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14 - 中國金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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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商業銀行開展需要批准的個人理財業務應具備的條件 :
1. 具有相應的 風 險管理體系和內部控制制度 ;2. 有具 備 開展相關業務
工作經 驗 和 知 識 的 高級 管理人員、 從 業人員 ; 3. 具 備 有 效 的市場 風 險 識
別、 計 量、監 測 和控制體系 ; 4. 信 譽 良好 ,近 兩 年內 未 發生 損 害 客戶利益
的重大 事件; 5.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規定的其 他審慎性條件 。
(三)審批機構
財 業務,應由其法人統一
申請
個人理 中資商業銀行 ( 不包括 城市商業銀行、 向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 農村 商業銀行 ) 開辦需要批 ,由中 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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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審批 。
外 資獨資 銀行、 合資 銀行、外國銀行分行開 辦 需要批 准 的個人理 財 業
務,應按 照 有關外 資 銀行業務審批程式的規定, 報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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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會審批 。
城 市商業銀行、 農村 商業銀行開 辦 需要批 准 的個人理 財 業務,應由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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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按 照有關程式規定, 報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或其 派出機構審批 。
(四)報告制度
定及時 商業銀行開展其 向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或其 他 個人理 財 業務活動,不需要審批, 派 出機構 報告 。商業銀行最 但 應按 照 相關規 遲 應
在銷售 理財計 畫前 10 日, 將以下資料 按照有關業務 報告 的程式規定 報送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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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或其 派 出機構 。應 注 意 者 , 依 《中國銀行業監
督管理委員會 辦公 廳 關於調整商業銀行個人理 財 業務管理有關規定的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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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閱《 商業銀行 個人理 財業務管理暫行辦法》第 48 條。
332 參閱《 商業銀行 個人理 財業務管理暫行辦法》第 50 條第 1 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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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閱《 商業銀行 個人理 財業務管理暫行辦法》第 50 條第 2 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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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閱《 商業銀行 個人理 財業務管理暫行辦法》第 50 條第 3 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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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閱《 商業銀行 個人理 財業務管理暫行辦法》第 52 條本 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