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03 - 中國金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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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章 貨幣法 293
(二)判決要旨
1. 一審判決
院 認 為,
一 審 深圳 市中級人民法 製版 技術偽 造貨幣,共 被 告 人 李 省 、 袁 為 芳 、 袁 文 成、 郭 加
1999
年版
元面額人
印製
100
濤、陳建軍採用高科技
民幣
已構成
718,800
別巨大,其行為均
人在 犯罪 過程中均明 張,數額特 知 自 己 所實施的是 偽 造貨幣的行為,主 偽造貨幣 罪。本 案各被告
觀 上有
偽 造貨
幣的共同 故 意 ,均 係 偽 造貨幣的共 犯 。在共同 犯罪 中 被 告 人 李 省 受 犯罪 嫌
疑 人 「 飛 哥 」 的 雇 請負責 後 勤 及 管理工 作, 起 輔 助 作用; 被 告 人 袁 文 成、
袁 為 芳 、 郭 加 濤 、 陳 建 軍 在 犯罪 嫌 疑 人 「 飛 哥 」 的 雇 請 和指導 下 從 事 印 刷
假 幣的 工 作, 起 次要作用,五 被 告 人均可 認 定為從 犯 。同時 鑒 於五 被 告 人
均 係初 犯 、 認罪 態度 較 好 , 偽 造的貨幣 係 半 成品且 尚未 流 入 社 會,均可從
輕處罰 。依照《 中華人民共和國 刑法》第 170 條第 2 項、第 25 條、第 27
條及《最高人民法
應用法律若
院關於
案件具體
64
條、第 解釋》第 1 條第 2 款之規定,作出如 審理偽造貨幣等 下判決:一、 被告人李省、袁
干
問題的
年,並
徒刑
文成、
幣
的
獲
罰 金人民幣 袁為芳、郭加濤、陳建軍犯偽 假 造貨幣 予 以 罪,判處有期 的作 案工 12 具 予 以 處
查
銷毀
;
萬
、
元。
二
獲
查
10
沒
收 ,上 繳 國 庫 。後五位 被 告 均以 量 刑 過重為 由 提 出上 訴 ,要 求二 審 法 院予
以改判。
2. 二審裁定
二 審 廣 東 省高 級人民法 院 認 為,上 訴 人 李 省 、 袁 為 芳 、 袁 文 成、 郭 加
濤、陳建軍仿照人民幣的 顏色、圖案等特 徵,印製 100 元面額的 假人民幣
718,800 張,數額特 別巨大,其行為均 已構成 偽造貨幣 罪。在共同 犯罪 中,
上 訴 人 李 省 受 雇 負責 後 勤 及 管理工 作,上 訴 人 袁 文 成、 袁 為 芳 、 郭 加 濤 、
陳 建 軍 受 雇 從 事 印 刷 工 作,均 起 次要作用,五位上 訴 人均可 認 定為從 犯 。
同時 鑒 於五位上 訴 人均 係初 犯 , 認罪 。各上 態度 較 好 , 偽 造的貨幣 辯 護 人 辯 護 所 提 理
係 半 成品,且
依 法均可從
流 入 社 會,
尚未
訴 及其
訴 人上
輕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