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93 - 中國金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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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章 銀行法       183



                           章,  也屬於中國      電子  資金劃撥     法律制度的重要淵源。


                           (二)電子資金劃撥的當事人及其權利義務



                             1.
                               當事人
                               電子  資 金 劃撥   法律關係與      普 通 書 面 資 金 劃撥    中的當    事 人基本相同,主
                           要有  付 款人、    付 款人銀行、      收 款人、    收 款人銀行、      仲介   銀行和銀行間       清算
                           組織,   詳述如下      (其資金流動關係       參閱圖一):

                               (1)
                                   付款人,
                                   人。      也稱發    端人,是    向銀行發出      劃撥   指令的人,     往往也    是債務
                               (2)   付款人銀行,亦稱發        端人銀行或發起行。是接             受付  款人   劃撥  指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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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銀行    ,當  付款人本     身就是銀行時,銀行就是發              端人。
                               (3)   收款人,亦稱     受益  人。是發     端人指定的     劃撥資    金的  受益   人,  往往  就
                                   是債  權人,    乃整個   資金劃撥     活動的終    點。
                               (4)   收款人銀行,亦稱       受益  人銀行或接      收行,是     直接向收款人       支付資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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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的銀行     。
                               (5)   仲介  銀行,亦稱中間銀行,是整個             電子  資金劃撥     的中間    傳遞環節。
                                   在一  項 電子   資 金 劃撥   中,  仲介   銀行可能有一家或多家,             也  有可能
                                   沒有一家。

                               (6)   銀行間  清算  組織。當其     直接接    受作為   付款人的銀行指        令時,其地位
                                   相當於   付  款人銀行     ; 當其  直  接 向 作為   收 款人的銀行      支付  時,其地
                                   位相當於    收款人銀行      ;在其    他情況   下,其相當於       仲介  銀行。






                           275  參閱《  電子  支付  指引  》第  6  條第  1  款:「『發起行  』,是  指接  受客  戶委託  發出  電子  支付  指令
                            的銀行。   」
                           276
                            參閱《   電子  支付  指引  》第  6  條 第  2  款 :「『接 收 行 』,是  指 電子  支付  指 令 接 收 人的  開戶銀
                            行;  接收人未在銀行     開立  帳戶  的,  指電子  支付  指令確定的  資金匯入銀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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