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14 - 中國金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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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商業銀行開展需要批准的個人理財業務應具備的條件                                     :

                            1.   具有相應的   風 險管理體系和內部控制制度               ;2.   有具  備 開展相關業務
                        工作經    驗 和 知  識 的  高級  管理人員、      從  業人員   ; 3.   具  備 有 效  的市場  風 險  識
                        別、  計 量、監    測 和控制體系      ; 4.   信 譽 良好  ,近  兩 年內  未 發生  損 害 客戶利益

                        的重大   事件;    5.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規定的其               他審慎性條件       。


                        (三)審批機構




                              財 業務,應由其法人統一
                                                                                    申請
                        個人理  中資商業銀行       (  不包括  城市商業銀行、  向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  農村  商業銀行  )   開辦需要批  ,由中  准的
                                                    332
                        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審批                 。
                            外 資獨資    銀行、    合資  銀行、外國銀行分行開            辦 需要批    准 的個人理     財 業
                        務,應按     照 有關外   資 銀行業務審批程式的規定,               報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
                                333
                        員會審批      。
                            城 市商業銀行、        農村  商業銀行開      辦 需要批    准 的個人理     財 業務,應由其
                                                                                          334
                        法人按   照有關程式規定,        報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或其                派出機構審批         。


                        (四)報告制度




                        定及時  商業銀行開展其 向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或其  他 個人理  財 業務活動,不需要審批,  派 出機構  報告  。商業銀行最 但 應按  照 相關規 遲 應
                        在銷售   理財計    畫前   10  日,  將以下資料     按照有關業務       報告  的程式規定      報送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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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或其                派 出機構     。應   注 意 者 , 依 《中國銀行業監
                        督管理委員會       辦公   廳  關於調整商業銀行個人理              財 業務管理有關規定的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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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參閱《   商業銀行   個人理  財業務管理暫行辦法》第         48  條。
                        332  參閱《  商業銀行  個人理  財業務管理暫行辦法》第       50  條第  1  項。
                        333
                         參閱《   商業銀行   個人理  財業務管理暫行辦法》第         50  條第  2  項。
                        334
                         參閱《   商業銀行   個人理  財業務管理暫行辦法》第         50  條第  3  項。
                        335
                         參閱《   商業銀行   個人理  財業務管理暫行辦法》第         52  條本  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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