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82 - 中國金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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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業銀行中間業務是指商業銀行在                    資產  與 負  債的基    礎  上,  利 用其  技

                        術 、 資訊   、機構、信      譽 等 優勢   ,不運用或      較 少 運用其    資 金,以中間人或代
                        理人的   身 分 替 客戶辦     理 收付  、 諮詢   、代理、     擔 保和其    他 委 託 事項   , 提 供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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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類金融服務而       收取  一定  費用的業務        。2001  年  6  月  21  日,中國人民銀行發
                        布《商業銀行中間業務            暫行規定》,其中第           3  條規定,中間業務是指           「不

                                                                                          」
                                                                                            亦
                                                       債,
                                              、表內
                                                     負
                        構成商業銀行表內
                        即,中間業務由        資產負  資產  債業務  衍 生出來,共同構成商業銀行的三大     形成銀行非  利息收入  的業務。  支 柱 ,
                        又 有機地融為一體,互相            促 進。   另 外,《商業銀行中間業務             暫 行規定》所
                        指的中間業務的種類則包括               :支付    結  算 類中間業務規則         ;  銀行  卡 業務規
                        則 ; 代理類中間業務規則           ;擔   保類中間業務規則         ;承   諾 類中間業務規則        ;
                        交易  類中間業務規則         ; 基金  託 管業務規則       ;諮詢顧問      類業務規則      ;提  供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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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管箱服務規則等          。
                            根據國務院於        2003  年  2  月  27  日發布《關於    取消第二批行政審批          專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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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參閱  楊春  林,論我國   商業銀行中    間業務的法律規制,中        山大學學報    (社會科學版   ),2002  年
                          第  5  期,頁  3 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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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應注意者,    根據  《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的規定,銀行業監管主體                從中國人民銀行     改由  中國
                          銀監會  履行銀行業監管職      責和行  使監管職   權。根據   監管主體與監管規       則制定主體以及監管
                          規則執  行主體  統一的原   則,銀行業監管機構在        履行監管職    責和行  使監管職   權時,不   再適用
                                                                                《中國人民銀
                          原由中國人民銀行發       布的《  商業銀行中    間業務暫行規定》     ,因此,    根據  行發
                          布廢止   15  項規章的公告  》(中國人民銀行     公告  [2008]  第  5  號)此暫行規定  已被  廢止  。為此,
                          銀監會相   繼制定和   頒布 了《商 業銀行    服務  價 格管理暫行辦法》      (中國銀監會    [2003]  第  3  號
                          令)、《金融機構    衍生產品   交易  業務管理暫行辦法》      (中國銀監會   令[2007]  第  10  號)、《商業銀
                          行外  部行銷業務指    導意見  》(銀監發   [2005]20  號)、《商業銀行  市場  風險管理  指引  》(中國銀
                          監會  令[2004]  第  10  號)、《銀團貸款業  務指引  》(銀監發  [2007]68  號)等一  系列部門  規章,來
                          規範  商業銀行中   間業務,同時中國銀監會與中國人民銀行、中國                證監會等相關     部門共  同制
                          定頒布了《商業銀行       設立基  金管理   公司試  點管理辦法》     (中國人民銀行、中國銀行業監督
                                                            [2005]
                          管理
                                                                           號)等,及時為
                                                                                      商業銀行業
                          法》中國人民銀行、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  委員會、中國  證券  監督管理  委員會公告 委員會公告  第  [2005]  4  號)、《信貸資產證券  化試點管理辦
                                                                       第
                                                                         7
                          務創新提   供政策和法律支     持。惟  從學理角度而     言,此處   繼續援用《    商業銀行中    間業務暫行
                          規定》來   說明  中間業務的含義,似乎       並無不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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