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30 - 中國金融法
P. 230
220
模 式以 架 構更為 靈 活的 公 司 集 團 內部 治 理結構上 提 供了更大的 空 間, 使 金
融控 股 集 團 不用 滿 足 各金融業務監管當局對 公 司治 理結構的 嚴 苛 規定,而
於 公 司治 理與金融監管制度之間 遊刃 有 餘 。 但 金融控 股 集 團 內部各 子 公 司
之間形形 色色 的關 聯交易 ( 關係人 交易 ) ,亦會 增 大金融控 股 集 團 內部 利益
衝 突 和經營 風 險 ,更 增 加了 損 害 集 團 外部 交易 對 象 和 消費 者利益 之可能
性。
第二,金融控 股 集 團 的經營 者集 中法律 問 題 。通常金融控 股 集 團 是 透
過 股 權收 購 、 企 業 併購 等方式組 建 起金融控 股 集 團 。在此過程中,不僅涉
及 公 司 收 購 、 合 併 的法律
將 日 趨嚴
股 集 團 的法律規制措施
其是在金融 危 機 背景 下 ,各國對於金融控 問 題 ,更涉及 反 壟斷 法上經營 者集 中的 問 題 。 尤
格 , 因 此金融控 股 集 團 的設立 模 式、控 股 方式、責 任承擔 等法律 問 題 將 會
成為各國金融法制重 點關注的問題之一。
第三,金融控 股 集 團 的 風 險 防 範和應對法律 問 題 。 傳 統觀 點 認為,大
型 金融控 股 集 團 較 之一 般 中 小型 金融機構具有更為 強 大的 風 險 應對能 力;
344
但 在金融各業相對發 達 的 今 天 ,金融 危 機的 傳導 機制 更為 迅 速 ,金融控
股 集 團 受到 系統性 危 機 影響 的可能性 增 大 ; 同時由於金融控 股 集 團 業務涉
及大量金融 創 新 業務,更容 易 引 發 衍 生金融 風 險 ;再 次,金融控 股 集 團 內
部的相互 持 股 相對 較 多,即在 意 味 著集 團 內部的 反 覆 投資 , 導致資產 重 複
,從而影響集
計算
股 集 團 的法律監管
第四,對金融控 團本身的金融 安全。 問 題 。現在 看 來,由於金融業的分
業監管體制實 際 上 無 法形成對金融控 股 集 團 的有 效 監管, 尤 其是對 跨 國金
融控 股 集 團 的有 效 監管。 因 此, 無論 就國內金融法或金融監管的國 際合 作
344
金融 危機的 傳導機制,是 指金融 危機蔓延過程中所借助的金融 工具 以及 影響 發生的順序 和
規律。 首先,傳導機制 需要借助 各種 金融 工具方 能實現, 例如通 過貸款 資金違規進入證券
市場 ,並導致 虧損。這裡的傳導機制 就包括 了資金的借貸 工具 、證券市場 的融 資工具 等;
轉移至貨幣
法造成風險
沒有資金、
。其
次,傳導機制起 沒有股票或債券 等金融 工具 ,就無 ,只不過在不同的 從證券市場 市場 ,傳遞時間的長 市場 短有所
作用時,有一定的
先後順序
差異。最後, 傳 導機制 具 有規律性,不 僅 可以為金融學 家 所 預 期, 更 為法學 家 提 供了 設
計、防範風險相關法律制度的可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