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25 - 中國金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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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章 銀行法       215



                           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             8  條、第    9  條的規定,     判決如下:     一、   西安  商行
                           與 健  橋 證券  簽 訂  的 資  金拆借   合  同及  擔  保 公  司向  西安  商行出具的      擔  保  函 無
                           效;  二、  健 橋  證券在    該 判 決生  效後    10  日內  向 西安  商行   歸 還 本金    3,603  萬
                           元,並應按中國人民銀行同             期貸款    利率計付資      金占用費 (    自  2004  年  6  月  10

                           日起  至  該 判 決生  效  之日止   ) , 逾  期履  行,按   照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           事 訴訟
                           法》第    232  條的規定執行      ;三、    擔保公司對健橋證券上            述債務不能      清償部
                           分 承擔  三分之一的      連 帶賠   償 責 任;   四、  擔 保 公 司向   西安   商行  承擔   賠 償 責 任
                           後 ,在  承擔   賠 償 責 任 的範圍內可       向 健 橋 證券   追 償 。 五 、 駁 回西安     商行的其

                           他 訴訟請
                           決,  提出上  求。一審案 訴。   件受  理 費  190,160  元 ,由  健 橋 證券   負擔  。原   告 不服  判

                             2.   二審判決


                               二審法院認定       : 本案二審     西安   商行與   健 橋 證券、    擔 保 公 司 之間    爭 議的
                           焦 點 問 題仍   然 是 資 金拆借    合 同及   擔 保 合 同的   效力問   題 。原審法院認定         資 金
                           拆借  合 同 無效   的主要理由,一是          西安  商行與    健 橋 證券   簽 訂 的 資 金拆借    合 同
                           的 期限  超 過中國人民銀行的規定,二是                該 拆借行為     未 通過全國同業拆借市

                           場進行。原審法院上          述 理由的    依 據是中國人民銀行《關於              禁 止銀行    資 金 違
                           規流  入 股 票 市場的通     知 》和國務院《金融          違 法行為    處罰辦    法》的規定。中
                                                                入 股 票 市場的通
                                                                                             檔 位
                           國人民銀行《關於
                           階 上屬於部門規章,根據本院《關於  禁 止銀行  資 金 違 規流 適 用 〈 中華人民共和國     知 》在規範性 合 同法  〉 若 干
                           問題的解釋 (     一)》第    4  條:「合    同法實施以      後,人民法院       確認合同無效       ,
                           應當以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的法律和國務院制定的行政法規為                                   依 據,
                           不 得 以地方性法規、行政規章為               依 據 」 的規定,     該 通 知 作為行政規章不能

                           作為  確認合同無效       的依據。
                               國務院《金融       違 法行為    處罰辦    法》,是關於金融機構            違 反 國家有關金
                           融管理的規定應當         如何  進行行政     處罰  的規定,     該辦法第     17  條規定金融機構
                           從事  拆借活動,      如 果 具有   資 金拆借    超 過最  長期限    、在全國統一同業拆借            網

                           路 之外  從事   同業拆借業務的行為,應當              受到   暫 停 或 者 停 止 該 項 業務,     沒 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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