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03 - 中國金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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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章 貨幣法       293




                           (二)判決要旨

                             1.   一審判決

                                                     院 認 為,
                               一 審 深圳   市中級人民法  製版  技術偽    造貨幣,共  被 告 人 李 省 、 袁 為 芳 、 袁 文 成、  郭 加
                                                                           1999
                                                                                年版
                                                                                         元面額人
                                                                      印製
                                                                                     100
                           濤、陳建軍採用高科技
                           民幣
                                                                   已構成
                                718,800
                                                  別巨大,其行為均
                           人在  犯罪  過程中均明  張,數額特  知 自 己 所實施的是    偽 造貨幣的行為,主  偽造貨幣  罪。本    案各被告
                                                                                    觀 上有
                                                                                           偽 造貨
                           幣的共同    故 意 ,均   係 偽 造貨幣的共       犯 。在共同     犯罪  中 被 告 人 李 省 受 犯罪    嫌
                           疑 人 「 飛 哥 」 的 雇 請負責     後 勤 及 管理工    作,   起 輔 助 作用;    被 告 人 袁 文 成、
                           袁 為 芳 、 郭 加 濤 、 陳 建 軍 在 犯罪     嫌 疑 人 「 飛 哥 」 的 雇 請 和指導     下 從 事 印 刷
                           假 幣的  工 作,   起 次要作用,五       被 告 人均可    認 定為從    犯 。同時    鑒 於五   被 告 人
                           均 係初  犯 、 認罪   態度  較 好 , 偽 造的貨幣      係 半 成品且    尚未   流 入 社 會,均可從
                           輕處罰   。依照《     中華人民共和國        刑法》第     170  條第   2  項、第   25  條、第   27

                                     條及《最高人民法
                                                                                    應用法律若
                                                      院關於
                                                                            案件具體
                                  64
                           條、第   解釋》第      1  條第  2  款之規定,作出如  審理偽造貨幣等  下判決:一、    被告人李省、袁
                                                                                               干
                           問題的
                                                                                         年,並
                                                                                 徒刑
                           文成、
                                                              幣
                                                         的
                                                                             獲
                           罰 金人民幣  袁為芳、郭加濤、陳建軍犯偽            假 造貨幣  予 以 罪,判處有期   的作  案工 12  具 予 以  處
                                                                           查
                                                                     銷毀
                                                                         ;
                                          萬
                                                   、
                                            元。
                                                二
                                                       獲
                                                     查
                                       10
                                                                                               沒
                           收 ,上  繳 國 庫 。後五位      被 告 均以   量 刑 過重為    由 提 出上   訴 ,要  求二   審 法 院予
                           以改判。
                             2.   二審裁定
                               二 審 廣 東 省高   級人民法     院 認 為,上    訴 人 李 省 、 袁 為 芳 、 袁 文 成、     郭 加
                           濤、陳建軍仿照人民幣的             顏色、圖案等特        徵,印製      100  元面額的    假人民幣
                           718,800  張,數額特    別巨大,其行為均          已構成   偽造貨幣     罪。在共同      犯罪  中,
                           上 訴 人 李 省 受 雇 負責   後 勤 及 管理工     作,上   訴 人 袁 文 成、    袁 為 芳 、 郭 加 濤 、
                           陳 建 軍 受 雇 從 事 印 刷 工 作,均     起 次要作用,五位上          訴 人均可    認 定為從    犯 。
                           同時  鑒 於五位上     訴 人均   係初  犯 , 認罪  。各上 態度  較 好 , 偽 造的貨幣  辯 護 人 辯 護 所 提 理
                                                                                    係 半 成品,且
                                          依 法均可從
                               流 入 社 會,
                           尚未
                                                                         訴 及其
                                                                  訴 人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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