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01 - 中國金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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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章 銀行法 191
《 合 同法》上關於 締 約 自由之規定,更存 違背 《 消費 者權益 保護法》之
虞。
2. 合同形式 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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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法律規定,個人理 財合 同應當 採 用 書 面形式 。 然 而,這一規定
較 之於 複 雜 的個人理 財 業務而言, 顯 得 過於 簡 單 籠 統。實 際 上,個人 投資
於商業銀行個人理 財 業務時, 事 先 需要 閱 讀 由銀行方面 提 供的有關個人理
財產品 介 紹 和各種 產品收益 分 析 資料 ,並在此基 礎 上與商業銀行 簽署 個人
理 財合
究 竟 是一種業務
介 紹 資料 同。 中相關內容的性質, 從投資者 審 慎 投資 的 角 度 考 慮 ,應 明 確 區分此類個人理 財產品 約束
宣 傳 或是一種具有法律
作用的要 約 ? 對於 那些 關 乎 投資者投資收益 之內容應 儘 量 納入 個人理 財合
同之中,成為正式 合 同 條 款,以 便防 範 投資風 險 ,維護 投資 人 財產權益 。
而 從 商業銀行個人理 財 業務 拓 展 角 度分 析 ,亦應 切 實 履 行 資訊 披露 與 誠 信
交易 之義務,在 投資 人 明 確 其可能 遇 到投資風 險 的前 提下 ,自主 選擇 是 否
進行個人理 財投資 。
近 期 頻頻 發生的 香港 外 資 金融機構與內地 客戶 之間的各類個人理 財 業
務糾紛中,這一 問題顯得尤為突出。 例如 ,在 2009 年上 半年, 很多中國 富
過在 香港 開立 私 人銀行 帳戶 購買 累 積 期權 金融 衍 生 品 (Knock Out
豪
透
Discount Accumulator
,略稱
而遭到 巨額 虧損 。「Accumulator
Accumulator)
其實是 Put 認沽期權 的再衍生產品 ,其 合約持有人就 好像是傳統期權 市場的
認沽期權 沽空 者 ( 預期股票市價牛市或上 升,賺取有限期權 金, 如果股價 下
跌將面對 無限風 險),但合 約持有人面對的 風險極高,因為隨著 股價 跌破行
使價後,合約持有人需要 每天雙倍收取 股票 ( 傳統上在認 沽期權 市場的認 沽
期權者 , 只收取單 一 份 合 約 的 股 票 ,不會 每 天 增 加 ) ,是 每 天 收取 雙 倍 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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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 , 股 市 愈跌 , 合 約 持 有人 每 天 的市場 風 險 都 以 幾何級數 大 幅跳 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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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閱《 商業銀行 個人理 財業務管理暫行辦法》第 2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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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 來源 :新浪 博客, http://blog.sina.com.cn/s/ blog_51da3f1e0100f92d.html ( 最後 瀏覽日: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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