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06 - 中國金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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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客戶分類 原則
為保護 投資者利益 , 客戶 分類原則要求商業銀行 將 理 財客戶 分為有 投
資 經 驗 客戶 和 無投資 經 驗 客戶 ,實行區別對 待 。具體來 講 ,即是指商業銀
行應 科 學 合 理地進行 客戶 分類,根據 客戶 的 風 險 承受 能 力提 供與其相 適 應
的理 財產品 。商業銀行應 將 理 財客戶劃 分為有 投資 經 驗 客戶 和 無投資 經 驗
客戶 ,並在理 財產品 銷售檔 中標 明 所 適 合 的 客戶 類別 ; 僅 適 合 有 投資 經 驗
的起
客戶 的理 經驗客戶 銷售 點金額不得低 於 10 萬元人民幣 (或等 值外幣 ),不 得向
財產品
無投資
。
3. 資訊披露原則
金融機構 銷售 金融 產品 應當 遵 循必 要 資訊 披露 規則。具體在個人理 財
業務中,商業銀行應 盡 責 履 行 資訊 披露 義務, 向 客戶充 分 披露 理 財資 金的
投資 方 向 、具體 投資品 種以及 投資比例 等有關 投資 管理 資訊 ,並及時 向 客
戶 披露 對 投資者權益 或 投資收益 等 產 生重大 影響 的 突 發 事件 。正 如香港 金
管局在 2009 年 6 月 11 日回應中國 投資者 對於前 文所列中國 投資者 與香港
商業銀行金融 衍生產品投資 糾紛時所言 :「 在香港 仲介 人 ( 包括銀行 ) 銷售
金融 產品 應 遵 循 四 項 基本 披露 原則 的性質及 :首 先 ,發行人在 投資產品 向 公眾 檔 內 須 披露
,包括所發
風 險 ; 其次,
售 投資產品
充 足 資料
銷售
或 建 議
的仲介
該產品
確保投資
合適性 (suitability
,又稱適合性)
者明 白 產品 的性質與 人要進行 風 險 ,以及 產品 適 合 相關的 投資者;再者 評估 ,以 , 透 過上 述
兩 個程式, 旨 在 讓 投資者 能作出有根據的 投資 決定 ; 最 後 ,在 仲介 人 適 當
披露 投資產品 的性質及有關 風 險 ,以及作出 適 當的 合 適 性 評估 後 , 投資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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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掌 握充分資料 的情況 下對其所作的 投資 決定 負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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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閱 「身家賠進理財產品 香港 銀行 暗算內地 富翁」,資料 來源, 騰訊網, http://finance.qq.co
m/a/20090616/018224.htm ( 最後 瀏覽日: 2009/08/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