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75 - 中國金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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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章 銀行法 165
融機構拆出 資 金 限 於 繳足 存款 準備 金、留 足 必 要的 備付 金及 歸 還
中國人民銀行 到期 貸款之 後 的 閒 置 資 金。 」 亦即, 只 能 將 在人民
銀行存款 帳戶 的存款 扣 除繳 存的法定 準備 金及 備付 金 後 的 超 額儲
備部分用於同業拆借。
(2) 根據《商業銀行法》第 46 條第 2 項後 段之規定,對於拆 入資 金只
能用於 彌 補 票 據 清算 、 聯 行匯 差 頭 寸 的不 足 和 臨 時性 周轉資 金的
需要,即 只 能用來 彌 補 當日營運 資 金 頭 寸 的 差額 ,或 補足 次日上
繳 存款 準備 金的 缺 額 和 解 決 收 購農副 產品 、外 貿 出 口 產品 、 季 節
性
存現金、中央銀行存款和同業存
資
用 儲備 金,包括 等 臨 時性 庫 周轉資 金的不 足 。 頭 寸 是指銀行營運過程中的可 放 款 項 三個部
分。
(3) 不 得 用拆借 資 金 補 充長期 性的流動 資 金 缺 口 ,即根據《商業銀行
法》第 46 條第 1 項之規定 :「 禁止利用拆 入資 金發 放固定資產 貸
款或 者用於 投資 。」
3.
同業拆借的
(1) 同業拆借 期限、利率和額 期限 度規則
在符 合以 下規定的前 提下 ,由 交易 雙 方自行商定 : 政策性銀行、
中
信用
合
合作社、
行、中外 資 商業銀行、中 合資 銀行、外國銀行分行、 資 商業銀行 授權 的一 級 分 支 機構、外商 農村 獨資 銀
城市信用
作社 縣 級聯合 社拆 入資 金的最 長期限 為 1 年 ; 金融 資產 管理 公
司、金融 租賃 公司 、汽車 金融 公 司、保 險 公司 拆入資 金的最 長期限
為 3 個月 ;企業集團財務公司、信 託公司、證券 公司、保 險資產
管理 公司拆入資 金的最 長期限 為 7 天;金融機構拆出 資金的最 長
期限 不得超 過對手方由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拆 入資 金最 長期限 。此
外,中國人民銀行可以根據市場發展和管理的需要調整金融機構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