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32 - 中國金融法
P. 232

222




                        少 銀行員工可能的工作           失 誤 ,銀行的法律        風 險 也 被 降 低 。在現實生活中,
                        這  樣 的  例 子  並不  少 見  ,近  些  年來,商業銀行與         客戶  之間關於     網路   銀行業
                        務、  ATM   機取款糾紛中,銀行大多可以               透過找尋     客戶  行為的   瑕疵   來成  功地
                        減少  銀行所    負擔  的法律    風 險 。 造 成這種現      象 越 來 越 多的原    因 大 概 有以   下幾

                        種:
                            第一,    網路  銀行業務中,存在          資訊  不對稱    問 題 。作為    客戶   ,不僅要    知
                        曉 有關銀行業務       知 識 ,更要    熟練   掌 握 相關的    網路  操 作方法,     否 則就存在     交
                        易風  險 ; 而這   些風  險 在 傳 統 櫃 檯 交易    時基本上是不存在的。有觀               點 認為,

                              提 供 網路
                        在銀行
                                                                                    網路
                                                             風 險 。所以,
                        持 去 櫃 檯 辦 理相關業務,  業務服務的同時,並  從 而 避免  相關  未 關 閉 櫃 檯 業務,  客戶  客戶 選擇  盡 可以  還 是 堅
                                                                                        銀行服
                        務就要   承擔   有可能存在的       操 作和   交易風   險 。實   際 上,在    傳 統銀行業務中,
                        也 存在  資訊   不對稱的     問 題 , 然 而 因 為 資訊    不對稱所    造 成的銀行與       客戶  糾 紛
                        卻 沒 有 網路   銀行時代     突 出,其原     因何  在 ? 我們   認為,在     傳 統銀行    櫃 檯 業務
                        中,銀行所      負 告知  義務不僅要求銀行          櫃 檯 工作人員要       提 供 真 實 資訊   ,實  際
                        上 還擔負    糾 正 客戶  不全面、不正        確獲知   資訊   的義務   ; 而這一部分       功 能在  網
                        路銀行業務中被        弱化了,    換言之,銀行的         告知  義務  減輕了。

                            第二,    網路  銀行時代的銀行與          客戶  糾 紛 依然   援 用 傳 統 糾 紛 處 理規則,
                        從 而形成    網路  金融業務     提 供 者 與 客戶   的不平等保護。         傳 統上,當銀行與        客
                                                                             錯 責 任 原則作為
                        戶 發生
                                                  只 有 網路
                              糾 紛 的基本規則,即
                                                                                            臨
                        理此類   網路   銀行業務民      事 糾 紛 時,通常根據  銀行存在系統設  合 同法的過  計 缺 陷 、系統運行    處
                        時性  錯誤   或 技術  故 障時,銀行應        該 承擔  相應的    賠 償 責 任;   作為   例 外,  只 有
                        在不法分     子侵  入  網路  銀行系統給       客戶造    成  損 害  時,出於對     客戶利益     之保
                        護,  才 會根據    嚴 格 責 任 原則由銀行       承擔  賠 償 責 任 。 顯然    ,在  「 銀行   無 過 錯

                        就不  承擔   責 任」  與 「客戶無     過 錯 就應當    獲得   賠 償 」 之間,現行制度規則更
                        利於銀行。
                            第三,    舉 證責  任問   題 。由於    網路  銀行   交易  行為具有即時性、          虛 擬 性等
                        特 點 ,當   交易  糾 紛 發生時,     客戶往往難      以 舉 證。同時,       網路  銀行業務中大

                        量的  電子   化 證據  只 可能為銀行所掌控,           因 此,   客戶  在法   庭舉  證中經常     處 於
   227   228   229   230   231   232   233   234   235   236   2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