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72 - 中國金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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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業經營留     下餘 地。根據      資料顯   示 ,在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修                改 和
                               向有關部門、       專家 學者 徵求 意見 的過程中,對             如何  修改 這一規定存
                               在著 不同的     看 法。主要可分為        「 大幅 開放」      、 「部分開     放」  及 「完
                                                                      200
                               全禁止」此三種修法          態度,    扼要整理    如下     :
                               「大幅開放」:考          量到國際發展之         趨勢及加     入  WTO   後金融開    放
                                 之 壓 力 ,商業銀行要為目前的經營               困 境 找 到新   出 路 , 勢 必要適當
                                 擴 大經營範圍,        除 應開   放 商業銀行     向  非銀行金融機構和          企 業  投
                                 資;  另 外,應為     混 業經營留有       餘 地,是   否 混 業經營,由國務院根

                                 據情況
                                                         情勢
                                                固然 經濟
                               「 部分開  決定或  放」:  把這個  權利  給銀監會。  已有所變更,     惟有 鑑於中國金融法
                                 制之  建 立 仍未   完 善 、金融監管能        力 仍未  健 全及金融機構內部控制
                                 之發展    尚 未 成 熟 , 「 分業經營      」 仍 係金融管理之基本原則,             因此
                                 由國務院來決定開          放 與 否 ,在   嚴 格 控管之    下 , 仍 留有   因 應未來發
                                 展之  空間。
                               「完   全 禁止 」:    為避免增     加金融    風 險,不應對商業銀行           投資  業務
                                 禁止規定設立       除外規定,      仍應維   持完   全禁止之規定。


                               由最  後  修法結   果  觀之,    增 加  「但  國家  另  有規定的     除 外 」  之 除  外規
                               定,立法     者  對於  混 業經營基本上係         採取「    部分開    放」  之  態 度。  另
                               外,根據當時修法過程之             說明,《商業銀行法》第             43  條之修  訂係為
                               促進商業銀行之發展,            增加其   綜合競爭     能 力,有    必 要適 當放 寬 對其
                                                                                          201
                               投資  之限制,    因此賦予國務院對於商業銀行              投資限   制與  否之裁量權       ,
                               以 較  為 彈 性之作法     達到   法規範與時      俱 進之目的。由此可           知 ,所  謂
                               「國家   另 有規定    」 ,除 包括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外,                   尚包括國務

                        200
                         主要參閱中     華 人民  共 和國  商 業銀行法  釋義  ,第四  章 貸款和其他業    務 的 基本  規 則 , 資料  來
                          源:中國人大網,     .cn/npc/flsyywd/jingji/2004-10/26/content_337714.htm (  .npc.gov http://www  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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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參閱劉   明康,關於《中     華人民  共和國   商業銀行法修    正案  (草案)》的  說明  —2003  年  8  月  22  日
                          在第  10  屆全國人民  代表大會   常務  委員會第    4  次會議上,全國人民     代表大會   常務  委員會公
                          報,  2004  年  01  期,頁  4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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