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06 - 中國金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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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客戶分類   原則

                            為保護    投資者利益      , 客戶  分類原則要求商業銀行             將 理 財客戶    分為有   投
                        資 經 驗 客戶   和 無投資    經 驗 客戶   ,實行區別對       待 。具體來     講 ,即是指商業銀
                        行應  科 學 合 理地進行      客戶  分類,根據      客戶   的 風 險 承受   能 力提  供與其相     適 應

                        的理  財產品    。商業銀行應       將 理 財客戶劃     分為有    投資  經 驗 客戶   和 無投資    經 驗
                        客戶  ,並在理     財產品    銷售檔   中標   明 所 適 合 的 客戶   類別   ; 僅 適 合 有 投資   經 驗
                                       的起
                        客戶  的理  經驗客戶   銷售  點金額不得低       於   10  萬元人民幣     (或等  值外幣   ),不  得向
                                財產品
                        無投資
                                           。
                          3.   資訊披露原則

                            金融機構     銷售  金融   產品  應當   遵 循必  要 資訊   披露  規則。具體在個人理           財

                        業務中,商業銀行應           盡 責 履 行 資訊   披露  義務,    向 客戶充    分 披露   理 財資  金的
                        投資  方 向 、具體    投資品    種以及    投資比例    等有關    投資  管理   資訊  ,並及時     向 客
                        戶 披露  對 投資者權益       或 投資收益     等 產 生重大    影響  的 突 發 事件   。正   如香港   金
                        管局在    2009  年  6  月  11  日回應中國   投資者   對於前    文所列中國      投資者   與香港

                        商業銀行金融       衍生產品投資       糾紛時所言      :「  在香港    仲介  人 (  包括銀行    )   銷售
                        金融  產品   應 遵 循 四 項 基本   披露   原則  的性質及 :首  先 ,發行人在  投資產品 向 公眾  檔 內 須 披露
                                 ,包括所發
                                                                風 險 ; 其次,
                                            售 投資產品
                        充 足 資料
                                                                                    銷售
                                                                                        或 建 議
                              的仲介
                        該產品
                                                                                      確保投資
                                              合適性 (suitability
                                                              ,又稱適合性)
                        者明  白 產品   的性質與 人要進行  風 險 ,以及  產品  適 合 相關的    投資者;再者  評估  ,以 , 透 過上  述
                        兩 個程式,     旨 在 讓 投資者    能作出有根據的         投資  決定  ; 最 後 ,在    仲介  人 適 當
                        披露  投資產品     的性質及有關       風 險 ,以及作出       適 當的  合 適 性 評估    後 , 投資者
                                                                       309
                        在掌  握充分資料      的情況   下對其所作的       投資   決定  負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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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參閱  「身家賠進理財產品        香港  銀行  暗算內地  富翁」,資料   來源,  騰訊網,   http://finance.qq.co
                           m/a/20090616/018224.htm (  最後  瀏覽日:  2009/08/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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