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81 - 中國金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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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章 貨幣法       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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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者,處逃    匯金額    30%  以上等值以     下的罰款      ;構成    犯罪  者,依法追究刑事         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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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任  。


                           (二)套匯及其處罰


                               套 匯是指利用不同地          點 的匯價差異,在         某 一外匯市場      買 入 某 種貨幣,
                           同時在另一外匯市場          賣 出該種貨幣以        賺 取 差額的    操 作。主要包括:         1.   違反
                                                       收 付的 款 項 ; 2.
                           規定以外匯      收 付 應 當以人民幣  的金  融 機構  騙 購 外匯;   3.  以 虛 假 、無  效 的 交 易 單證等  境
                                                                                    他 人支付在
                           向 經 營 結匯、
                                        售 匯 業務
                                                                         以人民幣為
                                                                           批准
                                                                       機關
                           內的
                                                          投 資等。對
                                        購 物資在
                                                 境 內進行
                                                                                             管理
                               或境
                           民幣  費 用, 內所  由 對方付  給 外匯;   4.   未 經外匯  管理 非 法 套 匯行為的,  , 境 外 投 資 者 以人
                                                                                      由 外匯
                           機關  責令對   非法套匯資金        予以回兌    ,處非法套匯金額           30%  以下 的罰 款; 情
                           節嚴重者,處非法套匯金額               30%  以上等值以     下的罰款;構成        犯罪   者 ,依 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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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追究刑事    責任    。

                           (三)非法結匯和攜帶出入境
                               違反  規定將外匯匯        入 境 內的,    由 外匯  管理   機關  責 令 改 正,   處 違 法金額
                              以 下 的 罰 款 ; 情 節 嚴 重 者 , 處 違 法金額        30%  以上等值以     下 的 罰 款 。 非
                           30%
                                      由
                                        外匯
                                    ,
                           法結匯
                                 者
                                          86  管理  機關  責  令對  非  法結匯資金      予  以  回兌  ,  處  違  法金額
                           30%  以 下 的  罰 款  。  違反  規定  攜帶  外匯出    入  境者  , 由  外匯  管理  機關   給 予 警
                           告,可以    處違法金額       20%  以下的罰款。法律、行           政法規規定      由 海關 予以 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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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罰者,從其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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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例如  逃匯金額為   5,000  元,則  處罰  為  1,500  元以  上,但不能  超過  5,000  元,等  值是指與  逃匯
                            幣種等值的人民幣。
                           84
                             參閱《外匯管理條例》第        39  條。
                           85
                             參閱《外匯管理條例》第        40  條。
                           86
                             參閱《外匯管理條例》第        41  條。
                           87
                             參閱《外匯管理條例》第        4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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