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09 - 中國金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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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章 銀行法       199



                                  一借款人及其關        聯企   業發  放信託貸款的總        額不得超     過發  售銀行    資本
                                  淨額的    10%  。
                               5.   理財資  金用於   投資公   開或非    公開市場     交易  的資產    組合,商業銀行應
                                  具有  明確的投資      標的、    投資比例     及募集資    金規   模計畫,應對       資產  組

                                  合及其   項下   各項資產     進行  獨立的    盡職調   查與風險評估       ,並由    高級  管
                                  理層核准評估       結果後,在理       財產品   發行   檔中進行    披露   。
                               6.   理財資  金用於   投資  金融   衍生品或結構性        產品  ,商業銀行或其委          託的
                                  境內投資     管理人應具      備金融機構      衍生品交易資       格,以及相      適應的   風



                               7.   險管理能  金用於 力。  投資集合資    金信  託  計  畫  ,其目標   客戶   的  選擇  應  參 照
                                    財資
                                  理
                                  《信  託公司集合資       金信   託計畫管理      辦法》對於      合格投資者      的規定執
                                  行。
                               8.   理財資  金不  得投資   於境內二     級市場    公開交易    的股票或與其相關的證
                                  券投資   基金。理     財資   金參與新股申購,應          符合國家法律法規和監管
                                  規定。
                               9.   理財資  金不  得投資   於未上市     企業股權和上市        公司非公開發行或          交易

                                  的股份   。
                                  對於具有相關       投資  經驗,風險承受         能力較強     的高資產    淨值客戶     ,商
                               10.
                                  業銀行可以

                                  的限制。       透 過 私 人銀行服務      滿 足 其 投資   需求,不     受 上 述   8、9  項
                               11.  理財資  金投資   於境外金融市場,          除應遵守《通       知》相關規定外,         還
                                  應嚴格遵     守《商業銀行代        客境外理     財業務管理      暫行辦法》和《關於
                                  調整商業銀行代         客 境 外理   財 業務  境 外  投資  範圍的通     知 》  ( 銀監  辦 發

                                  [2007]114  號 ) 等相關監管規定。       嚴禁   利 用代  客 境 外理   財 業務變相代
                                  理銷售   在境內不具      備開展相關金融業務           資格的境外金融機構所發行
                                  的金融   產品   。嚴禁   利用代    客境外理     財業務變相代理不具          備開展相關
                                  金融業務     資 格 的  境 外金融機構在        境  內 拓 展  客戶  或 從事  相關類    似 活

                                  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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