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15 - 中國金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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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章 銀行法       205



                           知》第    2  點,隨著    中國銀行業開       放的不    斷擴大,相關規章制度發生變               化,
                           為 使  《商業銀行個人理         財  業務管理     暫  行 辦  法》與相關規章制度更            好  地 銜
                           接,  將上述規定      改為「商業銀行應在發            售理財產品後        5  日內  將相關   資料  報
                           送中國銀監會或其         派出機構    」。

                               中 資 商業銀行的分        支 機構可以根據其總行的            授權  開展相應的個人理          財
                           業務。外    資 銀行分    支 機構可以根據其總行或地區總部等的                    授權  開展相應的
                                       336
                           個人理   財業務     。
                               商業銀行的分       支機構開展相關個人理            財業務之前,應        持其總行     ( 地區總

                               )的授權
                           部等
                                     337  文件,按  照有關規定,      向所在地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                   派
                           出機構   報告    。
                               另 外,   依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                辦公  廳 關於調整商業銀行個人

                           理財業務管理有關規定的通              知》第    3  點,理   財產品    存續期內,     如發生重大
                           收益波   動、   異 常 風 險 事件   、重大    產品  贖 回 、 意 外 提 前終止和      客戶集    中 投 訴
                           等 情況  ,各商業銀行應及時           報告   中國銀監會或其        派 出機構。理      財產品    存 續
                           期 結 束 後 ,各商業銀行應對          產品收益     實現  情況   、發生的     風 險 和 處 置情況    ,
                           以及  客戶  滿 意 度等做出      後 評價  ,並   將產品後     評價報告報      送 中國銀監會或其

                           派出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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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參閱《   商業銀行   個人理  財業務管理暫行辦法》第         53  條第  1  項。
                           337
                            參閱《   商業銀行   個人理  財業務管理暫行辦法》第         53  條第  2  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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