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23 - 中國金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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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章 銀行法 213
按上 述 要求執行, 影響資 金按時 到帳 而 造 成的 損失 ,由 違 約 方 承擔; 乙 方
必須 按時 足 額 歸 還 拆借本 息 , 如 發生 逾 期 ,就 逾 期 金 額 除 按規定 利率計收
利息 外, 從 逾 期 之日起 每 日按 萬 分之 五 加 收罰息 ,由 乙 方主動 劃付 甲 方 ;
拆借 資 金 利隨 本 清 等。同日, 擔 保 公 司向 西安 商行出具 擔 保 函 , 願 為上 述
資 金拆借 合 同 項下 全部本金及 利息 的 償 還承擔連 帶 保證責 任 。上 述合 同 簽
訂 後 , 西安 商行在同月 10 日以 電 匯方式, 向 健 橋 證券 劃付資 金 3,603 萬
元 。 合 同 到期後 , 健 橋 證券 未 按 合 同 約 定 還 款, 擔 保 公 司 亦 未向 西安 商行
償還拆借 資金。 2004 年 11 月 11 日, 西安 商行 催收無 果,遂向陝西省高級
, 請 求 判 令 健 橋 證券、
人民法院
及罰息
本案全部
,並
判令其承擔
3,603
資金本金 提 起 訴訟 萬元及截止給 付之日的 利息 擔 保 公 司 依 約 歸 還西安 商行拆借
訴訟 費用。
(二)判決要旨
一審判決
1.
一審 陝 西 省 高級 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 : 本案 爭 議的 焦 點 是 該 資 金拆借
合 同是 否 有 效 。有關法律規定,同業拆借是銀行、非銀行金融機構之間相
互融通 短 期資 金的行為。 西安 商行及 健 橋 證券的 資 金拆借屬銀行與非銀行
金融機構之間的同業拆借。《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第
1997
年
「同業拆借應當 遵守中國人民銀行的相關規定。 」中國人民銀行於 46 條規定 :
6 月 6 日發出的《關於 禁止銀行 資金違規流 入股票市場的通 知》第 3 條第
2、3 款規定 :「 各證券 公司的拆 入資 金期限 不得超 過 1 天,拆 入資 金總 額
不得超 過該機構實 收資 本金的 80 %,拆 入資 金只能用於 頭寸調劑,不 得用
於證券 交易 。 」 、 「任何 商業銀行與非銀行金融機構、非銀行金融機構之
間的拆借行為 必須 通過全國同業拆借市場 ( 包括各地融 資中心 ) 進行, 禁止
一 切 場外拆借行為。 」 由此可 見 ,作為證券 公 司 為了 彌 補 頭 寸 ,在與銀行
間進行的同業拆借業務中僅有 1 天的資金拆 入期限 ,且拆借行為 必須 通過
全國同業拆借市場 ( 包括各地融 資中心 ) 進行。 西安 商行與 健橋證券 約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