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79 - 中國金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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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章 銀行法       169



                           (三)票據貼現

                             1.   票據貼  現概  述

                               票 據 貼 現,係指貸款人以          購買   借款人   未 到期   的商業    票 據的方式發      放 貸

                           款。  票 據 貼 現有   貼 現、   轉貼  現和   再貼  現之分。中國商業銀行的             票 據 貼 現業
                           務主要指銀行      承兌   匯票的貼現。
                               票據貼現具有之        特徵:(1)    貼現是一種      票據買賣     的交易   行為。    普通貸款
                           則是銀行與借款人之間的借貸行為。                  (2)   票據貼現的流動性和        安全性大於一
                                                                                             223  ,
                                                                   3
                                                一般較
                                                       短,通常是
                                   票據貼現期限
                                                                     個月,最
                           般貸款。
                                                                                       過半年
                                                                              長不得超
                           到期後   , 承兌   人 必須無條件支付         , 如 果 付 款人不能     支付   ,銀行可行      使追  索
                           權 , 向 背 書 人、   貼 現人、發     票 人及其    他票  據債務人     追 索 。同時,      如 果 銀行
                           在經營過程中       資 金 緊 張 , 頭 寸 不 足 ,可    隨 時 轉 讓 票 據或    向 人民銀行     辦 理 再
                           貼現。而一     般貸款的     期限較長     ,且流動性      較差  。(3)   利息收取   時間不同。一
                           般貸款的    利息  是按   期收取   ,而   貼現貸款    利息   在貼現時就預       先扣除。
                               中國《商業銀行法》第             3  條規定,商業銀行可以           從事票   據貼現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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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94  年  7  月  7  日,中國人民銀行發布《商業匯               票辦   法》  ( 銀發  3
                           號),1994   年  7  月  13  日,中國人民銀行發布《          再貼   現辦法》,分別規定了
                           貼現和   再貼  現規則。

                             2.   票據貼  現規則


                               (1)   貼現銀行的   資格與條件:       商業匯    票的貼現銀行       除另  有規定外     必須  是
                                   貼  現 申請  人的開   戶  銀行。銀行      承兌  匯  票 的 貼 現銀行    必須  是  參 加全
                                   國  聯 行和  省轄  聯 行的銀行機構。非銀行機構不                 准 辦 理銀行    承兌  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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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23  參閱中國人民銀行   1997  年  5  月  22  日所發  布之《  商業匯票承兌、貼現與  再貼現管理暫行辦
                             法》  (銀發  [1997]216  號)第  5  條:  「承兌、貼現、  轉貼現的期限,最長不   超過  6  個月。  再貼
                             現的期限,最長不      超過  4  個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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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參閱《   商業匯票辦法》第      2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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