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96 - 中國金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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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錯誤支付命令的損失承擔

                            錯誤  支付命    令 是指在    支付命    令 的內容上存在       錯誤   ,或在   支付命    令 的 傳
                        遞 中出現    差 錯 ,主要有     支付命    令 錯誤  、指定    受益  人、   支付  金 額 錯誤   、 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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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命令重複等幾種情況            。依美    國《統一商法       典》第    4A  編規定,    如果發送人
                        遵 循 與接   收 銀行間關於      檢 驗 錯誤   支付命   令 的 安 全程式,而接        收 銀行   沒 有 遵
                        循安  全程式,則      因 錯誤   支付命    令 導致  的 損失   應由接   收 銀行   承擔   。 如 果 接 受
                        銀行  遵循安   全程式,則      因錯誤    支付命   令導致    的損失   應由發    送人承擔    。



                        (六)電子資金劃撥的違約責任

                            電子  資 金 劃撥   中,   因 接 收 銀行的原     因 , 導致   電子   資 金 劃撥   未 完 成,或

                        銀行  未 執行、    遲 延 執行、    未適   當執行   支付命    令 的 情況   下 , 每 一個發    送 人包
                        括發  端 人及   電子  資 金 劃撥   鏈 條 中 支付命    令 的 每 一個   後 繼 發 送 人,    均依合   同
                        法的規定有      權 向 接 收 銀行主    張 違 約 責 任承擔     及 損 害 賠 償 責 任 的 承擔    。 但 責
                                                                         279
                        任大小、間接       損失  如何計算     則是一個    敏感   複雜的問題       。
                            中國《    合同法》第       112  條規定  :「   當事人一方不       履行合同義務或        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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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參閱《   電子  支付  指引  》第  39  條:  「銀行應  指定相應  部門  和業  務人員負責  電子  支付業  務的差
                         錯處理   工作  ,並明確  許可權和職    責。」及第     42  條:  「因銀行  自身系統、內控制度    或為其提
                         供服務   的協力廠商服務     機構的原因,造成      電子  支付  指令無  法按約  定時  間傳  遞、傳遞不完    整
                         或被篡改,並造成客       戶損失   的,銀行應    按約  定予以賠償   。因  協力廠商服務    機構的原因造成
                         客戶損失   的,銀行應    予賠償   ,再根據   與協力廠商服務     機構的  協定進行追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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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美國   Evra  公司  訴瑞士銀行  案是一  個著名的判例    。原  告  Evra  公司系  一芝加哥商人,  它透過
                         電子  資金劃撥向船主支付貨        物費,被告是電子      資金劃撥的中    間銀行。   1973  年  4  月  26  日,
                         被告因沒有完成原       告一項  27,000  美元的支付  命令,給原告造成      210  萬美  元的利  潤損失  ,原
                         告就此對    被告提起   訴訟  。受理  該案的美國聯    邦地  區法院  認定被告存在     疏忽  行為,  根據  伊利
                         諾斯  州法律  判定它對原    告的利  潤損失   承擔  損害賠償  責任  。被告辯稱:它不可能        預見因不   履
                         行義務   所產生  的損失  數額,因而不應對       根據  利潤損失計算    的間接  損失  承擔  責任  。最終,  美
                         國第  七巡迴  上訴法院    駁回  了原告對瑞士銀行的      訴訟  請求  ,理  由是:「瑞  士銀行   沒有足夠資
                             推
                                                               令
                                    它丟
                                              27,000
                                          一張
                                        失
                                                                      面
                         訊
                                                                   它
                                                                 ,
                           去
                         任。」這場  斷  如果 曠日持  久的訟事,以限制銀行的  美  元  的支付  責任  命 而告終。  將 See Norbert Horn, THE LAW OF   臨超  過  200  萬美  元  的  賠償  責
                         T
                         INTERNA
                          TRADE FINANCE, Kluwer              Law and Taxation Publishers 172(1989)  ,轉引自
                         IONAL
                         劉穎,電子    資金劃撥法律問題      研究  ,法律出版社,     2001  年  8  月,頁  58  至  6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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