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19 - 中國金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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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章 銀行法 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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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儲戶權益的保護
(一)案情概要
2001 年 10 月 18 日,原 告黎瑞珍在被 告農 行鶴村支行開立 帳戶 ,被 告
向 原 告 出具 儲 蓄 存款存 摺 一本,原 告 又辦 理一 張 借 記 卡 。2005 年 6 月 16
因 業務關係,案外人
在中國
日, 處用原 告的借 記卡卡 號存入原告帳戶 農 業銀行 郴 州 市 北 湖 區 支 行 馬 家 坪
陳飛翔
陳飛
56,000
人民幣
元。同日,
翔
分理
以存款時
郴 州 市 北 湖 區 支 行 馬 家 坪
分理 處 即對此 卡 號 寫錯 為由 申請 撤銷 抹 帳 ,中國 農 業銀行 摺 上發現 該 筆 存款被 抹 帳 ,
筆 存款進行
。 後 原 告 在其存
雙方發生 糾紛,原 告訴至原審法院。原 告為訴訟 而支出律 師費 用 3,000 元。
(二)判決要旨
一審判決
1.
一審 佛山 市 順 德 區人民法院 判 決認為 : 原 告 在被 告 處 開立 帳戶 ,被 告
向 原 告 出具存 摺 及借 蓄 記 卡 , 雙 方形成 儲 蓄 存款 合 同關係。被 告 透 過 他 人在 異 地存款
告 提 供 異 地存
機構所開展的業務之一。原
儲
取
款服務,是其
56,000
擁有所有
元存款即
元,且已到帳
告對此
,原
處 分。被
個人 未 經其本人同 意 或 未 經法定程式, 56,000 都 不能對 該 筆 存款進行 權,任何單 位或 告
農 行 鶴 村 支 行作為 儲 蓄 存款 合 同關係的 另 一方當 事 人,應當保障 該 筆 存款
的 安 全,對 未 經原 告 同 意 的 抹 帳 行為應 承擔 違 約 責 任 , 賠 償 原 告 因 此而 遭
受 的 損失 。 該 筆 存款 雖 係中國 農 業銀行 郴 州 市 北 湖 區 支 行 馬 家 坪 分理 處直
接進行的 抹 帳 撤銷 處 理, 但 這是其銀行內部業務分工 問 題 ,根據 合 同相對
性原理,對原 告 不 直 接 產 生 效力 , 故 被 告 抗辯 其不是本案 適格 被 告 主體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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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閱 廣東省 佛山 市中級人民法院民 事判決書(2006) 佛中法民一終 字第 102 號,資料 來源 :
北大法 寶《中國法律檢 索系統》,law.chinalawinfo.com ( 最後 瀏覽日: 2010/01/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