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71 - 中國金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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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章 貨幣法       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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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和,不得超過其        投資總額與註冊        資本的差額      (即「投注差」)        。此外,     未經
                           國家外匯    管理局批准      , 境 內中資     企業  向 境 內金   融 機構   借 用 貸 款 不得接受     境
                           外機構   或個人   提供的擔保。

                             2.   資本專案外匯支出管理

                               中國  鼓勵   企業境   外 投 資,   簡化   對 境 外直接    投 資外匯    管理  的行   政 審 批 ,
                           取 消外匯資金      來 源審查    的 前置  程式,    增 設境   外主體在     境 內 籌 資、   境 內主體

                           對 境 外證券    投 資和  衍 生性   產品  交 易 、 境 內主體對外       提 供 商 業 貸 款 等 交 易 專
                           案的管理原     則。
                               (1)   境外投資管理
                                  關於   境外投資之     管理   ,根據   舊《外匯     管理條    例》第    21  條規定,僅

                                                                 向審
                                  規定
                                                                                             內機
                                  管理  境內機構 審查  向境外投資時,在   來源。亦即,其規   批主管部門  範主體僅限於  申請前  ,需由  外匯
                                      機關
                                                                                         「境
                                               其外匯資金
                                  構」,且     需經審批之程       序,對於     投資之   便利性及時      效性   造成  阻礙  。
                                  因此  ,2008   年修  正《外匯     管理條   例》,於     第  17  條規定:    「境  內機
                                  構、  境內個人     向境外直接      投資或從事境外有價證券、              衍生性    產品發
                                  行、  交易,應當按照         國家外匯     管理局   的規定    辦理登記。國家規定          需
                                  要事先經有關主        管部門批准或        備案者   ,應當在外匯       登記前    辦理批准
                                  或備案手續。       」此   規定之重要      性在於   放寬境外投資之主體,將             「境
                                                                                              65
                                  內個人    」 之 境 外 投 資 納入   外匯   管理  中,   解 決 先 前 無法可    循 之 弊   ,
                                                                            66
                                  同時,    簡化  對 境 外 投 資外匯     管理  之行   政 審 批   ,並將   衍 生性   產品  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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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應注意者,   於《國家外匯管理      局關於完善    外債管理有關問題的       通知  》施行  前簽訂  的境外   擔
                            保項下貸款    ,符合  《國家外匯管理      局關於   2005  年境  內外資銀行  短期外  債指標核   定工作的
                            通知  》(匯發  [2005]4  號)和《國家外匯管理   局關於外匯    擔保項下   人民幣  貸款  有關問題的    補充
                            通知  》(匯發  [2005]26  號)   規定的當  事人和  擔保標的範圍  的,  債務人可以在   擔保履約   後,到
                                                                計入該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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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局辦理外
                            所在地外匯
                                            債登記
                            匯管理  局關於完善    外債管理有關問題的  ,這部分  履約 通知  額不 》(匯發  [2005]74  務人的  號)。    差」。參閱《國家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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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參閱  傅明,  淺析  《外匯管理條例》的     修改,   上海  國貿,  2008  年  09  期,頁  7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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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參閱國務院法制辦、中國人民銀行、國家外匯管理                局負責   人就《外匯管理條例》有關問題
                            答記  者問,資    料  來  源  :中國政府   網  ,.cn/gate/big5/www.gov.cn/zwhd/2008-  http://big5.gov
                            08/06/content_1066150.htm (  最後瀏覽日  :2010/02/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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