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15 - 中國金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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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章 銀行法 205
知》第 2 點,隨著 中國銀行業開 放的不 斷擴大,相關規章制度發生變 化,
為 使 《商業銀行個人理 財 業務管理 暫 行 辦 法》與相關規章制度更 好 地 銜
接, 將上述規定 改為「商業銀行應在發 售理財產品後 5 日內 將相關 資料 報
送中國銀監會或其 派出機構 」。
中 資 商業銀行的分 支 機構可以根據其總行的 授權 開展相應的個人理 財
業務。外 資 銀行分 支 機構可以根據其總行或地區總部等的 授權 開展相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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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理 財業務 。
商業銀行的分 支機構開展相關個人理 財業務之前,應 持其總行 ( 地區總
)的授權
部等
337 文件,按 照有關規定, 向所在地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 派
出機構 報告 。
另 外, 依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 辦公 廳 關於調整商業銀行個人
理財業務管理有關規定的通 知》第 3 點,理 財產品 存續期內, 如發生重大
收益波 動、 異 常 風 險 事件 、重大 產品 贖 回 、 意 外 提 前終止和 客戶集 中 投 訴
等 情況 ,各商業銀行應及時 報告 中國銀監會或其 派 出機構。理 財產品 存 續
期 結 束 後 ,各商業銀行應對 產品收益 實現 情況 、發生的 風 險 和 處 置情況 ,
以及 客戶 滿 意 度等做出 後 評價 ,並 將產品後 評價報告報 送 中國銀監會或其
派出機構。
336
參閱《 商業銀行 個人理 財業務管理暫行辦法》第 53 條第 1 項。
337
參閱《 商業銀行 個人理 財業務管理暫行辦法》第 53 條第 2 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