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75 - 中國金融法
P. 175

第  2  章 銀行法       165



                                   融機構拆出      資 金 限  於 繳足  存款   準備  金、留    足 必  要的  備付  金及   歸 還
                                   中國人民銀行       到期   貸款之   後  的 閒 置  資 金。  」 亦即,    只 能 將  在人民
                                   銀行存款     帳戶  的存款    扣  除繳  存的法定     準備  金及   備付  金 後 的  超 額儲
                                   備部分用於同業拆借。

                               (2)   根據《商業銀行法》第          46  條第  2  項後  段之規定,對於拆         入資  金只
                                   能用於   彌  補  票 據 清算  、  聯 行匯  差 頭  寸 的不  足 和  臨 時性  周轉資    金的
                                   需要,即     只  能用來   彌 補  當日營運    資  金 頭 寸 的 差額   ,或  補足   次日上
                                   繳  存款 準備   金的  缺  額 和  解 決 收 購農副    產品  、外   貿 出 口 產品   、 季 節

                                   性
                                                   存現金、中央銀行存款和同業存
                                     資
                                   用  儲備  金,包括 等  臨  時性  庫 周轉資  金的不  足  。  頭  寸  是指銀行營運過程中的可  放 款  項  三個部
                                   分。
                               (3)   不 得  用拆借  資  金 補 充長期  性的流動     資  金 缺 口 ,即根據《商業銀行
                                   法》第    46  條第  1  項之規定    :「  禁止利用拆      入資  金發  放固定資產      貸
                                   款或  者用於    投資  。」


                             3.

                                  同業拆借的
                               (1)  同業拆借  期限、利率和額  期限     度規則
                                  在符 合以 下規定的前        提下   ,由  交易   雙 方自行商定      : 政策性銀行、
                                  中

                                                                                           信用
                                                                                               合
                                                                              合作社、
                                  行、中外  資  商業銀行、中  合資  銀行、外國銀行分行、  資  商業銀行  授權  的一  級  分  支  機構、外商  農村  獨資  銀
                                                                     城市信用
                                  作社  縣 級聯合    社拆   入資  金的最    長期限    為  1  年 ;   金融  資產  管理  公
                                  司、金融    租賃   公司 、汽車     金融  公 司、保    險 公司 拆入資     金的最    長期限
                                  為  3  個月  ;企業集團財務公司、信             託公司、證券       公司、保     險資產
                                  管理  公司拆入資      金的最   長期限    為  7  天;金融機構拆出          資金的最    長
                                  期限  不得超    過對手方由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拆                  入資  金最  長期限    。此
                                  外,中國人民銀行可以根據市場發展和管理的需要調整金融機構的
   170   171   172   173   174   175   176   177   178   179   1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