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07 - 中國金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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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章 銀行法 197
(二)投資管理方式
1. 委託 理財 投資管理
商業銀行可以 獨 立對理 財資 金進行 投資 管理, 也 可以委 託 其 他 金融機
構對理 財資 金進行 投資 管理,前 提條件 是所委 託 的金融機構 必須 經過相關
監管機構批 准 或認可,商業銀行委 託 其 他 金融機構對理 財資 金進行 投資 管
理,應對其 資 質和信用 狀況 等做出 盡 職調 查 ,並經過 高級 管理 層 核 准 。於
《通 知 》發布實施前,商業銀行發 售 的理 財 商 品 多由 該 商業銀行自行 託
投資
知 》發布實施
託 其 他 具有證券
管,於《通
基金
後 ,亦可委
310 託 管業務 資
格的商業銀行,有 利於理 財資 金的 風險控管並 提高 其安全性 。
應 注 意 者 ,由上 述 說 明 及《商業銀行個人理 財 業務管理 暫 行 辦 法》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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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相關規範 可 知 ,個人理 財 業務之法律性質 仍 以委 託 代理法律關係為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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礎 ,而 模 糊 商業銀行個人理 財 業務屬於信 託 關係之本質 ,亦即,所 謂
「委託代理 」,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 63 條第 2 項及第 64 條
第 2 項,係指代理人在代理 許可權內,按 照被代理人的委 託以被代理人的
名 義實施民 事 法律行為,並由被代理人 承擔 民 事 責 任 。 然 而,於商業理 財
實務中,商業銀行於進行具體 投資 時,係以其自 身 之 名 義為 投資 人之 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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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為法律行為,實屬信 託 的法律 概念 。 因 此,商業銀行理 財 中所表現之
人之
託 ,代人理
「受
314 財」 之實 踐 特 性 說 明 理 財合 同關係應屬信 託 關係,而
非委 託代理關係 。惟依《商業銀行法》第 43 條之規定,商業銀行在中華
310
參閱 秦悅 民、 蔣麗,《關於 進一步規範 商業銀行 個人理 財業務投資 管理有關問題的 通知 》
之解 析,銀行法律 評述,2009 年 11 月, 資料 來源 :通 力律 師事務 所, . .llinkslaw http://www
126155740.pdf ( com/shangchuan/20091 最後 瀏覽日: 2010/01/22) 。
311
參閱《 商業銀行 個人理 財業務管理暫行辦法》第 9 條及第 21 條。
312
參閱劉新 軍,對 商業銀行 個人理 財業務法律風險的思考,現 代經濟(現代物業下半月刊),
2009 年 06 期,頁 132 。
313
參閱《中 華人民 共和國 信託法》第 2 條: 「本 法所 稱信託,是 指委託 人基於對受 託人的 信
由受託人按委託
任,將其財產權委託給
或者特定目的, 進行管理 受託人, 分的行為。 」 人的 意願以自己 的名義 ,為受 益人的利 益
或者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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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閱黎四奇,對我國 商業銀行 個人理 財業務法律制度的檢討與 反思,時 代法學第 7 卷第 2
期, 2009 年 4 月,頁 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