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64 - 中國金融法
P. 164

154





                        六、借款合同制度



                        (一)借款合同的概念及其特徵


                          1.
                            概念

                            借款  合同,即借貸        合同,根據《       合同法》第       196  條,是借款人      向貸款
                        人借款,     到期  返 還 借款並    支付利息     的 合 同。應    該說  明 的是借貸      合 同 較 之貸

                        款 合 同 涵蓋
                        《貸款通則》,以及最  的範圍更廣。中國關於借款  高人民法院的相關   合 同的立法,主要有《            合 同法》和
                                                               司法解釋。
                          2.   法律特  徵


                            (1)   借款  合  同的標的   物 只 能是貨幣,而不能為其            他  消  耗 物 或不可   消 耗
                                物。
                            (2)   借款  合同係  轉移標的    物的占有、      使用、    收益  和處分權,即所有         權的
                                合 同。這一     點  與存款   合 同一   致 。借款    合 同的標的     物 是貨幣,屬於

                                種類  物  , 且 具有   強 制流通性,      因 此,一經     占 有即   擁 有其所有     權 。
                                當  然  ,這種所有     權 中的  使  用  權 能和  收益權   能有所    限 制,即借款的
                                使

                                                                    有借款的
                                                      用。借款人
                                                    使
                                  法的範圍內自由地
                                                                                          收益
                                合  用一  般  要  受  當  事  人  合  同  約  定範圍的  享  限  制,  否  則,借款人有  ,這種  權  在
                                                                             收益權
                                應是在    扣 除 出借方    利息後    的 收益  。借款人     占 有  權  、 處 分 權 則是  完
                                整的,即出借人         須將  貨幣   交付  給借款人,之       後  ,借款人即      擁  有對
                                其 處  分 權 , 依合   同 約 定自主    使 用並  收益   。 否 則,借款     合  同即  失去
                                意義。
                            (3)   借款  合同一  般為有   償合同。商業銀行等金融機構發                放的貸款與自       然
                                人之間借款,應         收取  一定的    利息  。當   然 ,法律不     禁 止自   然 人之間
                                無償借款關係的存在。

                                借款  合同一    般為諾成性     合同。根據《       合同法》第       201  條規定,出借
                            (4)
   159   160   161   162   163   164   165   166   167   168   169