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23 - 中國金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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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章 銀行法       213



                           按上  述 要求執行,      影響資    金按時    到帳  而 造 成的   損失  ,由   違 約 方 承擔;    乙 方
                           必須  按時  足 額 歸 還 拆借本     息 , 如 發生   逾 期 ,就   逾 期 金 額 除 按規定     利率計收
                           利息  外,  從 逾 期 之日起     每 日按  萬 分之   五 加 收罰息    ,由   乙 方主動   劃付   甲 方 ;
                           拆借  資 金 利隨   本 清 等。同日,      擔 保 公 司向   西安   商行出具     擔 保 函 , 願 為上   述

                           資 金拆借   合 同 項下   全部本金及      利息   的 償 還承擔連     帶 保證責    任 。上   述合  同 簽
                           訂 後 , 西安   商行在同月       10  日以  電 匯方式,    向 健  橋 證券   劃付資   金   3,603  萬
                           元 。 合 同 到期後    , 健 橋 證券   未 按 合 同 約 定 還 款,    擔 保 公 司 亦 未向    西安  商行
                           償還拆借    資金。    2004  年  11  月  11  日,  西安  商行  催收無  果,遂向陝西省高級

                                            , 請 求 判 令 健 橋 證券、
                           人民法院
                                                                   及罰息
                                                                                         本案全部
                                                                          ,並
                                                                              判令其承擔
                                    3,603
                           資金本金    提 起 訴訟 萬元及截止給      付之日的     利息  擔 保 公 司 依 約 歸 還西安     商行拆借
                           訴訟  費用。
                           (二)判決要旨


                               一審判決
                             1.
                               一審  陝 西 省 高級   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           : 本案   爭 議的   焦 點 是 該 資 金拆借

                           合 同是  否 有 效 。有關法律規定,同業拆借是銀行、非銀行金融機構之間相
                           互融通   短 期資   金的行為。      西安  商行及    健 橋 證券的    資 金拆借屬銀行與非銀行
                           金融機構之間的同業拆借。《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第

                                                                                          1997
                                                                                               年
                           「同業拆借應當        遵守中國人民銀行的相關規定。                」中國人民銀行於      46  條規定  :
                           6  月  6  日發出的《關於      禁止銀行     資金違規流     入股票市場的通         知》第    3  條第
                           2、3  款規定   :「  各證券    公司的拆     入資  金期限   不得超    過  1  天,拆   入資  金總  額
                           不得超   過該機構實      收資  本金的     80  %,拆  入資  金只能用於      頭寸調劑,不       得用

                           於證券   交易   。 」 、 「任何    商業銀行與非銀行金融機構、非銀行金融機構之
                           間的拆借行為       必須  通過全國同業拆借市場             (  包括各地融   資中心    )   進行,  禁止
                           一 切 場外拆借行為。        」 由此可    見 ,作為證券       公 司 為了   彌 補 頭 寸 ,在與銀行
                           間進行的同業拆借業務中僅有                1  天的資金拆     入期限    ,且拆借行為       必須  通過

                           全國同業拆借市場          (  包括各地融    資中心   )   進行。  西安  商行與   健橋證券     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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