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33 - 中國金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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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章 銀行法 223
弱勢,難以支持 自己的主 張。
綜 上,應當結 合 網路 銀行的業務 特 點 重 新 審 視 網路 化 背景 下 銀行與 客
戶關係的法律定位 問題。
審視一:網路 銀行與 客戶 關係的法律基 礎問 題。
現有銀行與 客戶 關係的定位基於 合 同關係理 論 , 著 重 強 調二 者 在法律
上的平等性。 顯然 ,在 網路 銀行業務 越 來 越 多地出現 客戶「 自 助操 作 」 、
更多的 「DIY 」金融 產品 、愈加智慧 化的「自動業務 」的情況 下,應當重 新
審 視 銀行與 客戶 關係的基 礎 — 普 通的 合 同關係是 否還 能有 效 地衡平銀行與
之間的
利益
客戶
從 而 強 化
信 託 理 論 , 將 網路 ,能 銀行與 否 實現二 客戶 者 的 均 衡保護 ? 可以 探討 的一個 思 路 是借 鑒
益 信 託 關係,
的關係定位為一種自
銀行作為 受託人的責 任。
審視二:網路 銀行法律責 任的建構。
隨著 網路 銀行 交易 / 業務形式不 斷 擴大和 豐富 , 客戶 越來 越處 於一種 弱
勢狀態 : 各種 創 新 的 網路 銀行業務 背 後 是更多的 格 式 化 合 同、 格 式 化 的業
務流程、 格 式 化 的 操 作方法, 然 而,僅 憑 合 同法中關於 格 式 合 同 解 釋 原則
卻 難 以實現對不 提 供 格 式 合 同一方的有 效 保護。 因 此, 至 少 在商業銀行的
網路 業務中,應當 明 確 其責 任 範圍, 擴 大 嚴 格 責 任 歸 責原則的 適 用範圍。
就 舉 證規則而言,應當 明 定 網路 銀行業務中 網路 銀行的 舉 證責 任 倒 置 原
則。
審視三:網路 銀行的社會責 任
當 下 , 公 司 企 業等營 利 性機構的社會責 任問 題 已經為 越 來 越 多的人所
認 識 和重 視 。商業銀行作為一種服務面廣大 ( 針 對社會大 眾 ,或 「 潛 在 客
戶」 ) 、社會 影響力 大的商 事 主體,自 然負 有社會責 任 。僅就 客戶 角 度而
言,商業銀行對 客戶 應當 負 有 什 麼 樣 的社會責 任? 是 否 應當在銀行與 客戶
發生 糾 紛 時, 採取 糾 紛 解 決的最 低 程度的原則作法 呢 ? 英 國《 每 日 郵
報》》 (The Daily Mail) 曾經報導一個有 意思 的例子,2007 年 10 月 21 日,
英國蘇格蘭皇家銀行一部 ATM 機發生 故障—取 10 英鎊吐 出的 卻是 20 英
鎊。數百人排隊「占銀行 便宜」,直到 ATM 機裡面的 錢被取光。事後 ,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