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96 - 中國金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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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現金支 取 、現金結 售 匯、現 鈔兌換 、現金匯 款 、現金 票據解 付及其 他
形式的現金 收 支; 2. 法人、其 他 組織和個體 工 商 戶 銀行 帳 戶 之 間 單 筆 或 當
日累計人民幣 200 萬元以上 或外幣等值 20 萬美元以上的 款項劃轉 ;3. 自然
人銀行 帳 戶 之 間 ,以及 自 然 人 與 法人、其 他 組織和個體 工 商 戶 銀行 帳 戶 之
間單筆或當日 累計人民幣 50 萬元以上 或外幣等值 10 萬美元以上的 款項劃
轉 ; 4. 交 易 一方為 自 然 人、單 筆 或 當日 累 計 等值 1 萬 美元以上的 跨 境交
易 。 累 計交 易 金額以單一 客戶 為單位, 按 資金 收 入 或 付出的 情況 ,單 邊 累
計計算 並報告,中國人民銀行另有規定的除外。
三、金融機構的可疑交易報告制度
所謂可 疑 交 易 , 也 稱 疑 似 洗 錢 事項 。 根據 疑 似 洗 錢行為 涉 及的金 融 行
業 不同,中國法律對於銀行 業 金 融 機構、證券 業 金 融 機構以及保 險 業 金 融
機構的 疑似洗錢事項 的具體 監控 制度 也有所不同。
(一)銀行業金融機構監控的疑似洗錢事項 依《 金融機構大額 交易和可 疑交易報告管理 辦法》(2006 年修訂 ) 第 11
信用合作
社 、 農村
城 市信用合作
政 策
條 ,商
性銀行、信 業 銀行、 託投資公司應當將 下列交易或行為,作為可 社 、 郵 政儲 匯機構、 報告:
疑交易進行
1. 短 期內資金 分 散 轉 入 、 集 中 轉 出 或 集 中 轉 入 、 分 散 轉 出, 與 客戶身
分 、 財 務 狀況 、經 營 業務 明 顯 不符; 2. 短 期內 相 同 收 付 款 人之 間 頻繁 發 生
資金 收 付,且 交 易 金額接 近 大額 交 易 標準; 3. 法人、其 他 組織和個體 工 商
戶短 期內 頻繁 收 取 與 其經 營 業務 明 顯 無關的匯 款 , 或自 然 人 客戶短 期內 頻
繁 收 取 法人、其 他 組織的匯 款 ; 4. 長 期 閒 置 的 帳 戶 原因 不明地 突 然 啟 用 或
平 常資金流 量 小的 帳 戶 突 然 有異常資金流 入 ,且 短 期內出現大 量 資金 收
付; 5. 與來自 於 販毒 、 走 私 、 恐怖 活動 、 賭博 嚴 重地 區或 避稅 型 離岸 金 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