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37 - 中國金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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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章 貨幣法 227
準備制度。
貨幣材料,即充當貨幣之物質材料。一般一國本位貨幣的材料為何,
即稱該國之貨幣制度為何種本位。例如:金本位、銀本位等。本位貨幣
(standard currency ,又稱主幣 ),是經一國法律規定並以一定單位表示的標準
貨幣。
貨幣單位,即規定貨幣單位的名稱和貨幣單位的價值。本位貨幣的最
小單位為基本貨幣單位,例如美元、歐元、日元以及人民幣元等。
流通中的貨幣種類,即規定流通 中主幣、輔幣的種類及其規格。另
外,貨幣的鑄造及流通程式,即主要規定貨幣的鑄造權、發行權及其流通
程式。
貨幣的法定支付償還能力,即規定貨幣有多大的支付能力,包括有限
法償 (finite legal tender) 和無限法償 (infinite legal tender) 兩種。所謂有限法
償,是指在一次支付中有法定支付限額的限制,若超過限額,則對方可以
拒絕支付;所謂無限法償,是指無論用於何種支付,無論支付數額有多
大,對方均不得拒絕接受。無論有限法償還是無限法償,均為合法支付方
式,其差異僅存於償付能力的不同。
貨幣發行準備制度,即規定貨幣有關金準備、外匯準備、有價證券準
備等發行準備制度。
3. 貨幣制度的類型
貨幣制度類型的核心問題是確定 貨幣本位。構建完善的貨幣本位制
度,是健全中國價格體系、穩定市場機制正常運行、促進國家經濟健康發
展之必備且重要措施。實際上,關於貨幣本位問題的爭論一直持續不斷,
並且在不同的歷史時期逐漸形成了銀本位制、金銀 複 本位制、金本位制和
不兌換 的紙幣本位等貨本位制度類型, 簡述 如下:
(1) 銀本位制
在貨幣史上,銀本位制是最 早的貨幣制度之一,從 16 世紀開始盛
行, 18 世紀中葉以後逐漸 沒落 。所謂銀本位制,是以 白銀為幣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