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26 - 中國金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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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 法所 得 等 處罰 。可以 看 出, 該 條 規定與 合 同 效力 沒 有關係。 故 不能 依 據
該 處罰辦 法的規定 確 認 資 金拆借 合 同 無效 。原審法院認定 西安 商行與 健 橋
證券 簽 訂 的 資 金拆借 合 同,內容 違 反 國家金融法律法規的 強 制性規定,屬
無效合 同錯誤 ,應 予糾正。
西安 商行與 健 橋 證券 簽 訂 資 金拆借 合 同 後 , 健 橋 證券 將 拆借所 得 資 金
用於 合 同所 約 定的 彌 補 頭 寸 ,並不存在 利 用銀行 資 金進行證券 交易 的行
為, 故 西安 商行與 健 橋 證券之間的拆借行為是 雙 方當 事 人的 真 實 意思 表
示 , 未 違 反 法律、行政法規的 強 制性規定,亦 未損 害 國家 利益 和社會 公 共
, 雙 方之間的
擔 保 函 ,
利益
合 同應當認定為有
明 確 表 示 對上 述資 資 金拆借 合 同 承擔連 帶 保證責 效 。 擔 保 公 司 出具 效 , 擔 保 合
合 同有
任 ,在主
金拆借
同亦不存在其 他無效 情 形的 情況 下 , 擔 保 公 司 的保證責 任 不應 免 除 。 健 橋
證券在 合 同已經實 際履 行,即 得 到 急 需的款 項後 ,作為 還 款義務人 無 正當
理由 未 在 約 定的 期限 內 還 款, 擔 保 公 司未 按 照約 定 承擔連 帶 保證責 任 , 均
構成 合 同 履 行中的 違 約 ,本應 承擔 違 約 責 任 , 但健 橋 證券和 擔 保 公 司反 以
資 金拆借 超 過法定 期限 等理由主 張合 同 無效 於法 無 據,並有 違誠 實信用原
則,不應 得到支持 。
綜 上分 析 , 西安 商行的上 訴 理由成立,本院 予 以 支持 。原審 判 決認定
事 實 清 楚 , 但 適 用法律 錯誤 ,應 予 糾 正。本院 依 照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 事
2
項第
一、
判決如下:
訴訟
有限公
人民法院 法》第 (2005) 153 條第 1 初字第 款的規定, 號民事判決;二、 健橋證券 撤銷 股份 陝西省高級 司
2
陝民二
於本 判決生 效之日起 10 日內 償還西安 市商業銀行本金 3,603 萬元及利息 ,
逾 期罰息 按 照 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同 期 逾 期罰息計算 標 準 分段 計付; 三、
西 部信用 擔 保 公 司 對 健 橋 證券 股份 有 限公 司 上 述 債務 承擔連 帶 清 償 責 任;
四、 西 部信用 擔 保 公 司向 西安 市商業銀行 承擔擔 保責 任後 有 權 向 健 橋 證券
股份 有限公 司追償。一、二審案 件受 理費各 190,160 元,由 健橋證券 股份 有
限公 司承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