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21 - 中國金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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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章 銀行法       1 21



                           求,被上    訴 人即原審原       告 沒 有變更    訴訟請   求,則一審法院         無 需重   新 指定  舉
                           證 期限  。原審程式並       無 不當,本院       予 以維  持 。其次,關於上         訴 人對   訴 爭 款
                           項 被 「 抹 帳」   是 否 應 承擔   賠 償 責 任問   題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
                           法》第    4  條、第  6  條、第   29  條第  2  項、第   59  條、第  73  條及《   儲蓄管理    條

                           例》第    37  條均  規定,   儲蓄機構    違反國家有關規定,           侵犯  儲戶合    法權益   ,造
                           成 損失  的,應當     依 法 承擔   賠 償 責 任 。 從 上 述 規定可     知 ,對存款的       安 全保障
                           義務  既 是其與    客戶  之間的    約 定義務,更是商業銀行應              承擔  的法定義務,商
                           業銀行應    建 立 完 善 的 安 全 防 範制度,保障存款不被              任何單    位或個人     隨 意 扣

                                                                 因
                                 非其能
                                                        有法定原
                                                    扣
                                                      劃
                                           證證
                                               明
                           劃
                                                 該
                               除
                             ,
                           錯 , 否 則應   承擔  舉 賠 償 責 任 。 綜 上,原審    判 決正 或  客戶授權   以證   明  自  己沒  有過
                                                                                      持 。據此,
                                                                       確 ,本院
                                                                                予 以維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            事訴訟    法》第    153  條第  1  項第  1  款之規定,     判決
                           如下:   駁回上訴,維       持原判。
                           (三)分析解說
                               銀行與    客戶  關係的法律性質屬於           合 同關係,存款法律制度是商業銀行
                           業務法律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實務中的相關案                         例 , 往往   既 涉及中國《民
                           法通則》、《  依《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第  合 同法》,  又 涉及《商業銀行法》、《  4  條規定 儲 蓄 管理  商業銀行以 條 理》等法  效
                                                                                :「
                           律法規。
                                                                     6
                           益性、
                                                                              商業銀行應當
                                                                       條:「
                                                                              存
                                                               侵犯
                           款人的   安全性、流動性為經營原則。  不受任何單  位和個人的  」、第   。」、第     29 保障 條第  2  項:「  對個
                                 合法權益
                           人 儲 蓄 存款,商業銀行有          權 拒絕   任何單   位或   者 個人  查詢   、 凍 結、   扣 劃 , 但
                           法律  另有規定的      除外。   」、第     59  條:「  商業銀行應當按        照中國人民銀行的
                           規定,制定本行的業務規則,               建 立、   健 全本行的業務管理、現金管理和                 安
                           全防範制度。      」、第     73  條:「  商業銀行有      下列情形之一,對存款人或              者其
                           他客戶造     成  財產  損 害  的,應當    承擔支付     遲  延履  行的   利息   以及其   他  民  事 責
                           任:  (一)無故拖延、拒絕         支付  存款本金和      利息   的;(二)違反票據承兌          等結  算
                           業務規定,不       予兌  現,不    予收付入帳      , 壓 單 、 壓 票 或 者 違 反 規定     退 票 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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