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20 - 中國金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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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由不 予採 信。 因 此被 告 應當 返 還 原 告 存款 56,000 元 並 賠 償 原 告 利息 損
失 , 利息 應按中國人民銀行同 期 同類存款 利率計算 , 故 原 告 要求按中國人
民銀行同 期 貸款 利率計付利息 不 予支持 。原 告 要求被 告 賠 償 其 聘請 律 師 的
費 用, 因 該 筆 費 用不是原 告 所 必須支 出的 費 用, 沒 有法律 依 據,不 予支
持。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 事訴訟 法》第 64 條第 1 項、《中華人民共和
國合同法》第 107 條、《 儲蓄管理 條例 》第 37 條的規定, 判決:(1) 被告中
國農業銀行 佛山 順德鶴村支行於本 判決發生法律 效力 之日起 3 日內 償還原
告黎瑞珍存款 56,000 元及利息; (2) 駁回原告黎瑞珍的其 他訴訟請 求。案 件
提出
判決,
行佛山
順德鶴村支行負擔
受理費
:(1)
上訴,理由為 2,280 元,由被 被上 告農 訴人以 侵權之訴起訴,但一審法院以 。被 告不服 違約之訴作出
判決,屬 嚴重的程式 違法;(2) 一審 適用法律 錯誤 。本案為 侵權之訴,一審
法院 判決中 引用《 合同法》第 107 條「 違法責 任」顯 屬適用法律 錯誤 ;另
《儲蓄管理 條例 》第 37 條屬「侵權責任」 的規定,一審法院認定本案為 違
約之訴,又引用此 條作為 判決依據, 顯然 不當。
二審判決
2.
二審法院認為 :首 先 ,關於一審法院以 違 約 之 訴 作出 判 決,是 否 屬於
程式 違 法 問 題 。根據《 合 同法》第 122 條 規定 「因 當 事 人一方的 違 約 行
對方人
侵害
為,
身 、 財產權益
承擔
違 約 責 任 或 依 照 其 他 法律要求其 的, 承擔 受 損 害 方有 權 選擇 依 照 本法要求其 賦 予受 損 害 方
侵 權 責 任 。 」 該 條 規定
選擇 的 權利 ,其 宗 旨 在於保護 受 損 害 方 利益 。 又依 《最 高 人民法院關於民
事訴訟 證據的 若干規定》第 35 條規定 「訴訟 過程中,當 事人主 張的法律關
係的性質或民 事 行為的 效力 與人民法院根據案 件事 實作出的認定不一 致
的,不 受本規定第 34 條規定的 限制,人民法院應當 告知 當事人可以變更 訴
訟請 求。當 事 人變更 訴訟請 求的,人民法院應當重 新 指定 舉 證 期限 。 」 本
案中,被上 訴 人即原審原 告 起 訴 狀 所 述 三 點 訴訟請 求 既適 用於 侵 權 之 訴 也
適用於 違約之訴,一審法院以 違約之訴作出 判決,並不屬於第 35 條所規定
的 情況 , 故 一審法院 沒 有義務 告知 被上 訴 人即原審原 告 可以變更 訴訟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