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00 - 中國金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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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 些 法律 檔 可以 看 作是對個人理 財合 同的一部分或 者必 要的 補 充 ,具有 合
同的 效力 。
(二)個人理財合同的締結
個人理 財合 同的 締 結應當 遵 循合 同法中 締 約 自由的原則,即是 否 締 結
個人理 財合 同應當由 客戶 與商業應行協商 確 定, 任何 一方不 得 強 制對方於
客戶
、 資 源以及
自 己 訂 立個人理 財合 同。 鑒 於商業銀行於 強 制 客戶 的 資訊 訂 立個人理 財合 交易 同的行 方面
與其
地位,中國法律對於商業銀行
具 優勢
為進行
1. 實體法 嚴格的限制。這種 限制主要 反映在以 下兩個方面 :
上的限制
從 實體法 意 義上來 看 , 首 先 ,中國法律 禁 止商業銀行 將 一 般儲 蓄 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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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品單獨 當作理 財計 畫銷售 ,即不 得 混 淆 一 般儲 蓄 存款與個人理 財資 金
的本質區別 :儲 蓄 存款之存款人 得 隨 時主 張 存款人 權利 ,而銀行 負 有 還 本
付息 之義務 ; 而個人理 財資 金具有 投資 屬性,個人理 財資 金則 因 理 財合 同
內容的不同而存有不同的 特 質,商業銀行並不 絕 對 負 有 還 本 付息 之義務。
其次,中國法律 也 禁 止商業銀行 將 理 財計 畫 與本行 儲 蓄 存款進行 強 制性 搭
289 ,中國《 消費 者權益 保護法》 (主席令 [1993]11 號) 第 2 條雖 未明確
配銷售
290 , 但 就 該 法之修 訂 前 景 而言, 將 金融商 品
客戶
商業銀行
亦為
消費
者 之一
之 消費 者納入 《 消費 者權益 保護法》之保護系統,已 幾 成定局。以此前 瞻
眼 光 視 之,商業銀行 將 理 財計 畫 與本行 儲 蓄 存款 強 制 搭 售 ,不僅有 悖 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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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閱《 商業銀行 個人理 財業務管理暫行辦法》第 23 條前段。 另參閱同法第 8 條第 2 項:
「商 業銀行為 銷售儲蓄 存款 產品 、信貸產品 等進行的 產品 介紹 、宣傳和推介等一 般性業 務
諮詢活 動,不屬於第 8 條第 1 項所稱理財顧問服務 。」及第 17 條第 1 項:「商 業銀行應 區
分理財顧問服務 與一 般性業 務諮詢活 動,按照防止誤導客 戶或不當銷售的原 則制定 個人理
財業務人員的工作 守則與工作 規範。 」
289 參閱《 商業銀行 個人理 財業務管理暫行辦法》第 23 條後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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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閱《中 華人民 共和國 消費 者權益保 護法》第 2 條: 「消費 者為 生活消費需 要購買、使用
商 品 或 者 接 受 服務 ,其 權益 受 本 法 保 護 ; 本 法 未作 規定的,受其他有關法律、法規 保
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