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29 - 中國金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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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章 銀行法 219
註冊 成立的中國目前最大的國有 獨資 金融 投資公 司 — 中央匯金 投資 有 限 責
任公 司 ( 簡 稱匯金 公 司 ) 。匯金 公 司 即為此種金融控 股 集 團 的 典型 。此外,
金融控 股 集 團 亦 得 以一 項 金融業務為 媒介 的實體金融業務經營機構,包括
各類銀行控 股公司、保 險控股公司等。 例如 ,中國中信 集團公司 ( 原中國國
際信託投資公 司,現 簡稱中信 集團),中信 集團的業務主要 集中在金融業、
實業和服務業三大 領域。其中金融業務 資產 約占公司總資產 的 81% ,主要
由證券、保 險、信 託、租賃 等非銀行金融機構組成。
第三,金融控 股 集 團 內部法律地位上的 獨 立性。即在金融控 股 集 團 內
部,不同金融業務分別由不同的經營實體
了法律上關於分業經營的種種
有 獨 立的法人 資 格 。這一做法實 際 上 突破 專 門經營, 且 這 些 實體 都 各自具 束
縛 ,而成 功 地 使 得 金融控 股 集 團得 以 順 利 開展 綜合 性 混 業經營業務。同
時,內部法人經營實體的分業經營, 又 可以 防 止不同金融業務 風 險 的相互
影響 ,遏制金融控 股集團內部 交易 。
第四,金融控 股 集 團 法律責 任 的分 散 化 。一方面,在金融控 股 集 團 架
構 下 ,各 子 公 司 具有 獨 立的法人地位,控 股 公 司 對 子 公 司 的責 任 、 子 公 司
相互之間的責 任 ,僅 限 於出 資額 ,而不是由控 股 公 司 全面自 負 盈虧 ,這就
分 散 了金融控 股 集 團 的法律責 任風 險 。此外,根據國 際 通行的會 計準 則,
金融控 股公司實行 財務並表管理,各 負盈虧 。金融控 股集團對控 股 51% 以
財
防 止各
子 公 司 ,在會
上的
過 高 的 財 務 槓桿
, 避免
散 集 團 法律責
務 損 益 的重 複計算 計 核 算 時 合 併 財 務 報 表,以 , 也 實現了分 子 公 司 資 本金以及 任 的
目的。 值 得 注 意 的是,此次金融 危 機 提 醒 我們 ,金融控 股 集 團 法律責 任 的
分 散 化 ,在 某 種程度上實 際 上可以理 解 為金融控 股 集 團 法律責 任 的社會
化,即由社會 公眾承擔 金融控 股集團經營 風險的一種現 象。
當前,在中國金融體制 改 革 過程中,金融控 股 集 團 的出現被認為是在
當前金融分業經營體制 下 ,以控 股 公 司 作為 資 本運作平 臺 , 透 過 合 併 收 購
或設立 新 的 子 公 司 以 拓 展其 他 金融業務,實現由分業經營 向 混 業經營 轉 型
的最 佳模式。 然而,在這一過程中 下列法律 問題仍 需要 特別關 注:
第一,金融控 股 集 團 內部 治 理法律 問 題 。一方面, 透 過金融控 股 集 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