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64 - 中國金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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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借款合同制度
(一)借款合同的概念及其特徵
1.
概念
借款 合同,即借貸 合同,根據《 合同法》第 196 條,是借款人 向貸款
人借款, 到期 返 還 借款並 支付利息 的 合 同。應 該說 明 的是借貸 合 同 較 之貸
款 合 同 涵蓋
《貸款通則》,以及最 的範圍更廣。中國關於借款 高人民法院的相關 合 同的立法,主要有《 合 同法》和
司法解釋。
2. 法律特 徵
(1) 借款 合 同的標的 物 只 能是貨幣,而不能為其 他 消 耗 物 或不可 消 耗
物。
(2) 借款 合同係 轉移標的 物的占有、 使用、 收益 和處分權,即所有 權的
合 同。這一 點 與存款 合 同一 致 。借款 合 同的標的 物 是貨幣,屬於
種類 物 , 且 具有 強 制流通性, 因 此,一經 占 有即 擁 有其所有 權 。
當 然 ,這種所有 權 中的 使 用 權 能和 收益權 能有所 限 制,即借款的
使
有借款的
用。借款人
使
法的範圍內自由地
收益
合 用一 般 要 受 當 事 人 合 同 約 定範圍的 享 限 制, 否 則,借款人有 ,這種 權 在
收益權
應是在 扣 除 出借方 利息後 的 收益 。借款人 占 有 權 、 處 分 權 則是 完
整的,即出借人 須將 貨幣 交付 給借款人,之 後 ,借款人即 擁 有對
其 處 分 權 , 依合 同 約 定自主 使 用並 收益 。 否 則,借款 合 同即 失去
意義。
(3) 借款 合同一 般為有 償合同。商業銀行等金融機構發 放的貸款與自 然
人之間借款,應 收取 一定的 利息 。當 然 ,法律不 禁 止自 然 人之間
無償借款關係的存在。
借款 合同一 般為諾成性 合同。根據《 合同法》第 201 條規定,出借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