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79 - 中國金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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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章 銀行法 169
(三)票據貼現
1. 票據貼 現概 述
票 據 貼 現,係指貸款人以 購買 借款人 未 到期 的商業 票 據的方式發 放 貸
款。 票 據 貼 現有 貼 現、 轉貼 現和 再貼 現之分。中國商業銀行的 票 據 貼 現業
務主要指銀行 承兌 匯票的貼現。
票據貼現具有之 特徵:(1) 貼現是一種 票據買賣 的交易 行為。 普通貸款
則是銀行與借款人之間的借貸行為。 (2) 票據貼現的流動性和 安全性大於一
2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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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較
短,通常是
票據貼現期限
個月,最
般貸款。
過半年
長不得超
到期後 , 承兌 人 必須無條件支付 , 如 果 付 款人不能 支付 ,銀行可行 使追 索
權 , 向 背 書 人、 貼 現人、發 票 人及其 他票 據債務人 追 索 。同時, 如 果 銀行
在經營過程中 資 金 緊 張 , 頭 寸 不 足 ,可 隨 時 轉 讓 票 據或 向 人民銀行 辦 理 再
貼現。而一 般貸款的 期限較長 ,且流動性 較差 。(3) 利息收取 時間不同。一
般貸款的 利息 是按 期收取 ,而 貼現貸款 利息 在貼現時就預 先扣除。
中國《商業銀行法》第 3 條規定,商業銀行可以 從事票 據貼現業務。
6
[1994]1
1994 年 7 月 7 日,中國人民銀行發布《商業匯 票辦 法》 ( 銀發 3
號),1994 年 7 月 13 日,中國人民銀行發布《 再貼 現辦法》,分別規定了
貼現和 再貼 現規則。
2. 票據貼 現規則
(1) 貼現銀行的 資格與條件: 商業匯 票的貼現銀行 除另 有規定外 必須 是
貼 現 申請 人的開 戶 銀行。銀行 承兌 匯 票 的 貼 現銀行 必須 是 參 加全
國 聯 行和 省轄 聯 行的銀行機構。非銀行機構不 准 辦 理銀行 承兌 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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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的貼現 。
223 參閱中國人民銀行 1997 年 5 月 22 日所發 布之《 商業匯票承兌、貼現與 再貼現管理暫行辦
法》 (銀發 [1997]216 號)第 5 條: 「承兌、貼現、 轉貼現的期限,最長不 超過 6 個月。 再貼
現的期限,最長不 超過 4 個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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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閱《 商業匯票辦法》第 20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