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10 - 中國金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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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  商業銀行   因違反上述規定,或           因相關責    任人嚴重疏忽       ,造成客戶      重
                               大經濟    損失  ,監管部門      將依  據《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的有關規定,
                               追究發售銀行       高級   管理  層、理    財業務管理部門以及相關             風險管理部
                               門、內部審      計部門    負責人的相關責        任,暫停該機構發         售新的理     財產

                               品。



                        四、個人理財業務的風險管理



                            商業銀行開展個人理
                                                           建 立相應的
                        理 財 業務的    風 險 管理   納入  財 業務,應   風 險 管理體系之中。商業銀行的個人理  風 險 管理體系,並  將 個人
                                                商業銀行
                        財 業務  風 險 管理體系應       含 蓋 個人理    財 業務面    臨 的各類    風 險 ,並就相關      風 險
                                           315
                        制定有   效的管控措施         。應  說明者    ,中國銀監會於         2005  年  9  月  29  日發布
                        《商業銀行個人理         財業務   風險管理指      引》、    2006  年  6  月  13  日發布《中國銀
                        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           辦公  廳 關於商業銀行開展個人理              財 業務  風 險 提 示 的通
                        知》及    2008  年  4  月  3  日發布《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              辦公   廳關於進一

                        步規範商業銀行個人理            財業務有關     問題的通     知》(銀監     辦發 [2008] 47  號)就
                        風 險 管理部分  綜合  理 財 服務和個人理     財 業務  產品 該 風 險 管理指    引 針 對個人理     財顧問  ,
                                     均 有 細 緻 化 之規範,其中
                                                                                        再者
                                                                             詳 盡 規範。
                        服務、
                                                                之 風 險 管理為
                                                                        財
                                                                          業務所面
                                     的通
                                            係就各商業銀行開展個人理
                                   示
                                                                                   臨
                        關於
                                 提
                                                                                      的
                        險 、法律  風  險 風 險 、市場  知 風 險 、 操 作 風 險 和策  略 風 險 等 風 險 加以  提 示 ,並 聲  譽  風
                                                                                          提 出
                        相關要求     ; 另 外,  該 通 知 對於《商業銀行個人理             財 業務管理     暫 行 辦 法》發
                        揮補  充  作用,亦即,       該  通 知  針 對  產品  設 計  管理機制、     客戶   評估   、 風  險 揭
                        示 、 資訊   披露  、理  財 業務人員      誤 導 銷售  和 投 訴 處 理機制等      問 題 為進一步之
                        釐 清 。以   下 僅就《商業銀行個人理            財 業務管理     暫 行 辦 法》所    提 出之主要措
                        施為  介紹,包括      :

                        315
                         參閱《   商業銀行   個人理  財業務管理暫行辦法》第         3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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