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12 - 中國金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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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 醒 目、通 俗 的 文 字 表 達; 對非保證 收益 理 財計 畫 ,在與 客戶 簽 訂 合 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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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應 提供理 財計 畫預期收益率 的測算資料 、測算方式和 測算的主要 依據 。
(四)風險監測
商業銀行應對理 財計 畫 設 置 市場 風 險 監 測 指標, 建 立有 效 的市場 風 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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識 別、 計 量、監 測 和控制體系 。商業銀行 將 有關市場監 測 指標作為理 財
計 畫 合 同的終止 條件 或終止 參考條件 時,應在理 財計 畫 合 同中對相關指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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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算
明確解釋
方式作出
的定義和
財 業務,在進行相關市場
風 險 管理時,應對
率等主要金融政策的
,評
和匯 商業銀行開展個人理 改革與調整進行 充分的 壓力測試 (Stress Test) 利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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估可能對銀行經營活動 產生的 影響 ,制定相應的 風險處置和應 急預案 。
商業銀行不應 銷售 壓 力 測 試 顯 示 潛 在 損失超 過商業銀行 警 戒 標 準 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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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計 畫 。
(五)應急計畫
商業銀行應當制定個人理 財 業務應 急 計 畫 ,並 納入 商業銀行整體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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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急計畫體系之中,保證個人理 財服務的 連續性、有 效性 。
五、個人理財業務的監督管理
銀監會對於個人理 財 業務的監管 思 路 是 : 在 完 善 個人理 財 業務 風 險 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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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閱《 商業銀行 個人理 財業務管理暫行辦法》第 40 條。
323
參閱《 商業銀行 個人理 財業務管理暫行辦法》第 41 條第 1 項。
324 參閱《 商業銀行 個人理 財業務管理暫行辦法》第 41 條第 2 項。
325
參閱《 商業銀行 個人理 財業務管理暫行辦法》第 42 條第 1 項。
326
參閱《 商業銀行 個人理 財業務管理暫行辦法》第 42 條第 2 項。
327
參閱《 商業銀行 個人理 財業務管理暫行辦法》第 43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