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25 - 中國金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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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章 銀行法 215
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 8 條、第 9 條的規定, 判決如下: 一、 西安 商行
與 健 橋 證券 簽 訂 的 資 金拆借 合 同及 擔 保 公 司向 西安 商行出具的 擔 保 函 無
效; 二、 健 橋 證券在 該 判 決生 效後 10 日內 向 西安 商行 歸 還 本金 3,603 萬
元,並應按中國人民銀行同 期貸款 利率計付資 金占用費 ( 自 2004 年 6 月 10
日起 至 該 判 決生 效 之日止 ) , 逾 期履 行,按 照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 事 訴訟
法》第 232 條的規定執行 ;三、 擔保公司對健橋證券上 述債務不能 清償部
分 承擔 三分之一的 連 帶賠 償 責 任; 四、 擔 保 公 司向 西安 商行 承擔 賠 償 責 任
後 ,在 承擔 賠 償 責 任 的範圍內可 向 健 橋 證券 追 償 。 五 、 駁 回西安 商行的其
他 訴訟請
決, 提出上 求。一審案 訴。 件受 理 費 190,160 元 ,由 健 橋 證券 負擔 。原 告 不服 判
2. 二審判決
二審法院認定 : 本案二審 西安 商行與 健 橋 證券、 擔 保 公 司 之間 爭 議的
焦 點 問 題仍 然 是 資 金拆借 合 同及 擔 保 合 同的 效力問 題 。原審法院認定 資 金
拆借 合 同 無效 的主要理由,一是 西安 商行與 健 橋 證券 簽 訂 的 資 金拆借 合 同
的 期限 超 過中國人民銀行的規定,二是 該 拆借行為 未 通過全國同業拆借市
場進行。原審法院上 述 理由的 依 據是中國人民銀行《關於 禁 止銀行 資 金 違
規流 入 股 票 市場的通 知 》和國務院《金融 違 法行為 處罰辦 法》的規定。中
入 股 票 市場的通
檔 位
國人民銀行《關於
階 上屬於部門規章,根據本院《關於 禁 止銀行 資 金 違 規流 適 用 〈 中華人民共和國 知 》在規範性 合 同法 〉 若 干
問題的解釋 ( 一)》第 4 條:「合 同法實施以 後,人民法院 確認合同無效 ,
應當以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的法律和國務院制定的行政法規為 依 據,
不 得 以地方性法規、行政規章為 依 據 」 的規定, 該 通 知 作為行政規章不能
作為 確認合同無效 的依據。
國務院《金融 違 法行為 處罰辦 法》,是關於金融機構 違 反 國家有關金
融管理的規定應當 如何 進行行政 處罰 的規定, 該辦法第 17 條規定金融機構
從事 拆借活動, 如 果 具有 資 金拆借 超 過最 長期限 、在全國統一同業拆借 網
路 之外 從事 同業拆借業務的行為,應當 受到 暫 停 或 者 停 止 該 項 業務, 沒 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