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26 - 中國金融法
P. 226

216




                        違 法所  得 等 處罰   。可以    看 出,   該 條 規定與    合 同 效力  沒 有關係。      故 不能  依 據
                        該 處罰辦    法的規定    確 認 資 金拆借     合 同 無效   。原審法院認定        西安   商行與   健 橋
                        證券  簽 訂 的 資 金拆借     合 同,內容     違 反 國家金融法律法規的           強 制性規定,屬
                        無效合   同錯誤    ,應  予糾正。

                            西安  商行與    健 橋 證券   簽 訂 資 金拆借    合 同 後 , 健 橋 證券    將 拆借所    得 資 金
                        用於  合  同所  約 定的   彌  補 頭 寸  ,並不存在      利  用銀行   資  金進行證券      交易  的行
                        為,  故  西安  商行與    健  橋 證券之間的拆借行為是             雙 方當  事  人的  真  實 意思  表
                        示 , 未 違 反 法律、行政法規的           強 制性規定,亦       未損  害 國家   利益   和社會   公 共

                            , 雙 方之間的
                                                                                      擔 保 函 ,
                        利益
                                                  合 同應當認定為有
                        明 確 表 示 對上   述資  資 金拆借  合 同 承擔連    帶 保證責    效 。 擔 保 公 司 出具  效 , 擔 保 合
                                                                             合 同有
                                                                    任 ,在主
                                         金拆借
                        同亦不存在其       他無效    情 形的  情況   下 , 擔 保 公 司 的保證責      任 不應   免 除 。 健 橋
                        證券在   合 同已經實     際履   行,即    得 到 急 需的款    項後  ,作為    還 款義務人     無 正當
                        理由  未 在 約 定的   期限   內 還 款,   擔 保 公 司未   按 照約  定 承擔連    帶 保證責    任 , 均
                        構成  合 同 履 行中的    違 約 ,本應     承擔  違 約 責 任 , 但健   橋 證券和    擔 保 公 司反   以
                        資 金拆借    超 過法定   期限   等理由主     張合  同 無效   於法  無 據,並有     違誠   實信用原
                        則,不應    得到支持     。

                            綜 上分   析 , 西安   商行的上    訴 理由成立,本院         予 以 支持   。原審    判 決認定
                        事 實 清 楚 , 但 適 用法律     錯誤  ,應   予 糾 正。本院     依 照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           事
                                                    2
                                              項第
                                                                           一、
                                                                判決如下:
                        訴訟
                                                                                      有限公
                        人民法院  法》第   (2005)   153  條第  1  初字第  款的規定, 號民事判決;二、  健橋證券  撤銷 股份  陝西省高級 司
                                                      2
                                        陝民二
                        於本  判決生   效之日起      10  日內  償還西安    市商業銀行本金         3,603  萬元及利息    ,
                        逾 期罰息    按 照 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同            期 逾 期罰息計算       標 準 分段   計付;   三、
                        西 部信用    擔 保 公 司 對 健 橋 證券    股份  有 限公   司 上 述 債務   承擔連   帶 清 償 責 任;
                        四、  西 部信用    擔 保 公 司向   西安   市商業銀行      承擔擔   保責   任後  有 權 向 健 橋 證券
                        股份  有限公   司追償。一、二審案           件受  理費各     190,160  元,由  健橋證券    股份  有
                        限公  司承擔   。
   221   222   223   224   225   226   227   228   229   230   2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