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37 - 中國金融法
P. 237

第  3  章 貨幣法       227




                           準備制度。
                               貨幣材料,即充當貨幣之物質材料。一般一國本位貨幣的材料為何,
                           即稱該國之貨幣制度為何種本位。例如:金本位、銀本位等。本位貨幣
                           (standard currency  ,又稱主幣  ),是經一國法律規定並以一定單位表示的標準

                           貨幣。
                               貨幣單位,即規定貨幣單位的名稱和貨幣單位的價值。本位貨幣的最
                           小單位為基本貨幣單位,例如美元、歐元、日元以及人民幣元等。
                               流通中的貨幣種類,即規定流通                  中主幣、輔幣的種類及其規格。另

                           外,貨幣的鑄造及流通程式,即主要規定貨幣的鑄造權、發行權及其流通
                           程式。
                               貨幣的法定支付償還能力,即規定貨幣有多大的支付能力,包括有限

                           法償   (finite legal tender)   和無限法償   (infinite legal tender)   兩種。所謂有限法
                           償,是指在一次支付中有法定支付限額的限制,若超過限額,則對方可以
                           拒絕支付;所謂無限法償,是指無論用於何種支付,無論支付數額有多
                           大,對方均不得拒絕接受。無論有限法償還是無限法償,均為合法支付方
                           式,其差異僅存於償付能力的不同。

                               貨幣發行準備制度,即規定貨幣有關金準備、外匯準備、有價證券準
                           備等發行準備制度。

                             3.   貨幣制度的類型

                               貨幣制度類型的核心問題是確定                  貨幣本位。構建完善的貨幣本位制
                           度,是健全中國價格體系、穩定市場機制正常運行、促進國家經濟健康發

                           展之必備且重要措施。實際上,關於貨幣本位問題的爭論一直持續不斷,
                           並且在不同的歷史時期逐漸形成了銀本位制、金銀                          複 本位制、金本位制和
                           不兌換   的紙幣本位等貨本位制度類型,                簡述   如下:
                               (1)   銀本位制
                                  在貨幣史上,銀本位制是最              早的貨幣制度之一,從             16  世紀開始盛

                                  行,  18  世紀中葉以後逐漸        沒落   。所謂銀本位制,是以           白銀為幣材,
   232   233   234   235   236   237   238   239   240   241   2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