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72 - 中國金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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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經營留 下餘 地。根據 資料顯 示 ,在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修 改 和
向有關部門、 專家 學者 徵求 意見 的過程中,對 如何 修改 這一規定存
在著 不同的 看 法。主要可分為 「 大幅 開放」 、 「部分開 放」 及 「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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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禁止」此三種修法 態度, 扼要整理 如下 :
「大幅開放」:考 量到國際發展之 趨勢及加 入 WTO 後金融開 放
之 壓 力 ,商業銀行要為目前的經營 困 境 找 到新 出 路 , 勢 必要適當
擴 大經營範圍, 除 應開 放 商業銀行 向 非銀行金融機構和 企 業 投
資; 另 外,應為 混 業經營留有 餘 地,是 否 混 業經營,由國務院根
據情況
情勢
固然 經濟
「 部分開 決定或 放」: 把這個 權利 給銀監會。 已有所變更, 惟有 鑑於中國金融法
制之 建 立 仍未 完 善 、金融監管能 力 仍未 健 全及金融機構內部控制
之發展 尚 未 成 熟 , 「 分業經營 」 仍 係金融管理之基本原則, 因此
由國務院來決定開 放 與 否 ,在 嚴 格 控管之 下 , 仍 留有 因 應未來發
展之 空間。
「完 全 禁止 」: 為避免增 加金融 風 險,不應對商業銀行 投資 業務
禁止規定設立 除外規定, 仍應維 持完 全禁止之規定。
由最 後 修法結 果 觀之, 增 加 「但 國家 另 有規定的 除 外 」 之 除 外規
定,立法 者 對於 混 業經營基本上係 採取「 部分開 放」 之 態 度。 另
外,根據當時修法過程之 說明,《商業銀行法》第 43 條之修 訂係為
促進商業銀行之發展, 增加其 綜合競爭 能 力,有 必 要適 當放 寬 對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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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資 之限制, 因此賦予國務院對於商業銀行 投資限 制與 否之裁量權 ,
以 較 為 彈 性之作法 達到 法規範與時 俱 進之目的。由此可 知 ,所 謂
「國家 另 有規定 」 ,除 包括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外, 尚包括國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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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參閱中 華 人民 共 和國 商 業銀行法 釋義 ,第四 章 貸款和其他業 務 的 基本 規 則 , 資料 來
源:中國人大網, .cn/npc/flsyywd/jingji/2004-10/26/content_337714.htm ( .npc.gov http://www 最
201 後瀏覽日: 2010/01/17) 。
參閱劉 明康,關於《中 華人民 共和國 商業銀行法修 正案 (草案)》的 說明 —2003 年 8 月 22 日
在第 10 屆全國人民 代表大會 常務 委員會第 4 次會議上,全國人民 代表大會 常務 委員會公
報, 2004 年 01 期,頁 4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