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90 - 中國金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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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提出開證    申請    ,由銀行開出信用證             交給受益    人所在地      (  賣方地  )   銀行  ,
                        賣  方地銀行    收到   信用證    後 ,通  知賣   方按信用證       條 款發貨並     準備好    相應  單
                                                                               266
                        據,  賣 方 將 全部   單 據 連 同信用證一       併 交 給 賣 方地指定銀行          , 該 銀行根據
                                                                             267
                        信用證   條 款 逐項   審核   單 據 無 誤 後 , 將 貨款    扣 除 議 付利息      後交  給 賣  方。  賣
                        方地指定銀行       再將  全部   單 據 寄 交 給開證銀行,開證銀行經審核                 無 誤 後 償 付
                                                  268
                        貨款,並通      知買  方 付 款 贖 單    , 買 方 持 已 付 款的銀行       單 據 到 貨運   公 司 提取
                        貨物。




                        四、電子資金劃撥法律問題




                        (一)電子資金劃撥概述

                            電子  資金劃撥      (Electronic Funds Transfer, EFT)  ,是指  客戶   (  包括銀行本
                        身)   運用  電子  錢 (包括銀行    卡、數位貨幣、        網路  貨幣等    )   向銀行  提供的  電腦網
                        路系統    (  包括自動  櫃員機     (Automatic Teller Machine, ATM)  、銷售  終端 (Point

                        of Sale, POS)  、網路  銀行或銀行間     清算   組織發出     支付命   令,所進行的       資金劃
                        撥。  電子  資 金 劃撥   系統分為     小 額 電子   資 金 劃撥   系統與大     額 電子   資 金 劃撥  系


                        統 兩 種。
                                                         又 稱 零 售 電子
                                            和
                                   在
                                      ATM
                                                                               零
                        行  卡 由 客戶  小 額 電子  資 金 劃撥 POS  系統, 終  端 機上  完 成,主要服務於  資 金 劃撥  系統, 散 客戶  須透 。  過銀 作
                                                                                          操
                        中,  客戶將   銀行   卡插  入  ATM   或  POS  終端並輸入密碼後方能發出              支付  指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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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參閱《國   內信  用證結算辦法》第      9  條第  1  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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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關於  信用證開立方式     ,參閱《國    內信  用證結算辦法》第      12  條:  「開立信  用證可以  採用信開
                         和電開方式    。信開信   用證,應   由開證   行加  蓋信用證專   用章和經辦人     名章並加編密押,寄送
                         通知  行;  電開信  用證,應   由開證  行加  編密押,以   電傳方式   發送通知   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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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參閱《國   內信  用證結算辦法》第      13  條。
                        266  參閱《國  內信  用證結算辦法》第   1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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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參閱《國    內信  用 證結算 辦法》第     18  條:  「議  付是  指信  用 證指  定的  議付行在  單證  相符條件
                         下,扣除議付利      息後向受益人給付對      價的行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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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參閱《國   內信  用證結算辦法》第      26  條及第  2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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