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10 - 中國金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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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商業銀行 因違反上述規定,或 因相關責 任人嚴重疏忽 ,造成客戶 重
大經濟 損失 ,監管部門 將依 據《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的有關規定,
追究發售銀行 高級 管理 層、理 財業務管理部門以及相關 風險管理部
門、內部審 計部門 負責人的相關責 任,暫停該機構發 售新的理 財產
品。
四、個人理財業務的風險管理
商業銀行開展個人理
建 立相應的
理 財 業務的 風 險 管理 納入 財 業務,應 風 險 管理體系之中。商業銀行的個人理 風 險 管理體系,並 將 個人
商業銀行
財 業務 風 險 管理體系應 含 蓋 個人理 財 業務面 臨 的各類 風 險 ,並就相關 風 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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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有 效的管控措施 。應 說明者 ,中國銀監會於 2005 年 9 月 29 日發布
《商業銀行個人理 財業務 風險管理指 引》、 2006 年 6 月 13 日發布《中國銀
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 辦公 廳 關於商業銀行開展個人理 財 業務 風 險 提 示 的通
知》及 2008 年 4 月 3 日發布《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 辦公 廳關於進一
步規範商業銀行個人理 財業務有關 問題的通 知》(銀監 辦發 [2008] 47 號)就
風 險 管理部分 綜合 理 財 服務和個人理 財 業務 產品 該 風 險 管理指 引 針 對個人理 財顧問 ,
均 有 細 緻 化 之規範,其中
再者
詳 盡 規範。
服務、
之 風 險 管理為
財
業務所面
的通
係就各商業銀行開展個人理
示
臨
關於
提
的
險 、法律 風 險 風 險 、市場 知 風 險 、 操 作 風 險 和策 略 風 險 等 風 險 加以 提 示 ,並 聲 譽 風
提 出
相關要求 ; 另 外, 該 通 知 對於《商業銀行個人理 財 業務管理 暫 行 辦 法》發
揮補 充 作用,亦即, 該 通 知 針 對 產品 設 計 管理機制、 客戶 評估 、 風 險 揭
示 、 資訊 披露 、理 財 業務人員 誤 導 銷售 和 投 訴 處 理機制等 問 題 為進一步之
釐 清 。以 下 僅就《商業銀行個人理 財 業務管理 暫 行 辦 法》所 提 出之主要措
施為 介紹,包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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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閱《 商業銀行 個人理 財業務管理暫行辦法》第 35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