別 增訂
目 之規 範 更 為完善。 第 22 條 規定,資本 專案 外匯 收 入 保 留或賣 給 經 營 結
匯、 售 匯 業務 的金 融 機構, 應 當經外匯 管理 機關 批准 , 然 而,若國家規定
無 需批准者 則例外不 需 經外匯 管理 機關之 批准 。 再 者 , 依《 外匯 管理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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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中國國家外匯管理 局,
.cn/model_safe/wh safe.gov . http://www jjs/whjjs_detail.jsp?id=1&ID=160500000000000000 ( 最 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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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謂 「特殊目 的公司 」,係指境 內居 民法人或境 內居 民自 然人以其持有的境 內企 業資 產或
權益 在境外 進行股權 融資 (包括 可轉換債 融資 )為目的而 直接設 立或間 接控 制的境外 企業。
參閱《國家外匯管理
號)。
問題的 通知 》(匯發 [2005]75 局關於境內居 民通過 境外 特殊目 的公司融資及 返程投資外匯管理有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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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細內容 ,參閱《國家外匯管理 局關於境內居 民通過 境外 特殊目 的公司融資及 返程投資外
匯管理有關問題的 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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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閱《國家外匯管理 局 關 於跨 國公司外匯資金 內 部運 營 管理有關問題的 通知 》 ( 匯發
[2004]104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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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謂 「個人財 產對外 轉移」包括移 民財 產轉移 和繼承 財產轉移 。移民轉移 是指從中國 內地
移居 外國,或 赴香港特別 行政區、 澳門特別 行政區及 臺灣 定居的自 然人,將其在取 得移 民
身分之
承轉移 前在中國境 內擁 有的 合法財 行政區、 產變現, 澳門特別 透過 外匯指定銀行 行政區及 臺灣居 購匯和匯出境外的行為。 民將依法在中國境 內繼 繼
香港特別
是指外國公民或
承的遺產 變現將依法 繼承 的境 內遺產 變現, 透過 外匯指定銀行 購匯和匯出境外的行為。參
閱《個人財 產對外 轉移售付 匯管理 暫行辦法》 (中國人民銀行公 告[2004] 第 16 號)第 2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