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33 - 中國金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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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章 銀行法       223



                           弱勢,難以支持        自己的主    張。
                               綜 上,應當結      合 網路   銀行的業務      特 點 重 新 審 視 網路    化 背景  下 銀行與    客
                           戶關係的法律定位         問題。
                               審視一:網路       銀行與   客戶   關係的法律基       礎問  題。

                               現有銀行與      客戶  關係的定位基於         合 同關係理     論 , 著 重 強 調二    者 在法律
                           上的平等性。       顯然  ,在   網路  銀行業務     越 來 越 多地出現      客戶「   自 助操   作 」 、
                           更多的   「DIY  」金融   產品   、愈加智慧      化的「自動業務        」的情況    下,應當重      新
                           審 視 銀行與    客戶  關係的基     礎 — 普 通的   合 同關係是     否還   能有  效 地衡平銀行與

                               之間的
                                      利益
                           客戶
                                                                                         從 而 強 化
                           信 託 理 論 , 將 網路  ,能 銀行與  否 實現二 客戶  者 的 均 衡保護  ? 可以  探討  的一個  思 路 是借  鑒
                                                                           益 信 託 關係,
                                                       的關係定位為一種自
                           銀行作為    受託人的責      任。
                               審視二:網路       銀行法律責      任的建構。
                               隨著  網路   銀行  交易  / 業務形式不     斷 擴大和    豐富  , 客戶   越來 越處 於一種      弱
                           勢狀態   : 各種   創 新 的 網路   銀行業務     背 後 是更多的     格 式 化 合 同、   格 式 化 的業
                           務流程、    格 式 化 的 操 作方法,      然 而,僅    憑 合 同法中關於       格 式 合 同 解 釋 原則
                           卻 難 以實現對不      提 供 格 式 合 同一方的有       效 保護。    因 此,   至 少 在商業銀行的

                           網路  業務中,應當       明 確 其責   任 範圍,    擴 大 嚴 格 責 任 歸 責原則的      適 用範圍。
                           就  舉  證規則而言,應當        明  定  網路  銀行業務中      網路   銀行的    舉 證責  任  倒  置 原

                           則。
                               審視三:網路       銀行的社會責       任
                               當 下 , 公 司 企 業等營     利 性機構的社會責         任問  題 已經為    越 來 越 多的人所
                           認 識 和重  視  。商業銀行作為一種服務面廣大                  (  針 對社會大   眾 ,或   「 潛 在 客
                           戶」  ) 、社會   影響力   大的商    事 主體,自      然負  有社會責     任 。僅就    客戶   角 度而

                           言,商業銀行對        客戶  應當   負 有 什 麼 樣 的社會責      任?  是 否 應當在銀行與        客戶
                           發生  糾  紛  時,  採取  糾  紛  解  決的最   低  程度的原則作法         呢  ?  英  國《  每  日  郵
                           報》》   (The Daily Mail)   曾經報導一個有     意思  的例子,2007      年  10  月  21  日,

                           英國蘇格蘭皇家銀行一部             ATM   機發生   故障—取      10  英鎊吐   出的  卻是   20  英
                           鎊。數百人排隊「占銀行            便宜」,直到        ATM  機裡面的     錢被取光。事後        ,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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