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89 - 中國金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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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章 銀行法 179
視 對銀行 卡 業務的規範管理。對銀行 卡 業務管理的主要內容是 嚴 格 銀行 卡
發行審 查和加 強透支 管理。 1997 年 12 月 1 日起施行的《 支付 結算辦 法》
(專章規定了信用 卡),1999 年 3 月 1 日施行的《銀行 卡業務管理 辦法》 (銀
發[1999]17 號)是中國目前銀行 卡業務管理的基本法規。
銀行 卡 的業務規則包括 : 銀行 卡 計息 規則 ; 銀行 卡 的 收 費 標 準; 銀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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卡 與 轉帳 、 消費 結 算 規則 ; 銀行 卡 現金存 取 規則 ; 銷 戶 規則 ; 銀行 卡 掛
失規則 ;銀行 卡交易 憑證管理規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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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 卡 的 風 險 管理 是 持 卡 人 安 全 使 用銀行 卡 以及發 卡 銀行穩 健 經營
的關
建 立 授權
資 信 狀況
的變
根據 鍵 ,發 卡 銀行應當對銀行 化 調整其信用 卡 持 卡 人的 資 信 狀況 進行定 審批制度, 期檢查 ,並應當
明 確 對不
額 度 ; 應當
同 級 別內部工作人員的 授權許 可 權 和 授權限額; 應當加 強 對止 付 名 單 的管
理,及時接 收 和發 送 止 付 名 單 。 透 過借 記 卡 辦 理的各 項 代理業務,發 卡 銀
行不 得為持卡人或委 託單位墊付資 金。
(五)信用證
信用證是銀行應 買 方的 請 求,開給 賣 方的一種保證 付 款的 書 面 憑 證。
算辦
法》第
:「
條規定為
根據《國內信用證結 申請 開立的、 憑符合信用證 2 條款的 單據支付 信用證是指開證行 依照申
的付款承諾。」
請人的
條之規定,國內信用證
根據《國內信用證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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算 ,可
才 可 使 用信
內 企 業之間商 品交易 的結 算辦 法》第 見 , 只 有 企 業之間的商 品交易 只適用於國
用證。個人之間、個人與 企 業之間的商 品交易 、或 企 業之間的非商 品交易
結 算 不能 使 用信用證。國 際 貿 易 中的信用證結 算 則 適 用信用證的國 際 慣 例
和規則。
信用證結 算程式 比較複 雜,一 般是開證 申請 人 ( 買方) 先向 其開 戶銀行
261 參閱《銀行 卡業務管理辦法》第 34 條: 「持 卡人在 還清全部交易 款項、透支本息和有關 費
用後,可 申請辦理 銷戶。銷戶時, 單位人民幣 卡帳戶 的資金應 當轉入 其基本 存款 帳戶 ,單
位外幣 卡帳戶 的資金應 當轉 回相應的外 匯帳戶 ,不 得提取現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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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銀行 卡之風險管理,參閱《銀行 卡業務管理辦法》第 41 條至第 50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