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80 - 中國金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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貼現銀行 辦理貼現業務時應具 備下 列條件:貼 現申請 人必須 在貼現
銀行開立基本存款 帳戶;貼 現總量 必須 控制在上 級銀行 下達的貸款
限額 及資產負 債比例 管理的相關 比例 之內 ;內部管理 完善,制度 健
全,有相應的貸款 許可權; 為其 他商業銀行及區域性商業銀行出具
的銀行 承兌 匯票辦 理貼現, 須是該銀行在當地設有分 支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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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票據貼現的程式,包括 :申請 、審 查以及批 准與放款四個 階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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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不得辦理貼現業務的 情形 ,主要有 :銀行 承兌 匯票要素不全 ;
銀行 承兌 匯 票 的 背 書 不 連 續 ; 內容有 塗 改 ,有關 簽 章不 符 合
要求
承兌
行已發出通
停
符 合 ; 註 有 「 不 得 轉 讓 」 字樣 知 的匯 止 票; 理 匯 票 金 額 、 期限 票 等不 身
規定
;
票
或匯
本
現的匯
辦
貼
規定不 准貼現者。
(4) 貼息 的計算:貼 現、 轉貼 現和 再貼 現的 期限從 其貼現之日起 至匯票
到期 日止。實 付貼 現金 額按票面金 額扣除貼現日 至匯票到期 前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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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利息計算 ,貼現利率 按現有同 檔次信用貸款 利率下 浮 3 % 執行 。
(5) 貼 現 票 據 到期處 理 :貼 現 票 據 到期 , 貼 現銀行應 向 承兌 人 收取票
款。 如收到 退 回 的商業 承兌 匯 票 , 貼 現銀行應 從貼 現 申請 人 帳戶
內 收取票 款。 若 轉貼 現、 再貼 現 到期 , 轉貼 現、 再貼 現銀行應 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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貼現的銀行 收取票 款 。
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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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閱《 商業匯票辦法》第 22 條: 「商 業匯票的貼現, 信貸部門 應按照銀行承 兌的要 求認真
審查 ,會 計部門 應按照商業匯票會計核算 手續的有關規定 認真 審查 。符合規定的,辦理 貼
現手 續。」另 參閱中國人民銀行於 1985 年 3 月 25 日發布之《 商業匯票承兌、貼現會 計核
算手續》([85] 銀發 字第 68 號),針對銀行 貼現的處理手 續為具體規範 :「收款人 需要持未
到期商業承 兌匯票或銀行承 兌匯票向其開戶銀行 申請貼現,應 根據匯 票填制一 式五聯貼現
憑 證 ,第一聯上加 蓋 預 留 銀行 印 鑒,連同 匯 票 送 交 銀行。銀行 信 貸 部門按 照 信 貸政策 審
查 , 符 合 條 件 的,在 貼 現 憑 證「 銀行 審 批欄 」 簽 註 「 同 意」 字 樣 , 並 加 蓋 有關人 員印 章
後。 送交會計部門 。會 計部門接 到匯票和貼現憑證後, 按照收 款人 開戶銀行 接到收款人 交
來將要到期的第二、 三聯匯票和兩聯 進帳單時之應 審查 事項予 以審查 ,審核無 誤,貼現憑
226 證的填寫 與匯票核 對相 符。按照規定的 貼現率計算 出貼現利 息和實付 貼現金額。 」
參閱《 商業匯票辦法》第 28 條及第 2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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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閱《 商業匯票辦法》第 2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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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閱《 商業匯票辦法》第 24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