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12 - 中國金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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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  醒 目、通   俗 的  文 字  表 達;  對非保證     收益   理 財計   畫 ,在與    客戶   簽 訂  合 同
                                                                                          322
                        前,應   提供理   財計  畫預期收益率       的測算資料     、測算方式和      測算的主要      依據    。


                        (四)風險監測


                            商業銀行應對理         財計  畫 設 置 市場   風 險 監 測 指標,     建 立有  效 的市場    風 險
                                                     323
                        識 別、  計 量、監    測 和控制體系         。商業銀行      將 有關市場監      測 指標作為理      財
                        計 畫 合 同的終止     條件   或終止   參考條件     時,應在理      財計   畫 合 同中對相關指標
                                                      324  。
                                計算
                                             明確解釋
                                     方式作出
                        的定義和
                                                財 業務,在進行相關市場
                                                                        風 險 管理時,應對
                            率等主要金融政策的
                                                                                          ,評
                        和匯  商業銀行開展個人理           改革與調整進行        充分的    壓力測試 (Stress Test)  利率
                                                                                         325
                        估可能對銀行經營活動           產生的    影響  ,制定相應的       風險處置和應       急預案      。
                            商業銀行不應       銷售   壓 力 測 試 顯 示 潛 在 損失超     過商業銀行      警 戒 標 準 的理
                              326
                        財計  畫   。

                        (五)應急計畫

                            商業銀行應當制定個人理             財 業務應    急 計 畫 ,並   納入   商業銀行整體業務
                                                                              327
                        應急計畫體系之中,保證個人理                財服務的     連續性、有     效性     。




                        五、個人理財業務的監督管理


                            銀監會對於個人理          財 業務的監管      思 路 是 : 在 完 善 個人理     財 業務   風 險 管



                        322
                         參閱《   商業銀行   個人理  財業務管理暫行辦法》第         40  條。
                        323
                         參閱《   商業銀行   個人理  財業務管理暫行辦法》第         41  條第  1  項。
                        324  參閱《  商業銀行  個人理  財業務管理暫行辦法》第       41  條第  2  項。
                        325
                         參閱《   商業銀行   個人理  財業務管理暫行辦法》第         42  條第  1  項。
                        326
                         參閱《   商業銀行   個人理  財業務管理暫行辦法》第         42  條第  2  項。
                        327
                         參閱《   商業銀行   個人理  財業務管理暫行辦法》第         4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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