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11 - 中國金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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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章 銀行法 201
(一)業務合規性檢查
商業銀行開展個人理 財 業務,應進行 嚴 格 的 合 規性審 查 , 準 確 界 定個
人理 財 業務所包 含 的各種法律關係, 明 確 可能涉及的法律和政策 問 題 , 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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究制定相應的 解決辦法, 切實防範法律 風險 。
(二)客戶評估
商業銀行 利 用理 財顧問 服務 向 客戶 推介 投資產品 時,應 瞭 解客戶 的 風
客戶
險 偏 好 、 風 險 認 知 能 力 和 承受
客戶解
投資
資產品 由 客戶 自主 選擇 ,並應 能 力 , 評估 釋 相關 的 財 務 狀況 , 提 供 合 適 的 投
向
工具的運作市場及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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式, 揭示相關 風險 。
商業銀行應 妥 善 保存有關 客戶 評估 和 顧問 服務的 記 錄 ,並 妥 善 保存 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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戶資料 和其 他檔資料 。
(三)風險預估與收益測算
商業銀行應制定理 財計 畫 或 產品 的 研 發設 計 工作流程,制定內部審批
程式, 明 確 主要 風 險 以及應 採取 的 風 險 管理措施,並按 照 有關要求 向 監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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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送
部門
商業銀行應對理
畫 的 資 金成本與
財計
320 收益 進行 獨 立 測 算 , 採 用 科 學 合
理的 測算方式預 測理財投資 組合的收益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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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銀行不 得銷售 不能 獨立測算或收益率 為零或負值 的理 財計 畫 。
商業銀行理 財計 畫 的 宣 傳 和 介 紹材 料 ,應包 含 對 產品風 險 的 揭 示 ,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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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閱《 商業銀行 個人理 財業務管理暫行辦法》第 36 條。
317
參閱《 商業銀行 個人理 財業務管理暫行辦法》第 37 條第 1 項。
318 參閱《 商業銀行 個人理 財業務管理暫行辦法》第 37 條第 2 項。
319
參閱《 商業銀行 個人理 財業務管理暫行辦法》第 38 條。
320
參閱《 商業銀行 個人理 財業務管理暫行辦法》第 39 條第 1 項。
321
參閱《 商業銀行 個人理 財業務管理暫行辦法》第 39 條第 2 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