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19 - 中國金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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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章 銀行法       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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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儲戶權益的保護


                           (一)案情概要


                               2001  年  10  月  18  日,原  告黎瑞珍在被     告農  行鶴村支行開立         帳戶  ,被  告
                           向 原 告 出具   儲 蓄 存款存    摺 一本,原     告 又辦  理一   張 借 記 卡 。2005   年  6  月  16
                               因 業務關係,案外人
                                                          在中國
                           日,  處用原   告的借    記卡卡   號存入原告帳戶       農 業銀行    郴 州 市 北 湖 區 支 行 馬 家 坪
                                                   陳飛翔
                                                                                           陳飛
                                                                         56,000
                                                                  人民幣
                                                                                元。同日,
                                                                                           翔
                           分理
                           以存款時
                                                                         郴 州 市 北 湖 區 支 行 馬 家 坪
                           分理  處 即對此  卡 號 寫錯  為由  申請 撤銷  抹 帳 ,中國  農 業銀行  摺 上發現  該 筆 存款被    抹 帳 ,
                                        筆 存款進行
                                                       。 後 原 告 在其存
                           雙方發生    糾紛,原     告訴至原審法院。原          告為訴訟     而支出律     師費  用  3,000  元。
                           (二)判決要旨
                               一審判決

                             1.
                               一審  佛山   市 順 德 區人民法院      判 決認為    : 原 告 在被   告 處 開立   帳戶   ,被  告
                           向 原 告 出具存    摺 及借  蓄 記 卡 , 雙 方形成   儲 蓄 存款   合 同關係。被 告  透  過  他  人在  異  地存款
                                                                                    告 提 供 異 地存
                                               機構所開展的業務之一。原
                                           儲
                           取
                             款服務,是其
                           56,000
                                                                          擁有所有
                                                                 元存款即
                                 元,且已到帳
                                                   告對此
                                              ,原
                                                                                      處 分。被
                           個人  未 經其本人同      意 或 未 經法定程式,  56,000  都 不能對  該 筆 存款進行  權,任何單     位或 告
                           農 行 鶴 村 支 行作為    儲 蓄 存款   合 同關係的     另 一方當    事 人,應當保障        該 筆 存款
                           的 安 全,對    未 經原  告 同 意 的 抹 帳 行為應     承擔   違 約 責 任 , 賠 償 原 告 因 此而    遭
                           受 的 損失  。 該 筆 存款   雖 係中國    農 業銀行    郴 州 市 北 湖 區 支 行 馬 家 坪 分理     處直
                           接進行的    抹 帳 撤銷   處 理,   但 這是其銀行內部業務分工              問 題 ,根據    合 同相對
                           性原理,對原       告 不 直 接 產 生 效力    , 故 被 告 抗辯   其不是本案      適格  被 告 主體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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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參閱  廣東省  佛山  市中級人民法院民      事判決書(2006)  佛中法民一終    字第   102  號,資料  來源  :
                            北大法   寶《中國法律檢     索系統》,law.chinalawinfo.com (  最後  瀏覽日:  2010/01/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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