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68 - 中國金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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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貸款人   交付  款項時生     效。
                            實務上,自      然 人借款    合 同 糾 紛 主要涉及借款        利息問    題 。根據中國有關
                        法律規定,自       然 人之間借款      合 同對   支付利息     沒 有 約 定或   約 定不   明 確 者 , 視
                        為不  支付利息     。自  然 人之間的借款        合 同 約 定 支付利息      的,借款的      利率  不 得

                        違反國家有關       限制借款    利率   的規定。最     高人民法院於        1991  年  7  月  2  日發布
                        《關於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              件的若干意見》(法[民]發[1991]21           號)   第  6  點規
                        定 : 民間借貸的      利率   可以  適 當 高 於銀行的      利率  , 但 最 高 不 得超    過銀行同類
                                 的四
                        貸款  利率  得計收複利  倍  (  包 含 利率  本 數 ) , 超 出部分的  利息  不 予 保護。同時,自        然
                                           。
                        人借款不


                        七、商業銀行其他資產業務制度




                        (一)商業銀行投資業務規則

                            商業銀行的      投資   業務,是指商業銀行           買賣  有 價 證券或    直 接 投資參    股 經

                        營其  他企   業以  獲 取收益    的行為。     投資  業務是商業銀行         兩 大 資產   業務之一,
                        也 是商業銀行  因 此,各國銀行法對商業銀行的  收入  的重要來源之一,  較 之 放 貸業務,  投資  業務的  都 規定有不
                                                                                      風 險 性更
                                                                業務的種類、方式等
                        大。
                                                           投資
                                 限 制措施,以保障銀行
                                                           的 安 全及存款人的
                        同程度的
                        規範之   限 制程度而言,為         順 應 世界  資產 潮 流,  強 化 銀行之   競爭力 利益  。此外,就法  2003
                                                                                 , 因 此,
                        年修  訂 之《商業銀行法》及政策之               走 向 係 逐 漸 放 寬 對於商業銀行         投資  業務
                        之限制,    詳述如下:


                          1.   商業銀行政    府債券投      資業務

                            根據《商業銀行法》第             3  條第  7  款之規定,商業銀行的           投資  業務包括
                        政 府 債券和金融債券的          買賣  ,其   他投資   業務一律不      得 經營。相      較 於 舊 《商
                        業銀行法》第        3  條第  7  款,  新法將商業銀行可         投資  範圍  擴大,    納入  金融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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