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07 - 中國金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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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章 銀行法       197



                           (二)投資管理方式

                             1.   委託  理財  投資管理

                               商業銀行可以       獨 立對理    財資  金進行    投資   管理,   也 可以委    託 其 他 金融機

                           構對理   財資   金進行   投資   管理,前     提條件   是所委    託 的金融機構      必須   經過相關
                           監管機構批      准 或認可,商業銀行委           託 其 他 金融機構對理        財資  金進行    投資  管
                           理,應對其      資 質和信用     狀況  等做出    盡 職調  查 ,並經過      高級  管理  層 核 准 。於
                           《通  知 》發布實施前,商業銀行發                售  的理  財 商  品 多由  該  商業銀行自行       託

                                                                              投資
                                      知 》發布實施
                                                              託 其 他 具有證券
                           管,於《通
                                                                                  基金
                                                   後 ,亦可委
                                                                                   310  託 管業務  資
                           格的商業銀行,有         利於理   財資   金的  風險控管並      提高  其安全性       。
                               應 注 意 者 ,由上    述 說 明 及《商業銀行個人理            財 業務管理     暫 行 辦 法》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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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之相關規範        可 知 ,個人理     財 業務之法律性質         仍 以委  託 代理法律關係為基
                                                                                  312
                           礎 ,而  模  糊 商業銀行個人理         財  業務屬於信      託  關係之本質        ,亦即,所      謂
                           「委託代理     」,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                     63  條第  2  項及第   64  條
                           第  2  項,係指代理人在代理           許可權內,按       照被代理人的委        託以被代理人的
                           名 義實施民     事 法律行為,並由被代理人             承擔   民 事 責 任 。 然 而,於商業理        財

                           實務中,商業銀行於進行具體               投資   時,係以其自       身 之 名 義為   投資   人之  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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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而為法律行為,實屬信            託 的法律    概念    。 因 此,商業銀行理         財 中所表現之
                               人之
                                   託 ,代人理
                           「受
                                          314  財」  之實  踐 特 性 說 明 理 財合    同關係應屬信       託 關係,而
                           非委  託代理關係        。惟依《商業銀行法》第             43  條之規定,商業銀行在中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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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參閱  秦悅  民、  蔣麗,《關於   進一步規範    商業銀行   個人理  財業務投資    管理有關問題的      通知  》
                            之解  析,銀行法律    評述,2009   年  11  月,  資料  來源  :通  力律  師事務  所,  . .llinkslaw http://www
                            126155740.pdf ( com/shangchuan/20091  最後  瀏覽日:  2010/01/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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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參閱《   商業銀行   個人理  財業務管理暫行辦法》第         9  條及第  2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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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參閱劉新   軍,對   商業銀行   個人理  財業務法律風險的思考,現          代經濟(現代物業下半月刊),
                            2009  年  06  期,頁  13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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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參閱《中   華人民   共和國  信託法》第     2  條:  「本  法所  稱信託,是  指委託  人基於對受  託人的   信
                                                     由受託人按委託
                            任,將其財產權委託給
                            或者特定目的,     進行管理  受託人,   分的行為。    」   人的  意願以自己   的名義  ,為受   益人的利   益
                                                或者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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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參閱黎四奇,對我國       商業銀行   個人理  財業務法律制度的檢討與         反思,時   代法學第    7  卷第  2
                            期,  2009  年  4  月,頁  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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