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86 - 中國金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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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應及時   報告  中國人民銀行分         支機構     。



                        三、非票據支付結算方式及結算規則



                            中國現行有      效 的 支付   結 算 方式共有八種,本部分             只 介 紹 匯 兌 、委   託 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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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款、  托 收承付      、銀行    卡 和信用證     五 種方式。匯      票 、本   票 、 支票   等 票 據結
                        算方式   將在票據法一章中         介紹。



                        (一)匯兌

                                                                                          247
                            匯 兌 是匯款人委       託 銀行  將 款  項支付   給外地    收  款人的一種結       算 方式    ,
                                                          248
                        適用於   單位和個人的各種款           項的結   算   。
                                                                  249
                            匯 兌 按  傳  遞 方式不同分信匯、         電 匯 兩  種   。信匯是銀行       使  用 郵 寄憑  證
                        劃轉  款 項 ,結   算 時間   較長  , 費 用 較 低 。 電 匯是    使 用 電 報 劃轉   款 項 ,結   算 時
                                                            250
                        間短,但費用較高         。匯  兌的結    算程式為      :
                            1.   匯款人委  託開戶銀行匯款,         簽發信匯或      電匯憑證。

                            2.   匯款人開  戶銀行    將匯出款    項劃轉收     款人開   戶銀行。
                                 收 款人開  戶 銀行通   知 收 款人匯款已       入帳  或通   知 收 款人來銀行      領取  匯
                            3.
                               款。

                            4.   收款人根據有關      憑證一次或分次        使用款   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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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參閱《人民幣銀行結       算帳戶   管理辦法》第     62  條第  1  項。
                        246
                         參閱《支付結     算辦法》第     162  條:  「本  辦法所  稱結算方式  ,是  指匯  兌、托收承付和   委託收
                          款。  」因此《支付結     算辦法》   僅規範  匯兌、托收承付和      委託收  款此  三種結算方式    。
                        247  參閱《支付結  算辦法》第   168  條。
                        248
                         參閱《支付結     算辦法》第    169  條。
                        249
                         參閱《支付結     算辦法》第    170  條。
                        250
                         參閱《支付結     算辦法》第    171  條至第  17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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