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32 - 中國金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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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 銀行員工可能的工作 失 誤 ,銀行的法律 風 險 也 被 降 低 。在現實生活中,
這 樣 的 例 子 並不 少 見 ,近 些 年來,商業銀行與 客戶 之間關於 網路 銀行業
務、 ATM 機取款糾紛中,銀行大多可以 透過找尋 客戶 行為的 瑕疵 來成 功地
減少 銀行所 負擔 的法律 風 險 。 造 成這種現 象 越 來 越 多的原 因 大 概 有以 下幾
種:
第一, 網路 銀行業務中,存在 資訊 不對稱 問 題 。作為 客戶 ,不僅要 知
曉 有關銀行業務 知 識 ,更要 熟練 掌 握 相關的 網路 操 作方法, 否 則就存在 交
易風 險 ; 而這 些風 險 在 傳 統 櫃 檯 交易 時基本上是不存在的。有觀 點 認為,
提 供 網路
在銀行
網路
風 險 。所以,
持 去 櫃 檯 辦 理相關業務, 業務服務的同時,並 從 而 避免 相關 未 關 閉 櫃 檯 業務, 客戶 客戶 選擇 盡 可以 還 是 堅
銀行服
務就要 承擔 有可能存在的 操 作和 交易風 險 。實 際 上,在 傳 統銀行業務中,
也 存在 資訊 不對稱的 問 題 , 然 而 因 為 資訊 不對稱所 造 成的銀行與 客戶 糾 紛
卻 沒 有 網路 銀行時代 突 出,其原 因何 在 ? 我們 認為,在 傳 統銀行 櫃 檯 業務
中,銀行所 負 告知 義務不僅要求銀行 櫃 檯 工作人員要 提 供 真 實 資訊 ,實 際
上 還擔負 糾 正 客戶 不全面、不正 確獲知 資訊 的義務 ; 而這一部分 功 能在 網
路銀行業務中被 弱化了, 換言之,銀行的 告知 義務 減輕了。
第二, 網路 銀行時代的銀行與 客戶 糾 紛 依然 援 用 傳 統 糾 紛 處 理規則,
從 而形成 網路 金融業務 提 供 者 與 客戶 的不平等保護。 傳 統上,當銀行與 客
錯 責 任 原則作為
戶 發生
只 有 網路
糾 紛 的基本規則,即
臨
理此類 網路 銀行業務民 事 糾 紛 時,通常根據 銀行存在系統設 合 同法的過 計 缺 陷 、系統運行 處
時性 錯誤 或 技術 故 障時,銀行應 該 承擔 相應的 賠 償 責 任; 作為 例 外, 只 有
在不法分 子侵 入 網路 銀行系統給 客戶造 成 損 害 時,出於對 客戶利益 之保
護, 才 會根據 嚴 格 責 任 原則由銀行 承擔 賠 償 責 任 。 顯然 ,在 「 銀行 無 過 錯
就不 承擔 責 任」 與 「客戶無 過 錯 就應當 獲得 賠 償 」 之間,現行制度規則更
利於銀行。
第三, 舉 證責 任問 題 。由於 網路 銀行 交易 行為具有即時性、 虛 擬 性等
特 點 ,當 交易 糾 紛 發生時, 客戶往往難 以 舉 證。同時, 網路 銀行業務中大
量的 電子 化 證據 只 可能為銀行所掌控, 因 此, 客戶 在法 庭舉 證中經常 處 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