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29 - 中國金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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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章 銀行法       219



                           註冊  成立的中國目前最大的國有               獨資  金融  投資公    司 — 中央匯金     投資   有 限 責
                           任公  司  (  簡 稱匯金  公 司 ) 。匯金  公 司 即為此種金融控         股 集 團 的 典型    。此外,
                           金融控   股 集 團 亦 得 以一    項 金融業務為      媒介  的實體金融業務經營機構,包括
                           各類銀行控     股公司、保      險控股公司等。        例如   ,中國中信     集團公司 (     原中國國

                           際信託投資公       司,現   簡稱中信     集團),中信      集團的業務主要        集中在金融業、
                           實業和服務業三大         領域。其中金融業務           資產  約占公司總資產         的  81%  ,主要
                           由證券、保     險、信    託、租賃    等非銀行金融機構組成。
                               第三,金融控       股 集 團 內部法律地位上的           獨 立性。即在金融控          股 集 團 內

                           部,不同金融業務分別由不同的經營實體
                                                                  了法律上關於分業經營的種種
                           有 獨 立的法人     資 格 。這一做法實        際 上 突破  專 門經營,      且 這 些 實體   都 各自具  束
                           縛 ,而成    功  地 使  得 金融控   股 集  團得  以  順 利  開展  綜合  性 混  業經營業務。同

                           時,內部法人經營實體的分業經營,                   又 可以   防 止不同金融業務        風 險 的相互
                           影響  ,遏制金融控       股集團內部      交易  。
                               第四,金融控       股 集 團 法律責    任 的分   散 化 。一方面,在金融控            股 集 團 架
                           構 下 ,各  子 公 司 具有   獨 立的法人地位,控          股 公 司 對 子 公 司 的責    任 、 子 公 司
                           相互之間的責       任 ,僅  限 於出   資額   ,而不是由控       股 公 司 全面自    負 盈虧   ,這就

                           分 散 了金融控     股 集 團 的法律責     任風   險 。此外,根據國         際 通行的會     計準  則,
                           金融控   股公司實行      財務並表管理,各          負盈虧   。金融控     股集團對控      股  51%  以
                                                                                               財
                                                                       防 止各
                               子 公 司 ,在會
                           上的
                                                   過 高 的 財 務 槓桿
                                            , 避免
                                                                                散 集 團 法律責
                           務 損 益 的重   複計算   計 核 算 時 合 併 財 務 報 表,以 , 也 實現了分    子 公 司 資 本金以及   任 的
                           目的。   值 得 注 意 的是,此次金融          危 機 提 醒 我們   ,金融控     股 集 團 法律責    任 的
                           分 散  化 ,在  某 種程度上實       際 上可以理     解 為金融控      股  集 團  法律責  任  的社會
                           化,即由社會      公眾承擔     金融控    股集團經營     風險的一種現       象。
                               當前,在中國金融體制            改 革 過程中,金融控         股 集 團 的出現被認為是在
                           當前金融分業經營體制            下 ,以控    股 公 司 作為   資 本運作平     臺 , 透 過 合 併 收 購
                           或設立   新 的 子 公 司 以 拓 展其    他 金融業務,實現由分業經營               向 混 業經營    轉 型
                           的最  佳模式。    然而,在這一過程中           下列法律     問題仍   需要  特別關    注:

                               第一,金融控       股 集 團 內部   治 理法律    問 題 。一方面,       透 過金融控     股 集 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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