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09 - 中國金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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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章 銀行法 199
一借款人及其關 聯企 業發 放信託貸款的總 額不得超 過發 售銀行 資本
淨額的 10% 。
5. 理財資 金用於 投資公 開或非 公開市場 交易 的資產 組合,商業銀行應
具有 明確的投資 標的、 投資比例 及募集資 金規 模計畫,應對 資產 組
合及其 項下 各項資產 進行 獨立的 盡職調 查與風險評估 ,並由 高級 管
理層核准評估 結果後,在理 財產品 發行 檔中進行 披露 。
6. 理財資 金用於 投資 金融 衍生品或結構性 產品 ,商業銀行或其委 託的
境內投資 管理人應具 備金融機構 衍生品交易資 格,以及相 適應的 風
7. 險管理能 金用於 力。 投資集合資 金信 託 計 畫 ,其目標 客戶 的 選擇 應 參 照
財資
理
《信 託公司集合資 金信 託計畫管理 辦法》對於 合格投資者 的規定執
行。
8. 理財資 金不 得投資 於境內二 級市場 公開交易 的股票或與其相關的證
券投資 基金。理 財資 金參與新股申購,應 符合國家法律法規和監管
規定。
9. 理財資 金不 得投資 於未上市 企業股權和上市 公司非公開發行或 交易
的股份 。
對於具有相關 投資 經驗,風險承受 能力較強 的高資產 淨值客戶 ,商
10.
業銀行可以
的限制。 透 過 私 人銀行服務 滿 足 其 投資 需求,不 受 上 述 8、9 項
11. 理財資 金投資 於境外金融市場, 除應遵守《通 知》相關規定外, 還
應嚴格遵 守《商業銀行代 客境外理 財業務管理 暫行辦法》和《關於
調整商業銀行代 客 境 外理 財 業務 境 外 投資 範圍的通 知 》 ( 銀監 辦 發
[2007]114 號 ) 等相關監管規定。 嚴禁 利 用代 客 境 外理 財 業務變相代
理銷售 在境內不具 備開展相關金融業務 資格的境外金融機構所發行
的金融 產品 。嚴禁 利用代 客境外理 財業務變相代理不具 備開展相關
金融業務 資 格 的 境 外金融機構在 境 內 拓 展 客戶 或 從事 相關類 似 活
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