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93 - 中國金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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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章 銀行法 183
章, 也屬於中國 電子 資金劃撥 法律制度的重要淵源。
(二)電子資金劃撥的當事人及其權利義務
1.
當事人
電子 資 金 劃撥 法律關係與 普 通 書 面 資 金 劃撥 中的當 事 人基本相同,主
要有 付 款人、 付 款人銀行、 收 款人、 收 款人銀行、 仲介 銀行和銀行間 清算
組織, 詳述如下 (其資金流動關係 參閱圖一):
(1)
付款人,
人。 也稱發 端人,是 向銀行發出 劃撥 指令的人, 往往也 是債務
(2) 付款人銀行,亦稱發 端人銀行或發起行。是接 受付 款人 劃撥 指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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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 ,當 付款人本 身就是銀行時,銀行就是發 端人。
(3) 收款人,亦稱 受益 人。是發 端人指定的 劃撥資 金的 受益 人, 往往 就
是債 權人, 乃整個 資金劃撥 活動的終 點。
(4) 收款人銀行,亦稱 受益 人銀行或接 收行,是 直接向收款人 支付資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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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銀行 。
(5) 仲介 銀行,亦稱中間銀行,是整個 電子 資金劃撥 的中間 傳遞環節。
在一 項 電子 資 金 劃撥 中, 仲介 銀行可能有一家或多家, 也 有可能
沒有一家。
(6) 銀行間 清算 組織。當其 直接接 受作為 付款人的銀行指 令時,其地位
相當於 付 款人銀行 ; 當其 直 接 向 作為 收 款人的銀行 支付 時,其地
位相當於 收款人銀行 ;在其 他情況 下,其相當於 仲介 銀行。
275 參閱《 電子 支付 指引 》第 6 條第 1 款:「『發起行 』,是 指接 受客 戶委託 發出 電子 支付 指令
的銀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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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閱《 電子 支付 指引 》第 6 條 第 2 款 :「『接 收 行 』,是 指 電子 支付 指 令 接 收 人的 開戶銀
行; 接收人未在銀行 開立 帳戶 的, 指電子 支付 指令確定的 資金匯入銀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